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康熙后期海疆政策的转变及其原因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以后,清廷海疆政策出现逆转。五十六年(1717年)初,清朝发布南洋禁航令,这是自开海贸易后,海疆政策发生的第一个重大变化。清廷规定:“凡商船照旧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喇吧等处不准商船前往贸易,于南澳等地方截住。令广东、福建沿海一带水师各营巡查,违禁者严拿治罪。”[1]其后,虽特许在澳葡人可往南洋贸易,但严谕:“不得夹带华人,违者治罪。”[2]同年四月,广东碣石镇总兵陈昂疏言:天主教设自西洋,“今各省设堂,招集匪类,此辈居心叵测。目下广州城设立教堂,内外布满,加以同类洋船丛集,安知不交通生事”[3]。奉旨各省再行严禁。三年之后,罗马教皇复派使臣嘉乐来华,重颁“禁约”教谕,康熙即命大臣传旨:“天主教在中国行不得,务必禁止。”[4]一反从前对传教士的宽容态度,这是海疆政策的第二个重大变化。清廷海疆政策第三个大变化,是加强东南沿海稽查。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二月,闽浙总督觉罗满保奏请清廷采取六条措施,以除“海洋大弊”,其主要内容一方面强化水陆联防保甲,“客商责之保家、商船水手责之船户或货主,渔船水手责之澳甲同 ,各取保结,限定人数,出入盘查,并严禁渔船不许装载货物,接渡入口”[5]。一方面严格规定,凡往台湾之船,必须经厦门盘验后一体护送,往来台湾之人须由地方官给照,无照偷渡者严加治罪。其后更禁止沿海各省出洋商船携带炮位、军器。与此前后,清廷多次明令福建、台湾、广东、浙江、山东等地于沿海险要之处添造营房,修筑炮台,以固海疆。
考察康熙晚年,清廷海疆政策变化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沿海不靖,海盗侵扰日益严重。康熙四十年以后,东南海盗出没频繁,每趁夏月南风至山东、盛京等沿海,至十一月乘西北风南回,啸聚海上,杀人越货,抢夺营伍,抗拒官兵,“岁岁为商民之患”[6],使清朝十分不安。其二,南洋华侨与日俱增,清廷惟恐出现郑成功第二,故严加防范。台湾归清后,许多志士仁人不愿降清,纷纷乘船赴吕宋,或转至爪哇、马六甲各处。开海后,“民之趋南洋者如鹜”[7]。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康熙帝与大学士等言:“海防乃今日之要务,昔过苏州时,知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余悉卖在海外,海外有吕宋、噶喇吧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台湾之人时与吕宋地方人互相往来,须预为措置”,“加意防范”[8]。其三,康熙对来华传教士态度的改变。康熙中叶,自明末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中国礼仪之争”日益加剧,基督教的神道与中国封建伦理道德之间的矛盾亦日趋激化。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罗马教皇派铎罗为宗教钦差,到中国宣布禁止异端的“谕旨”,下令所有教徒不许敬孔祭祖,并摘除康熙帝为教堂所题写的“敬天”匾额,“不许悬挂”[9]。这无疑是对以天子自居的康熙皇帝最严峻的挑战。于是清廷下令驱逐铎罗,并颁布限制传教的上谕:“自今以后,若不遵利玛窦的规矩,断不准在中国住,必逐回去。”[10]其后,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二月,罗马教廷无视中国主权,重申“禁约”,中国教徒如不遵行,“依天主教教罚处之”,并再次派人赴华宣谕。对此,康熙帝亦针锋相对,严申禁教上谕:“以后不必西洋人在中国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11]其四,康熙不仅改变了对传教士的看法,而且对台湾等岛屿的认识亦有深刻变化,促进了清廷海防重心的转移。台湾初定时,包括康熙在内的大多数官员,虽然接受了施琅的建议保留台湾,但其对东南海疆乃至世界局势却茫然无知,以至康熙亦曾言:“海贼乃癣疥之疾,台湾仅弹丸之地,得之无所加,不得无所损。”[12]同时,对与中国已有300年宗主国关系的琉球国,清廷亦有海上领封之议[13]。