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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指导:警惕求职陷阱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大学毕业生王某,应聘到一家企业工作。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慎防无保障的不平等协议。

大学生就业指导:警惕求职陷阱

刚刚走出校门、踏上社会大学毕业生,在求职就业时面对招聘广告、签订劳动合同、洽谈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而某些企业和单位正是利用大学毕业生没有社会经验,在这些环节设置陷阱,损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大学生求职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及其他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如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就业竞争激烈等),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饵,采用违法悖德等手段,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各类就业意向(协议),以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常见的求职陷阱有以下几种类型:

1.招聘陷阱

一是招聘会不合法。总体上讲,目前供需见面会大部分是真正为毕业生就业、择业服务的,但是难免也有不少参加供需见面会的单位借招聘之名行广告之实,在招聘会上挂出巨幅宣传画,展位布置得极其鲜亮夺目,当求职者进行职位询问时,招聘者则对企业文化侃侃而谈数十分钟,最后再每人赠送一本精美宣传画册。租下一个展位或刊登一条招聘信息最便宜的只要几百块,却能赚足曝光度,这在业内已经见怪不怪了。

例如,某市一家职业介绍中心,在暑假前夕举办了一次大学生兼职暨暑期打工招聘会。据投诉学生反映,此次招聘活动主办方并没在媒体上发布任何消息,只是雇用了一些学生在校园内散发广告,招聘会的广告天花乱坠,宣称本次招聘会有家庭教育商业促销、市场调查、兼职文员、兼职话务员等招聘岗位300多个。招聘会现场虽有几家正式企业,但招工条件却都异常严格,其余则对应聘者的条件并不感兴趣,面试过程也极为草率,即使面试合格也不签合同。

二是变相收费。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

某大学毕业生王某,应聘到一家企业工作。这家企业规模虽不大,但看上去比较正规。王某的所有手续都办得很顺利,对自己的岗位也算满意。但是经理告诉她,因为她没有工作经验,上岗前要参加一个月培训,交培训费800元,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将培训费再退还给她。王某看经理非常认真,心想这家企业用人还挺严格的,于是不假思索地交了钱。但是一个月培训结束后,公司人事部门却通知她,说她没有通过考核,就不录用她了。王某一听气坏了,找经理理论,经理避而不见,找业务主管,业务主管指着培训条款说:

“你看这里说得明明白白,考核合格才退费,你考核不合格,我们在你身上花了这么大的人力、物力,难道白费了不成?”王某性格泼辣,说,你不退费就是诈骗,我到市劳动局告你们。那位经理怕事情闹大,才把钱退给了她。

三是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土木工程系某专业的张某多次应聘却总是无果,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工作很难找,有一次他在网站投简历寻求面试机会,他在一个名不见经传的网页上看到一个公司招聘实习生,该公司管吃管住,每月给3000多元,该公司回复让张某尽快报到,张某办理实习手续后便从广州动身去徐州实习。他没想到自己却深陷传销组织,传销组织通过课程、聊天讲大道理、软禁等方式控制了他,辗转数日后学校辅导员老师和同学们报警后他才算脱险。一些高校也反映,在就业时期,学校就业部门或者毕业生本人会收到广东的一些用人单位的短信,声称待遇高,学生可以面试。这种情况下,学校会主动核实,发现是不能确认的信息就提醒毕业生小心。据了解,曾经上当的同学得到的信息多来源于广州、济南、浙江等地“工作”的校友、朋友等人,因此毕业生应当更加注意来自这些地方的用人信息。

2.协议陷阱

大学生找工作时,要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双方表示意愿的一种约定:毕业生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以下两种问题:第一种为口头承诺。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协议主体间发生矛盾,吃亏的一般都是学生,因此要把双方口头协议的事都写到就业协议书或合同中。毕业生一定要按照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把双方口头商谈的内容全部写进协议,签约前还应反复检查,保证协议内容无歧义和遗漏。在签约之前多向学校老师或有经验的人取经,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要敢于向企业提问,认真了解企业的情况,充分论证后再签约。

小陈是学计算机编程的名牌大学本科生,在学习期间通过了微软的软件工程师认证,另外还通过了国家计算机软件考试。小陈的专业优势及手里的几张王牌证书使他在与一家外资公司洽谈时,很顺利地进行到签订合同的阶段。在签订合同前,小陈仔细阅读了合同文本。人事经理说文本是通用的,每个新来者都签这个文本,当小陈看完所有条款后,发现“三险一金”(养老险、失业险、医疗险和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及。人事经理解释,试用期间都是这样签订合同的,转正以后这些才能享受。论薪酬他们是同行业中最高的,至于医疗,到时到公司报销即可。小陈觉得公司待遇还不错就答应了,但是没想到有一天出了交通事故,看病就花了好几万元。由于公司没有给他上医疗险,他拿着医药费用单据去找公司经理,希望公司能给报销,哪怕报销一定比例也行,因为如果由他一人承担全部医疗费可是一笔不少的数目。可是公司的答复是,公司没有这个先例,要正式录用以后才有,医疗费用不能在公司报销。这时,小陈才想起当初签合同的情形,他十分后悔当时没有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么不懂,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慎防无保障的不平等协议。

