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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指导:就业维权方法解析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以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单位要求交押金的情况为例,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押金的做法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但是签订就业协议时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押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可以参照劳动合同的做法,签订就业协议收取押金不合理。但是现在就业市场中,由于某些潜规则的存在,确实在很多场合存在着毕业生不交押金就无法签订协议、得不到工作的尴尬。

大学生就业指导:就业维权方法解析

构建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多方主体利益,关系到和谐就业关系的建立,关系到学校社会的稳定,是当前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序建设的当务之急。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在强调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营造一个良好的背景和氛围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于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指导和教育

1.求职过程的自我保护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发生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通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进行抵制或处理。例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中规定: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取消其录用毕业生的资格。

(2)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的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不符合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3)毕业生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自我保护。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毕业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显得越来越重要。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只有掌握其精神实质,把握其要领,才能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其次,要自觉遵守有关就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履行义务,以免使自己处于被动。在就业过程中,如发生协议争执、合同纠纷或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无理拒绝接收等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毕业生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法律条款向学校就业部门或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求得他们的协调;调解失败,可提交当地的劳动、人事部门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签约后权益的维护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信息等违规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一旦用人单位发生侵权行为,毕业生首先要冷静分析原因,评估个人权益受损程度,确认自己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就业协议。对无法履行的就业协议,毕业生在维权时,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确认用人单位不再履约,并征求学校负责老师、家人意见书,然后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维权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同时向学校讲明情况,取得学校的支持。通过交涉不能解决问题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毕业生在维权时,仍要以继续择业为主,切莫顾此失彼,因小失大。(www.xing528.com)

3.就业权益自我保护意识的养成

(1)法律意识。市场化的就业体制,要求毕业生就业依靠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毕业生就业也必须走法制化之路。因此,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即法律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碰到的一些问题,大体知道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了解哪些情况是违法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只有有了这种意识,才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才有了进行自我保护的前提。

(2)契约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契约意识要求当事人尊重平等、信守契约。由于我国就业体制的特殊性,就业协议在明确单位和毕业生权利义务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契约意识的作用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显得更加突出。契约意识在就业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毕业生充分重视和深刻理解就业协议的重要性,要有通过就业协议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有严格遵守、履行就业协议内容的意识。因此,谨慎签约、积极履约有利于毕业生通过协议书内容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议一旦订立,双方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毁约、违约等,否则将受到经济和法律的制裁。

(3)维权意识。毕业生在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的指引下,认识到自己的合法就业权益受到了侵害,是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或者其他方法来进行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还是息事宁人、当作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不同的处理方法就体现了维权意识的不同。在碰到问题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是毕业生走出权益自我保护的实质性的一步。毕业生只有养成了维权意识,才能够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对话,据理力争,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维权意识要求毕业生应当知道可以采用下列途径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学校出面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4)证据意识。法律是用证据说话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多留一个心眼”,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证据意识的培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集证据的意识,要求毕业生在就业时要有意识地让对方出示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如要求公司出示营业执照、要对方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等。二是保存证据的意识,要求毕业生注意保存现有的证据,以便将来在仲裁或诉讼时支持自己的观点,如要注意保存单位在招聘时的海报,与单位往来的传真、邮件等。三是运用证据的意识,毕业生要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意识,知道什么样的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证明,知道一定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在对方还是己方。

就以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单位要求交押金的情况为例,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押金的做法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但是签订就业协议时单位是否可以收取押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可以参照劳动合同的做法,签订就业协议收取押金不合理。但是现在就业市场中,由于某些潜规则的存在,确实在很多场合存在着毕业生不交押金就无法签订协议、得不到工作的尴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毕业生确实很想去这个单位工作的话,我们认为可以先交押金,但是一定要叫单位出具表明“押金”字样的收据并且注意保存,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5)诚信意识。毕业生诚信意识的培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毕业生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要实事求是。如果毕业生故意隐瞒自身情况、欺骗单位,可能导致就业协议无效,并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是要能够意识到用人单位是不是诚信,比如意识到单位介绍的情况是不是真实、其招聘的真实目的是什么。第二点对毕业生要求得更高,因为要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诚信,必然要求毕业生有比较丰富的阅历和经验,并通过不同的方法和途径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然而,一些毕业生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主要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毕业生不敢向用人单位问太多的问题、提更多的要求,许多初涉职场的毕业生认为单位说的都是对的,单位要求的就应该去做,不知不觉中自己的权益已经遭受侵犯。因此,必须强化毕业生的诚信意识,特别是锻炼其中的第二种能力,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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