1903年清政府农工商部命令北京、天津等城市参照上海成立商务总会,将原来分散的自发成立的各个同业公会成为当地商会内的一个组织,同业公会的会员同时也成为商会会员。清政府通过当地政府控制商会和同业公会,主要是靠行政命令和按行业征税。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沿用了清政府控制工商业的一些做法,但在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所变化,其特点是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加紧控制工商业及其行业组织。
(1)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使政府对私营工商企业及各个行业组织的控制合法化。1915 年,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商会法》,1918 年又颁行《工商同业公会法》。之后的南京政府也相继颁布有关商会、同业公会的法规,要求各同业公会只有到当地政府社会局登记注册,才能取得合法地位,这样,所有的同业公会都置于国民党政府的监督之下。1938 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工业同业公会法》规定:凡有机械动力设备或平时雇用30 人以上的工厂,不论公营或民营,除关系国防或法令规定国家专营外,均应为同业公会会员,其中机械制造业、电料(电气)业、织染业、五金冶制业等二十多个重要工业行业,必须成立同业公会。这些行业成立同业公会时,须报国民党政府经济部和社会部核准,并接受他们的管制。这样就进一步把过去没有加入同业公会的重要工厂纳入监督控制之下。1945年国民党天津市政府社会局于12月18日公布“调整人民团体办法”,强令各同业公会在1946年底至1947年初进行整顿,并指定区域、范围和名称,使一些重要的工业同业公会改为中央隶属。1947年国民党政府认为由商会继续管理工业同业公会难以适应需要,于是又颁布了《工业会法》,规定各工业同业公会均为工业会会员,从此将工业和商业公会分立为两大独立组织,分别进行监督管理。
(2)夺取同业公会的领导权。起初,同业公会是工商企业自发地组织起来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开办的企业并没有参加。国民党政府为了操纵同业公会,在颁布的法令中不仅要求官办企业参加,而且规定各同业公会以入会企业的资本或营业额的多少,确定其派出会员代表的人数和应交纳的会费。这样,一些较大的同业公会的领导权,便合法地落入官僚资本的大企业代表和大工商资本家的手里。
(3)利用同业公会掌握工商企业的经营动态。国民党政府通过颁布法令,规定各同业公会必须按月报告本行业及会员的生产经营状况,其内容包括:同业公会内各业会员的人数及各业会员的职工人数、各企业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种类和数量、各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品种、数量和营业额等等。除月报外,还须每半年和年终分别汇总报告一次。各地政府社会局(处)汇总后上报国民党政府社会部和经济部。(www.xing528.com)
在上述控制手段的基础上,国民党政府通过按行业制定和调整税种、税率,根据各行业企业的营业额征税等办法,有针对性地控制工商业同业公会,从而达到全面控制经济的目的。
七七事变后日本侵略者为了将天津的工商业控制在自己的手中,于1939 年11 月训令天津市商会、各同业公会“凡本市未加入其本业公会商号,统限于本年11 月底以前一律加入,否则取消营业”,迫于压力,一些解散或停顿的各业公会逐渐恢复业务活动,原来没有公会的行业也成立了新的公会。另外日本侵略者还十分重视通过同业公会控制沦陷区经济。七七事变以后天津市场上各种原材料和燃料奇缺,日本领事当局规定,只有组织和加入同业公会,才能得到配给的原材料和燃料,在这种情况下,天津各种同业公会的数量迅速增加,甚至连白铁匠和烧开水的茶房都组织起同业公会。日军通过同业公会来掌握各工厂的情况,强令一些企业修造军械,为其侵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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