学院的小黄被某施工单位录取了,但在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填写个人信息并签名后,先到本系盖章,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然后寄到用人单位。由于该单位往年均有到校进行招聘,同时为了加快签订协议的流程,小黄及同学急忙按照单位要求办理手续后邮寄给单位。但是,在同学们快毕业的时候用人单位才把协议书寄回给毕业生,这时同学们发现,单位在协议书中对学生的服务年限和违约金等地方加了一些“额外”的要求,这使得同学们非常吃惊。看来,按照规定签订协议书还是必要的,起码要看清楚用人单位填写相关协议内容。

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不合法约定将不存在,难以实现对大学生的约束,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

2008年7月的一天,一群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5月初,他们与南京某公司签订了工作意向。5月13日,他们到公司正式报到,并签订了“就业协议”,而不是正规的劳动就业合同。“就业协议”中约定他们在学习培训期间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比如出差),公司保证在他们学习期满时发放学习期间的生活费1500元。“学习申明”还特别约定学习、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学习期满公司发放学习生活费,学习、培训不满一个月就放弃的不发放此项生活费。等到学习培训期满发放工资时,公司却以各种借口一再拖欠。

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大学生们找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当场指派律师办理此案。律师分析后认为,南京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就业协议”,但实际上双方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特别约定也是无效条款。为此,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方面主动上门向该公司宣传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与投诉的员工进行协商调解。另一方面积极与区劳动监察大队沟通联系,反映这家公司劳动用工违法行为。最终,用人单位同意支付6275元的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至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规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就失效了,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就业协议也就完成了历史使命。由此可见,就业协议是约束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是约束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义务。所以,毕业生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大学毕业生进单位工作属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该约定:合同期限、试用期、报酬、社会保险、工作岗位及作息时间等基本条款;岗前试用,不得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有随时终止试用关系的权利;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办理交接手续,避免今后劳动者维权时,因手续不清给自己维权造成损害。

针对协议陷阱,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要特别仔细地辨识是否存在陷阱。一要看协议是否合法;二要看协议是否全面;三要对协议书仔细推敲;四要正式报到上班后,及时在协议书基础上与单位协商签订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3.试用期陷阱(www.xing528.com)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对于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人才加入,促进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鉴于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试用期容易被用人单位滥用: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试用期陷阱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不约定试用期,获取廉价劳动力。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期长短或有无由双方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大多数企业对新职工都要求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这是正常的,是劳动法律法规许可的。但有些公司却不签劳动合同,先试用,等到试用期满后,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求职毕业生变成了他们的廉价劳动力。

某高校经贸专业毕业生小冯被北京的一家公司录用,和他一起进入试用期的还有另外6名新职工,他们被分到不同的部门实习,小冯到中关村大街一个大型电子商城内公司的摊位卖电子产品。经理告诉他,让他站柜台,一是让他熟悉公司的业务,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二是了解市场动态,听取顾客意见,以便改进产品。3个月试用期过后,小冯的销售业绩相当不错,除了第一个月不太熟悉,销售额5000多元外,后两个月都超过了20000元。小冯想,这个业绩证明了自己的才能,公司没有不录用他的理由。经理让他回家等消息,可是快两个月也没有消息,他给公司打电话,人事部门经理告诉他落选了,小冯怎么也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后来一打听,他们这批新来的6个人,一个也没有被录用。半年后,小冯有一次到中关村那家电子城,无意中来到这家公司的摊位,发现又一批新来的大学生在那里站柜台。

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大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且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为见习期。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

面对试用期陷阱,毕业生最好的办法就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一是多方面了解企业的情况,对于新企业或信誉不好的企业更要小心提防,要打探该企业在务工人员之中的口碑、其目前是不是需要招人、历年的招聘规模以及裁员规模,那些人员入职和离职频率非常高的公司就需要十分当心。二是进入用人单位后,必须及时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是试用期间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试用期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表等,凡是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起始日期、工作内容等的证据,都要保存好。四是要增强法律意识,对劳动合同法要有一定的理解,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如不付报酬、薪金过低、工伤拒赔、违规延长试用期等,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仲裁和诉讼,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不能“没完没了”。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六种情形,以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三种情况。符合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4.虚假信息陷阱

