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政策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及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而形成及不断变革的。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的高等教育进入了跨越式发展的阶段,并很快由“精英化”迈入了“大众化”的时代。毕业生就业所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大学生就业工作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许多新的政策及措施相继出台。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总政策、具体政策和有关特殊政策三大部分。总政策主要是关于毕业生安置、使用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具体政策包括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纪律和各项具体规定以及各地根据具体需要在不违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条例。有关特殊政策涉及支援国家重点建设、支边、病残学生的就业政策。这些政策是国家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政治、经济、人事等制度的影响。国家对大学生就业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和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对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政策
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一律实行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被录用公务员的毕业生与组织、人事部门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凭就业协议书将其纳入就业方案,并予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2.毕业生择业期限的政策
为了保证毕业生充分就业,国家政策规定毕业生的择业期限为三年,对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而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三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就业主管部门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3.毕业生档案申请在学校保留的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毕业离校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在两年内继续将其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学校确定档案管理单位,两年内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学校负责将其户籍和档案转到就业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将其户籍和档案转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4.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享受的服务和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3年起实施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
(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5)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6)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
(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8)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9)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5.其他情况毕业生政策
毕业前,学生突发疾病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回家休养。一年以内、半年以上治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半年内治愈的,可到原就业单位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生报到后,接收单位对毕业生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单位在3个月内若发现毕业生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属在校期间的旧病复发,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将毕业生退回学校,如属新生疾病,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申请自费出国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提出申请的,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户口、档案转到其家庭所在地。
(二)国家对大学毕业生提供的就业优惠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西部地区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2.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加强基层指挥军官队伍建设,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自2010年起,全面实施网上预征报名,所有参加预征的高校毕业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从2013年起,全国征兵时间统一由冬季调整到夏秋季,预征入伍的报名时间相应调整为:男兵4月10日开始,8月5日截止;女兵6月20日开始,8月5日截止。为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大学生数量和质量,2015年教育部在原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又出台了5项新举措:
(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从2015年起,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2)将服兵役情况纳入研究生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和新生。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www.xing528.com)
(5)放宽退役大学生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义务服兵役毕业生享受代偿政策: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由中央财政提前下拨预算,保证国家资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3.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
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三)国家对毕业生提供的基层就业项目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4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一是团中央、教育部等四个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二是中组部、原人事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三是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四是中组部、教育部等四个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为了使大学生能够深入了解国家提出的基层就业项目,我们对这些就业项目分别详细加以介绍。
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于2003年共同组织实施的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基层就业创业的工作项目。主要目的是为了弘扬志愿精神,鼓励优秀青年投身西部大开发战略,为西部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经费保障:志愿者基础生活补贴每月1000元,同时继续享受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综合保障险保费标准350元,其中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额30万元;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额30万元;疾病门诊责任,保额1万元。
优惠政策:一是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是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优惠政策保持一致;四是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和统筹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文件规定,推动两部计划养老保险工作。
2.“三支一扶”计划
2006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省区市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实施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项目,简称“三支一扶”计划。以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大学生为主,主要安排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目的是通过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事业发展。
经费保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上述费用及所需工作管理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优惠政策:一是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二是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三是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原则上安排在县以下农村初中,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学校,从2009年起,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
招聘对象:①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全日制普通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②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③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待遇及优惠政策:
三年聘任期间:①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与当地正式老师享有同等待遇,绩效工资不足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②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③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
三年聘任期满后:①鼓励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愿意留在当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②重新择业,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条件和必要帮助。③可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4.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
招募对象与条件: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和毕业1~2年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对于各省(区、市)此前已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经费保障:项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优惠政策:选聘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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