所以当时施琅疏言“盖天下东南形势,在海而不在陆”,“历代以来备防外国甚为严密,今虽与其贸易,亦须有制,不可过纵”,“苟视为已安已治,无事防范,窃恐前此海疆之患,复见不远”[14]。呼吁清廷思患预防,虑事久远,但并未被主政者所接受。施琅等人死后,“曾经战阵大臣已少,知海上用兵之法者益稀”,深知“野战尚易、水战尤难”的康熙帝深为台湾忧虑,“台湾一失,难以复得”[15]。所以当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有人以守边界之说者进时,康熙帝则直言“断断不可”,“台湾、南澳,人以为孤悬海外,无关紧要。自得其地,福建广东之贼便无容身之地,所系非轻”[16]。与台湾初定时所言,判若两人。随着康熙帝对西方世界的怀疑与警惕日益加深,其愈发明显地感到西力东渐的潜在威胁,因此他一改旧章,警告天下:“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此朕逆料之言。”[17]并强调指出,以往对海疆失之过宽,“现今海防为要”[18]。
(二)雍乾两朝海疆政策的全面深化
康熙晚年,清廷的海疆政策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其后雍乾两朝尽管治国风格不同,但清廷整个海疆政策却是一脉相承的,而且随着西力东渐的潮水不断上涨,其防范限制的海疆政策,更日趋苛严与完善。
(1)南洋政策。
雍正即位后,以“振数百年之颓风”的改革与务实精神治理天下,其海疆政策承袭乃父,且更加严厉。当时,广东地方官不断上疏,请求取消洋禁,允许人民赴南洋贸易,但雍正认为“海禁宁严毋宽,余无善策”[19],一直不予允准。其后,地狭人稠的福建省连遇灾荒,人民相继为“盗”,社会动乱不安。为维护海疆宁谧,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虽不得已解除南洋禁令,恢复沿海部分人民的谋生手段,但为防止出洋之人与海外“勾连串通”,危及清王朝统治,雍正帝特别提出:“方今洋禁新开,禁约不可不严,以免内地民人贪冒飘流之渐。”不仅“从前逗留外洋之人,不准回籍”,而且今后出洋贸易者,“若逾限不回,是其人甘心流移外方,无可悯惜,朕意不许令其复回内地”[20]。其后,雍正六年(1728年),清廷又规定了闽粤人民出洋贸易的禁约,每年出口船只,必于四月内造报,入口船只于九月内造报。如入口船有番账未清,准俟来年六七月间进港,若遭风飘泊他省者,准取具该地方官印结赍回。若故意迟延,并徇私捏报,则行究处。再出洋之船,允许酌量携带油钉、棕麻等物,但仍需注明数目,以凭查验[21]。九年(1731年),又进一步重申铁锅禁运,“无论汉夷商船均不许货卖出洋,违者照捆载废铁出洋之例治罪”[22]。
乾隆主政后,对内虽一反其父的铁腕政治,但在南洋政策上却没有多大改变,只是允许“在番居住闽人,实系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户出具保结,准其搭船回籍”,“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顶冒显非善良者,充发烟瘴地方。至定例之后,仍有托故不归,复偷渡私回者,一经拿获,即行请旨正法”[23]。乾隆五年(1740年)八月,荷兰殖民当局在巴达维亚屠杀无辜华侨近万名,血染溪流,史称“红溪惨案”。消息传到中国,引起沿海地方官员的警觉,他们纷纷上奏,或请禁南洋贸易,或请暂停噶国买卖,以示儆戒,否则“南洋数十船之商贩任其复行往来,殊于海疆防范大有关系”[24]。但乾隆帝却认为,这些被害华侨乃是“内地违旨不听召回,甘心久住之辈,在天朝本应正法之人,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25]。“红溪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清廷对南洋的疑虑,其后清廷复闻番目此举,荷兰国王已责其太过,“已将镇守噶喇吧番目更换,再三安慰商船,照旧生理”[26]。意即荷人不会殃及天朝海疆的宁静,因此,乾隆便明言:朝廷对此事“概不闻问”,并于乾隆七年(1742年)明确颁旨:“南洋一带诸番,仍准照旧通商。”可见,乾隆帝的不禁南洋贸易,与康雍两朝的南洋政策,其出发点是完全一样的,即为维护清王朝的长治久安和海疆宁静,至于沿海人民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上万名海外华侨的生命是不放在心上的。
(2)对东洋的防范。