一些公司为了吸引求职者,常常在介绍招聘岗位信息时进行编造和美化。这些公司经常以高薪为诱饵,迫使应聘者立刻签订合同以及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方式,千方百计套牢求职者。又如,一些不规范的网站和中介机构,通过截取求职简历,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出售给企业作为销售信息。同时,虚设岗位也是求职者遭遇虚假广告中的一种,即用好听的新名词、新概念包装岗位,将其吹得天花乱坠。例如,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或“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也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除了这些骗人的手法外,还有高薪诱惑陷阱。毕业生求职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毕业生求职时抱着急于求成的焦躁情绪,只听信用人单位的广告宣传,没有通过政府网站、行业网站和校园网站等多种渠道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对用人单位的录用程序、标准、对所需岗位的要求,以及薪酬、福利待遇等的描述过于轻信而不够慎重,这样都容易上当受骗。

小王是某学院的应届毕业生,一天他接到了一家号称法国法马通(东莞)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电话,说在网上查到了小王的个人资料,觉得不错,给了一个网址,让小王自己了解一下公司的情况。接下来小王与骗子进行了两次非常正规的电话录音面试,两周后他接到通知:7月18日去东莞培训3个月,之后回青岛黄岛开发区工作,培训期工资1800元,包吃住,转正后2500元左右,并留下了一位员工的联系电话,让小王到东莞后电话联系她,她会告诉小王怎样去公司。后来小王去公司的网站查看具体情况,搜到法马通中国的联系方式,打过去询问。对方却告诉小王,那家联系他的人是骗子,已经骗了好多人了。据小王称,此类情况,他的同学也遇到过不少,大部分都是借他人公司的名号来进行一些诈骗活动。而且进入正规公司是需要正规的面试程序的,只凭所谓的电话录音面试就被录用,这种方式是值得我们警惕的。大学生们还需要注意,如果接到某公司的应聘通知,务必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多收集一些对方公司的情况,以及联系方式。主动与对方联系沟通,以防此类招工陷阱。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要“主动出击”,通过网络了解更多求职信息,事实上也有不少毕业生通过网络找到了理想的工作,但要学会辨认虚假信息,在求职的时候要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仔细分析,询问工作细节,对于招聘信息一定要仔细甄别,对小网站、人员情况复杂的各种论坛上的信息或吹嘘得“天花乱坠”的好工作不要盲目轻信。在具体应聘某个企业或单位时,不要只听信用人单位的广告宣传,要通过政府网站、行业网站和校园网站等多种渠道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对用人单位的录用程序、标准,对所需岗位的要求,以及薪酬、福利待遇等最好能有文字描述。某些用人单位提供的虚而不实的职位,常常冠以好听的头衔,但是却强调无须经验,这里面肯定大有文章。

5.培训陷阱

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

(1)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有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保证就业”的名义引诱大学生交了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后,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安排就业。

(2)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联手坑害大学生。大学生交了昂贵的培训费后,被推荐到一些位置偏僻、层次较低的企业,无人问津的低薪岗位,甚至在试用期就被借故辞退。

(3)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于是花费不少的大学生经过培训,考核过关者却寥寥无几。即使如此,被录用者也难逃厄运,工作刚满见习期或试用期即被以各种理由辞退。

(4)因为培训而失去自由。常言道“没有梧桐树,难留金凤凰;栽好梧桐树,招来金凤凰”,可一些没有梧桐树的用人单位自有“妙法”留人。那就是单位出钱培训上岗,“买走”大学生的“自由”。这些用人单位在大学生上岗前提出,单位出资送大学生到某培训机构进行所谓的培训,并且签订培训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所有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才能准予上岗,且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少服务一年,必须支付数目不菲的违约金,有些单位甚至扣押大学生的证件。

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培训费已屡见不鲜,但仍有不少求职心切的毕业生掉入此类陷阱。应届毕业生小刘,接到某公司的面试通知十分高兴。一番面试后,该公司当时并没有向他收取培训费,只是说让他先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是否录用他。小刘十分高兴,想好好表现一下,争取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于是,他起早贪黑地干了近一个月,结果却被告知:“试用期表现得不错,但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你进行专业培训,请先交300元培训费。”当小刘对此进行质疑时,该公司却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但此前工作一个月的薪水免谈,这令小刘气愤不已。

有些公司在招聘时常常不查看任何学历证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只是要求求职者支付诸如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而当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填满了自己的“钱袋”之后,就会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其实,这正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法。

国家劳动和人事等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于员工的培训费用,应当从企业成本中支出。有些企业和公司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巧立名目,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就是因为许多毕业生不了解国家这些规定。求职者糊里糊涂交了钱,当发觉是骗局时,好多人又不敢抗争,只能自认倒霉。毕业生求职前,要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劳动招聘、人才市场及劳动争议等条例规定以及地方政府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白供职单位哪些做法合法合理,哪些做法不合法不合理,当遇到各种名目的收费时,要坚决抵制,不要受其职位、薪金的诱惑,不管这个企业的许诺多么诱人,这样的企业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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