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云南省现行计价依据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等来理解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的计价应该符合以下计价原则:
(1)客观必须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才能计价。
措施费的计算,客观真实是重要原则之一,这就要求计算时,首先要依据设计文件,其次要结合工程的施工条件,再次要分析施工组织设计的经济性及合理性,只有实际确实或必须发生的才能计算。
例如:浇灌运输道适用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基础浇灌(见DBJ53/T-61—2013 P263),如果工程设计的带形桩承台宽400 mm、高600 mm,承台定标高与自然地面相近,工人可直接站在承台两边操作浇灌混凝土,就不需要搭设浇灌运输道,就不应计价。又如:有的混凝土基础,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原槽浇灌,就不能再计算模板措施费用。又如:按《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规定,建筑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 m或开挖深度小于5 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见《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第3.0.1条],尽管《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没有对基坑检测单独列项,因为该条检测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可预见到必须发生,如果施工招标文件中包含基坑监测就必须计算。
(2)为了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施工措施供选择情况下,应当遵循合法、从约、客观、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计价(见昆政办〔2011〕11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算措施项目费用时应该首先尊重合同约定计算,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该按实际发生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在合同约定不明,也无施工组织设计可依据的情况下,只能按经济合理原则计算。(www.xing528.com)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按规定计算,单价措施费应按工程量清单特征要求计算,其他的总计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必须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规定计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2.3及6.2.4条规定,单价措施费应按工程量清单特征要求计算,其他的总价措施项目,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自主确定的概念包括项目的报价或增项。
(4)除非是发包人指令施工措施的变更,变更的施工措施项目才能计价。
对于措施项目,按其定义的理解,属于施工方法的范畴内,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属于承包人或承揽人自主决定、自主完成的工作,发包人不能干预,即使在行使监督检验的权力时,也不能妨碍承包人的正常工作。所以,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变更施工的措施项目或者变更施工方法,不是变更合同价款的条件。但是,如果,发包人强行干预,指令变更措施项目,就应该随之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指令措施的变更不单纯是具体某项措施的变更指令,也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增减,承包范围的变更,影响单价措施的数量变化或总价措施的计价基数变化,这些都属于实际造成指令变更的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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