清廷统一台湾后,康熙帝对与日贸易十分关注,并派人秘密赴日查访。其时,两国之间尚无官方联系,因清朝对日铜材的需求量较大,所以清廷对中日间的民间贸易,一直采取较为积极的态度。雍正帝即位后,任用心腹密探,广泛收集情报,密切注意海外的一举一动。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日本颁布“正德新令”后,利用华商欲得其“信牌”以便贸易的迫切心情,指名让华商携带违禁的医药、书籍、武器以及军事和技术人才等,为其“教演了弓箭藤牌,偷买盔甲式样”,甚至打造战船,训练水师。雍正六年(1728年),清廷得知上述情报后,立即采取对策,下令沿海督抚加紧防范,“风闻东洋日本近来不甚安静,形迹不无可疑,江浙洋面相连,应即一体留心备御”[27]。同时,清廷加强对赴日商人的管理,由浙江总督李卫主持,挑选李君泽等8名商人为商总,设立总商稽查制。凡出洋商船,必须由坐商、行商、船户,同出洋商人3名连环互保,将船只、货物、乘员逐一详填造册,报官批准。出关之时,海关官兵携总商等亲临查验。如在海外逾期不归,则保商、家属均坐罪[28]。乾隆帝即位以后,继续沿用乃父办法,令沿海督抚密报日本情况。同时大力整顿赴日采办洋铜制度,将其直接置于朝廷的控制之下。
(3)加强澳门管理。
清代前期,澳门一隅为中外贸易、国际交往的主要窗口和门户,清朝对澳门管理如何,集中体现了清廷对外政策的态度和对海疆问题的关注。
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清廷在发布南洋禁航令后,特许“澳夷”前往南洋贸易,这不啻是澳门复兴的一种转机。迄雍正初年,澳门洋船已增加到25艘,西洋人发展到3500余人。此种情况很快引起朝野人士的注意,首先是通政司右通政梁文科上奏清廷,对“澳夷”“不可不严加防范,以杜隐忧”。接着雍正三年(1725年),两广总督孔毓珣等上疏议定,将澳门现有的25艘商船编列字号,刊刻印烙,发给验票,注明船户、舵工、水手和商人等姓名。除确实朽坏者经地方官查验,申报督抚批准可以补造外,不得增造新船。同时规定,除前来接任头目的个别“夷人”外,一律不准其他“夷人”来澳居住。否则,不仅对犯法的华人与葡人要照“通贼之例”治罪,地方官也要照失察例加以议处[29]。其次,雍正九年(1731年),清朝鉴于澳门距香山县过于遥远,县令“不能兼顾”,决定仿明代设立澳官的办法,添设香山县县丞一员,驻扎前山寨,“察理民夷,以专责成”[30]。这是清朝对澳门行政设置的第一次变动。再次,雍正十一年(1733年),为加强对来华商船的管理,广东官府又在澳门妈阁和南湾各设一个海关稽查口,前者专事稽查驶抵内港的闽粤两省的寄泊船只,后者专事稽查乘小艇登岸的“夷人”,以及为外国商船办理聘用买办、通事、引水等项事宜。经此一番整顿,广东当局已把出入澳门和广州的中外商船管理得较为条理。
乾隆执政以后,我国东南海疆形势变得严峻起来,除爪哇和巴达维亚的荷兰当局不断迫害和屠杀当地华侨外,以英、奥等国为一方,法、西等国为另一方的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也波及中国海域。乾隆八年(1743年)夏,英国兵船“百人队长”号又挟持一艘被截获的西班牙商船,闯入虎门要塞。新署两广总督策楞急忙檄令东莞县令印光任前往查处,最后,英船被迫释放299名西班牙俘虏,让他们“由澳门伺便回国”[31]。鉴于澳门和澳门附近屡有外交事件,而香山县丞职卑位低,不能胜任“防海抚夷”之责,为加强管理,乾隆八年(1743年)十二月底,清朝批准策楞等人奏请,将广东肇庆府同知改为“广州府海防同知”,亦称“澳门同知”,原来香山县丞移住澳门,“专司稽查民番一切词讼”[32]。这是清朝对澳门行政设置的第二次改动。海防同知“职司海防,兼理番民”,其所辖地区首邑为番禺,支邑为东莞、顺德和香山三县,“凡驻澳民夷,编查有法,洋船出入,盘验以时,遇有奸匪窜匿唆诱,民夷斗争盗窃,及贩卖人口、私运禁物等事,悉归查察办理,通报查核”[33]。同时,为优其体统,仿广东理瑶抚黎同知之例,给其派设把总2员,兵丁100名,桨橹哨船4艘,组成独立的海防营,以供巡查缉私之用。
