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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风险应急预案优化方案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2015〕32号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时应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城市轨道交通风险应急预案优化方案

2015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2015〕32号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二)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 h以上24 h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 h以上6 h以下的。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质检、新闻宣传、通信武警等部门和单位。

(四)组织指挥体系(www.xing528.com)

(1)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3)现场指挥机构。

(4)运营单位。

(5)专家组。

(五)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请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六)预警行动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七)应急响应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时应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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