乾隆九年(1744年)四月,首任海防同知印光任针对以往对澳管理无一定章程、失之不严的状况,首订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七条。主要内容为:一是加强稽查途经澳门、出入珠江的外国商船;二是加强在澳葡人和华商以及工匠等人的管理;三是协调附近驻军对澳门地区的巡防,“遇有关涉海疆民夷”事务,商渔船只出入口等事宜,以及统巡会哨日程的安排等,须一面申报本营上司,一面并报海防衙门。此后,印光任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禁止贩卖人口、禁止华人入教以及如何处置犯罪葡人的细则等强化澳门治安的相应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很快引起葡萄牙殖民者的顽抗,因此中葡双方冲突四起。继乾隆八年(1743年)澳门夷人用刀杀害华人陈辉千案之后,乾隆十三年(1748年)六月,两名巡夜的葡萄牙士兵又将华人简亚二、李廷富二人无故毒打致死,并“弃尸入海,希图灭迹”。澳葡当局亦庇匿罪犯,拒不交凶。广东大吏下令关闭关闸,停止供应一切物品,且以断绝贸易相威胁。最后,澳葡官员虽被迫交出罪犯,但广东巡抚岳浚竟允许葡人根据葡萄牙法律,将其“永戍”帝汶岛。为此,乾隆帝闻知大为不满,严斥广东官员办理此案“殊为错误”,“嗣后如遇民夷重案,务按律定拟,庶使夷人知畏罪奉法,不致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宁谧”[34]。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清廷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澳门的管理。乾隆十四年(1749年),原海防同知张汝霖(此时已罢免)等起草《澳夷善后事宜条议》十二款,经广东大吏奏准,在澳用中、葡两种文字立石刊刻,成为中葡居民必须遵守的法则。其中主要内容,除进一步强化保甲制度和明确在澳华人犯罪,葡人必须禀官究追,不得“私行鞭责”、“擅自拷打”外,突出了清廷限制防范、严格管理的方针,如明令禁止葡人擅兴土木,“止许修葺坏烂,不得于旧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违者以违制律论罪,房屋、庙宇仍行毁拆,变价入官”[35]。并且禁止夷人出澳,和在澳设教从教,“倘敢故违”,“与保甲、夷目一并究处,分别驱逐出澳”[36]。此项地方法规和清廷对澳门规定的各种清规戒律以及一整套层层钳制的管理体系,使澳门这个不足3平方公里的半岛,进入了清朝最严密的控制时期。
(4)禁教与禁烟。
康熙末年,天主教已被禁止,但执行不力。雍正即位后,进一步实行禁教政策,“沿海省分,尤当禁革”[37],“各省西洋人除送京效力外,余俱安插澳门。天主堂改为公所,误入其教者,严行禁饬”[38]。一时各省大小教堂“俱拆毁尽净,其圣堂之房屋院落,或改为仓廒,或改为书院,一所不留。京师顺天府属之文安县、古北口、宣化府等处均有圣堂,至是尽改为官所,京都之北堂亦改为病院矣。其堂之圣像、圣龛,尽遭焚毁,从来中国圣教之厄,未有烈于是时者也”[39]。雍正二年,雍正帝召见在京传教士,申明禁教理由。其言曰:“近在福建,有若干欧西人侵扰我百姓,蔑视我法律,福建长官来奏申报,朕当制止乱行……尔等欲我中国人尽为教徒,此为尔等之要求,朕亦知之;但试思一旦如此,则我等为如何之人,岂不成为尔等皇帝之百姓乎?教徒惟认识尔等,一旦边境有事,百姓惟尔等之命是从,虽现在不必顾虑及此,然苟千万战舰来我海岸,则祸患大矣……中国北有俄罗斯是不可轻视的,南有欧西各国,更是要担心的,西有回人,朕欲阻其内入,毋使捣乱我中国……朕唯一之本分,是为国家而治事。”[40]
显而易见,清廷采取如此严厉的禁教政策,首先是为了抵制外来侵略,不允许外国人欺辱中国百姓,践踏中国法律,在中国胡作非为。其次是树立封建皇权,维护儒家统治,排斥西方教权。尤其可贵的是,雍正帝此时比康熙皇帝更清醒地认识到中国边疆的局势,所以他采取了比其父更严厉的禁教政策。总之,为阻止从海上来的殖民势力的渗透与威胁,维护封建王朝的一统天下,清朝代代相承,历康雍乾嘉道五朝,经120余年的努力,延缓了西方殖民主义的侵华步伐。但同时亦切断了中西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失去了向西方资本主义学习的机会,为近代中国落后挨打埋伏了隐患。
在严行禁教的同时,清廷亦注意到日益蔓延的鸦片危害,“不数年流行各省,甚至开馆卖烟”[41]。为制止吸食鸦片,整顿封建社会的治安与道德,雍正七年(1729年),清朝首次颁布禁烟令,拉开了困扰清廷一个半世纪的鸦片问题序幕。“定兴贩鸦片烟者,照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月,发近边充军;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右人等,俱杖一百,徒三年;兵役人等借端需索,计赃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汛口地方文武各官,并不行监察之海关监督,均交部严加议处。”[42]迄乾嘉以后,清廷的禁烟政策,随着鸦片输入量的不断增多而愈益强化。
(5)一口通商与防夷五事。
开海贸易后,清廷开放的四口中以广州为洋船集中之地,为加强对外商的管理,乾隆十年(1745年),清朝在原有的行商制度上建立保商制,用类似保甲制的方法,逐层担保,把对外贸易的垄断商人联成一个层层相制、利害与共的整体,负责收缴税捐,保证外商和船员循规守法不得生事,最终达到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目的。但18世纪中叶,正是西方世界以英国为首的资本主义蓬勃兴起的时代,新兴的资产阶级不甘心接受广州贸易的种种限制,企图北上开辟新的通商口岸。从乾隆二十年四月到二十二年六月,英国东印度公司接连派遣四五艘英船到浙江宁波贸易。英船久不来浙,忽然联樯而至并携带大量武器,立刻引起清廷的警觉,乾隆帝担心“浙民习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43],便命浙、粤督抚筹议办法。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初,浙粤督臣更改浙关章程,以增税计划上奏朝廷,乾隆帝深以为非,谕曰:“向来洋船俱由广东收口,其浙省之宁波不过偶然一至。近年奸牙勾串渔利,洋船至宁波者甚多,将来番船云集,留住日久,将又成一粤省之澳门矣,于海疆重地、民风土俗,均有关系。是以更定章程,视粤稍重,则洋(夷)商无所利而不来,以示限制,并不在增税也。”[44]乾隆的意图十分明显,但这种“不禁自禁”的办法并未奏效。最后,清廷断然明令:“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45]同时,乾隆帝进一步阐明只许西洋船一口贸易的原委[46],除经济上“粤省地窄人稠,沿海居民大半借洋船谋生”之外,更重要的是“虎门、黄埔 设有官兵,较之宁波之可以扬帆直至者,形势亦异,自以仍令赴粤贸易为正”。“此于粤民生计,并赣韶等关均有裨益,而浙省海防,亦得肃清。”由此,联系到康熙晚年对东南海疆的忧虑,和雍正帝召见传教士的上谕,可以清楚地看到,乾隆二十二年对外贸易由四口变为一口,绝非清王朝闭关自守的转折点,而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乾隆帝继康熙帝、雍正帝之后,其海疆政策的延续和发展,是清廷海防重于通商这一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
清廷对西洋一口通商的政策既定,便立刻通知浙粤两省地方官员以及澳门同知、香山知县等传集外商当面晓谕,并派人前往噶喇吧通告荷兰总督转达英商,“番船口岸定于粤东,不得再赴浙江”[47]。但英国资产阶级并不就此罢休。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五月,东印度公司派洪仁辉等人再赴定海,并北上天津告状。告状的结果,清廷虽严厉处置了粤海关监督李永标等人,但既定政策并没有丝毫退让,反而进一步强化,不仅加强闽浙海防,将与外商有生意往来的人统统赶回原籍,严禁对外贸易,而且详定章程,加强在粤外商的管理与防范。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十二月,清廷颁布了两广总督李侍尧提出的《防范外夷规条》,亦称“防夷五事”,主要内容为:一是禁止夷商在省过冬;二是夷人到粤,宜令寓居洋行,由行商管束稽查;三是禁借外夷资本及雇请汉人役使;四是割除外夷雇人传递信息之弊;五是夷船进泊黄埔,酌拨营员弹压稽查[48]。此为清朝全面管制外商的第一个章程。其后,英国接二连三地要求清廷改变政策,但乾隆坚持定见,毫不让步。他认为“驾驭外藩若一味姑息,伊等必致骄肆,自当恩威并用,使先知所惧,则其感益深,足以预弭滋事之端”[49]。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为打破清廷的种种限制,英国政府以祝贺乾隆皇帝83岁寿辰为名,第二次派遣使臣访华。第二年九月,英使马戈尔尼从热河返回北京后,向清廷提出了六项要求:一是开放舟山、宁波、天津诸港;二是在北京设立商行;三是拨给珠山(舟山)附近小岛一处,以便英商停歇和收存货物;四是拨给广东省城一处,以便英人居住或准许澳门居住之人出入自便;五是允许英商自广东下澳门由内河行走,货物不上税或少上税;六是请公开确定船只关税条例,照例上税。不言而喻,英使访华的根本目的,还是企图变更清廷的对外政策,要求扩大侵华权益。为此,乾隆帝在致英王的第二道敕谕中逐条予以驳斥,并强调指出:以上要求,“皆系更张定例,不便允行”,“若经此次详谕后,尔国王或误听尔臣下之言,任从夷商将货船驶至浙江、天津地方,欲求上岸交易,天朝法制森严,各处守土文武恪遵功令,尔国船只到彼,该处文武必不肯令其停留,定当立时驱逐出洋,未免尔国夷商徒劳往返,勿谓言之不预也”[50]。再次清楚地表明,清王朝对外限制的政策不变。同时乾隆帝亦严正指出:“天朝尺土,俱归版籍,疆址森然,即岛屿沙洲,亦必划界分疆,各有专属。”[51]明确表达了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坚决抵制外国侵略者的决心。乾隆拒绝英使要求之后,恐其“未遂所欲,或致稍滋事端”[52],又责成海防大吏,“不可不豫为之防”,“朕为此事甚萦念也”[53]。“著传谕各该督抚饬属认真巡哨,严防海口。若该国将来有夷船驶至天津、宁波等处妄称贸易,断不可令其登岸,即行驱逐出洋。倘竟抗违不遵,不妨慑以兵威使知畏惧。此外如山东庙岛地方,该使臣曾经停泊,福建台湾洋面,又系自浙至粤海道,亦应一体防范,用杜狡谋。”[54]
(6)整顿海防,强化沿海贸易管理。
前文已述,康熙晚年,清廷加强海疆防御,雍正即位,进一步完善水师巡哨制度,并积极扩建八旗水师。乾隆以后,东南海疆升平日久,沿海水师武备不修,巡哨松懈,官弁怠惰之风日渐严重,不仅虚报战船数目,私分修船费用,“报修十船其实不过七八”,而且纵容子弟亲属用兵船贩运私货,“或赁与商人前往安南日本贸易取利”[55]。而其时,爪哇等地荷兰殖民者正残酷迫害华侨,英国兵船肆扰广东沿海,清廷为此十分焦虑。乾隆五年(1740年),针对海疆的各种腐败现象,乾隆帝严谕沿海督抚提镇,“嗣后严行稽查,加意整顿,务令诸弊尽除,以重海防”[56]。九年(1744年),因水师操演塞责了事,“其操舟破浪之法,官弁兵丁茫然不知”,技术熟练的舵工水手亦十分稀少,乾隆皇帝又斥责曰:“平日操演之时,各船进退尚且参差,往来间断,苟其临敌何以致用?”[57]诏谕水师提镇勤加训练,并严格出海巡哨制度,命水师“不时出洋上下梭织巡察”,“如有违误,即行揭参,若徇隐及失察者一并参处”[58]。
同时,清廷进一步加强沿海船只管理,严格各种限制防范条例。乾隆帝即位之初,即明谕:“沿海一应樵采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均报明地方官取澳甲邻右保结,编烙船号、姓名、给照,遇晚必停泊人家塘汛处所。倘船被贼押坐出洋,立即报官,将船号姓名移知营汛缉究,若租船与人必报明本处澳甲,出结报官存案,其呈报行船遭风者,验明人伙有无落水受伤,必有实据方准销号。”[59]乾隆三年(1738年),在雍正朝规定的严禁铁锅货卖出洋的禁令下,此时更明确限制,沿海樵采小船每船只许带食锅一口,所需斧斤每人只许带一把,在船人数不得过10名,“均于照内注明,出入察验”[60]。乾隆七年(1742年),又规定商船于内地沿海省份贸易者,以两年为限,两年之后始归者,嗣后不许再出口。往贩外洋者,以三年为限,逾期不归者,该商及舵水人等勒还原籍,永远不许出口,其外洋停泊船查验船照已阅多年者,勒令入口交地方官汛究详察[61]。此外,奉天沿海金、复、雄、盖等处地方与山东登、莱两府对峙,商船往来时载民人泛海渡辽。乾隆十一年(1746年),清廷立法稽查,“凡带有无照之人来奉天者……察出递解回籍,船户治以夹带私人之罪”[62]。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再重申此禁,并将历年奉天沿海移民编立甲社,加强管理[63]。
(7)厉行禁渡政策,加强台湾管理。
如前所述,清领台湾后,为防其复失,贻累海疆,清廷采取了一系列为防台而治台的控制政策。康熙六十年(1721年),朱一贵起义平息后,清廷接受教训,首先建立御使巡台制度,以补耳目不周、台情不明之弊。继则调整建置,新设彰化县与淡水厅。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将台厦道改为台湾道,专辖台澎地区,并将澎湖改为厅治。九年(1731年),又在台湾新设二县丞,分驻万丹和笨港,设四巡检分驻鹿仔港、猫雾悚、竹堑、八里岔[64]。其后,改善文教制度。雍正十一年(1733年),清廷添设台湾府学,增设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学,各置训导一员。
雍乾之际,朝野上下一些明达之士不断建议清廷解除渡台禁令,其中漳浦蓝鼎元两次上疏,力主开发台湾,准民携眷渡台:“台湾山高土肥,最利垦辟,利之所在,人以必趋。不归之民,则归之番,归之贼。即使内贼不生,野番不作,又恐寇自外来,将有日本、荷兰之患,不可不早为绸缪也。”[65]但由于清廷顽固坚持“不使其失,亦不使其兴”的治台原则,所以尽管雍正帝平时很赏识蓝氏才学,但也仅接受他设官添兵、加强建置的意见,至于移民渡台之策则不予采纳。乾隆以后,几任巡台御使亦从维护封建统治的深层次上,提出对台移民的稽查不必过严,应允许闽粤人民携眷渡台和往来探亲等,但乾隆帝和某些地方大吏却惟恐移民滋事,而坚决主张“与其约束于到台之后,多费周章,不如稽查于渡海之前,力为禁阻”[66]。由于巡台御使的治台思想多与主政者相悖,所以乾隆一朝,对巡台御使的派遣和使用不甚积极。乾隆十七年(1752年),改为三年一往,迄四十七年(1782年)以后,竟完全撤废。
乾隆朝海疆政策的对内方面,集中体现在禁阻偷渡一事上。即位之初,乾隆帝即重申禁渡政策,一方面加重鹿耳门汛守之责,以便稽查,一方面详订条例细则,凡商船出海,将随船舵工、水手姓名、年貌、籍贯、箕斗、疤痣等逐一填列,并取得保甲证明存案。商船行经沿海各口或台湾各汛口,文武各官应细加盘验。倘有冒顶水手及私载无照客民查出者,将出口之内地汛守文武各官,照失察奸民下海为匪例参处。如不能查出,任其进口,别有发觉者,将沿海各汛及入口之台地汛守各官,照失察夹带违禁货物例参处。如受贿故纵者,计赃准枉法论,“是处分严,则官役不敢怠忽,稽察密,则奸宄不能漏网,其于海疆大有裨益”[67]。其禁渡政策较诸康雍时期更为严密。其后,乾隆四年、七年、十一年、二十六年、三十五年,清廷又反复重申此禁,且一次比一次严厉。乾隆十三年(1748年),清廷并为此制定出新的奖惩条例,在海上追获偷渡者“十人以上赏银二两,每十名以上递加二两,若尚未出洋,而别汛兵目、澳保盘获,减半给赏”[68]。其后,又明令台湾“至现在流寓之人,犯及徒罪以上及生事不安分者,一概押令过海。如有司阳奉阴违,不行递逐,容留案犯”,则分别严惩[69]。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台湾发生反清的“黄教事件”以后,清廷颁布更加严厉的防台措施:通饬各属严行禁止闽粤人民赴台,各处口岸严密巡逻;重新编设台湾保甲,以查出新增人口,究其来历,将原查疏漏之员弁,严参重处;凡有过犯之“罗汉脚”,悉照“啯匪”从重处治;“务使刁风永辑,而海徼肃清”,并要求闽粤督抚每年岁尾汇奏“如何实力查禁,有无审出偷漏之人”。接着,福建当局又定出“严禁偷渡台湾奸民治罪之例”,对于包揽偷渡的客头、船户,无论其“偷渡”成功与否,均按“首从充军拟徒”的律例,从重治罪。至此,清廷严禁“偷渡台湾”的措施,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1]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一。
[2] 印光任、张汝霖著,赵春晨点校:《澳门纪略》,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3]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二、二七七。
[4] 《康熙与罗马使节关系文书》。
[5]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二、二七七。
[6] 蓝鼎元:《鹿洲初集》,《论海洋弭捕盗贼书》。
[7] 温仲和:《嘉应州志》,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刊,第54页。
[8]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〇。
[9] 《康熙与罗马使节关系文书》。
[10] 《康熙与罗马使节关系文书》。
[11] 《康熙与罗马使节关系文书》。
[12] 《东华录》,康熙二十二年冬十月。
[13] 见吴壮达:《琉球与中国》,第4章,正中书局,1948年版。
[14] 施琅:《靖海纪事》,《海疆底定疏》。
[15] 《康熙起居注》,第3册。
[16] 《清史编年》,第3卷(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88页。
[17] 章梫:《康熙政要》,卷二二。
[18] 《康熙起居注》,第3册。
[19] 《朱批谕旨·孔毓珣奏折》,雍正二年十月初九日折朱批。
[20] 《清世宗实录》,卷五八。(www.xing528.com)
[21] 《清世宗实录》,卷七四。
[22] 《海防备览》,卷三。
[23] 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七五,《兵律·关律·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
[2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朱批奏折·外交类》,案卷号353。
[25] 《史料旬刊》,第22期。
[26] 《海防备览》,卷三。
[27] 《雍正朱批谕旨》,六年九月十七日柏之蕃奏折。
[28] 《浙江通志》,卷九六,转引陈东林:《康雍乾三帝对日本的认识及贸易政策比较》,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8年第1期。
[29] 印光任、张汝霖著,赵春晨点校:《澳门纪略》,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30] 印光任、张汝霖著,赵春晨点校:《澳门纪略》,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31] 印光任、张汝霖著,赵春晨点校:《澳门纪略》,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32] 印光任、张汝霖著,赵春晨点校:《澳门纪略》,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33] 印光任、张汝霖著,赵春晨点校:《澳门纪略》,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34] 《清高宗实录》,卷三二六。
[35] 印光任、张汝霖著,赵春晨点校:《澳门纪略》卷首,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36] 印光任、张汝霖著,赵春晨点校:《澳门纪略》卷首,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37] 《朱批谕旨·李卫奏折》,五年十一月初八日。
[38] 蒋良骐:《东华录》,卷二五。
[39] 《燕京开教略·中篇》。
[40] 《耶稣会士通信集》,《坊表信札》第3卷。
[41] 李圭:《鸦片事略》。
[42] 李圭:《鸦片事略》。
[43] 《高宗圣训》,卷二八一。
[44] 梁廷楠:《粤海关志》,卷八。
[45] 《东华续录》,《乾隆朝》四六。
[46] 当时所谓“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主要是对欧美各国而言,至于南洋地区的欧洲殖民地国家,仍许到闽、浙海关贸易。同时中国商人不受此限,可从四口出海贸易。
[4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朱批奏折·外交类》第35号。
[48] 《清高宗实录》,卷六〇二;王之春:《通商始末记》,卷五。
[49] 《清高宗实录》,卷六八三。
[50] 《东华续录》,《乾隆朝》一一八。
[51] 《东华续录》,《乾隆朝》一一八。
[52] 《广东海防汇览》,卷二三。
[53] 《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三五。
[54] 《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三六。
[55] 《海防备览》,卷五。
[56] 《海防备览》,卷五。
[57] 《海防备览》,卷八。
[58] 《海防备览》,卷二。
[59] 《海防备览》,卷三。
[60] 《海防备览》,卷三。
[61] 《海防备览》,卷三。
[62] 《海防备览》,卷三。
[63] 《清宣宗实录》,卷一四〇。
[64] 刘枝万:《清代台湾方志职官年表》,载《台湾文献》,1957年第3、4期,第1页。
[65] 蓝鼎元:《平台纪略》。
[66] 《清高宗实录》,卷八四五。
[67] 《明清史料·戊编》,第1本,中华书局,1953年版,第29页。
[68] 《清高宗实录》,卷三二二。
[69] 《清高宗实录》,卷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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