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统一台湾后,其海疆政策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在东西两大世界的日益接触中,二者开始了一个彼此消长的过程。在这个不太长的历史时期中,一方面是清代海疆政策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另一方面是清廷的治边重心转向西北陆路边疆,其东南海疆的保守格局开始形成。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治台政策的确立与完善
台湾归清后,就其弃留问题,清廷内部颇有争议。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靖海将军施琅在《恭陈台湾弃留疏》中强调指出:“台湾北连吴会,南接越峤,乃江浙闽粤之保障,弃之必酿成后患,留之诚永固边隅。”[1]从海防战略的高度指出了保留台湾的重大意义。康熙览奏后,虽已同意施琅的主张,但在征询大臣意见时也流露出一些矛盾心理,如“台湾弃取,所关甚大,镇守之官三年一易,亦非至当之策。若徙其人民又恐失所,弃而不守,尤为不可”[2]。细品其言,矛盾有三:一是要取台湾必派兵驻守,但兵员过少不足守御,而兵员过众又易生乱萌;二是郑氏遗民,若迁回大陆恐其失所,必成乱因,不迁其民,日增日聚又何以控制;三是台湾远隔重洋,清廷鞭长莫及,全岛汉民汉兵,全靠镇守之官,只将其三年一易又怎能放心。所以其寻找的至当之策,显而易见是对台汉人的控制防范之策。
考察有清一代的治边政策,其海疆与陆疆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西北地势辽阔,利于发挥八旗骑射之长,清统治者可以利用汉人,也可以直接治理,排斥汉人于边疆事务之外,这从理藩院人员的构成和清前期西北历次战役,几乎全用满蒙将帅等方面已得到明证。但东南海疆波涛万里,满人不习舟战,清廷尽管不信任汉人,“每以汉人为难治”,却不能不依靠汉族官兵为其防御治理,因此防范戒备之心格外突出。台湾遗留问题之所以迁延八月之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福建当局迟迟拿不出一个能使清廷放心的善后决策来。施琅深知清廷所虑,因此逢迎其主,对台硕画甚为周详,最终形成“为防台而治台”的治台政策。其主要表现如下:
(1)遣派郑氏官兵回籍安插。平台以后,康熙即“差侍卫吴启爵赍敕到台,赦伪文武官,准其投诚,安插内地”[3]。清廷原议是将投诚官兵“移驻畿辅、山东、山西、河南诸省”,以除后患。经施琅上疏尽陈利弊,清廷仅将郑克塽、刘国轩、冯锡范等首要送京入旗,其余郑部武官1600余名、文官400余名及明裔朱桓等人均于福建附近各省安插垦荒,兵4万余名或入伍或归农,听其自便。结果,大批郑氏官兵连同子弟眷属纷纷内渡,以致台民锐减,“相率还籍,近有其半”。这种近似换血的方法,达到了清廷“所以解散而消弭之”[4]的最终目的。
(2)班兵制度。台湾班兵制始定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八月,主要在于防备“岁久各立家业,恐意外致生他变”[5]。清廷规定,戍台兵丁不用台民,全由福建省各地驻军中抽拔,选调之人要求“年力精壮,有身家”[6],且不许携带妻室,“更迭往戍,期以三年”[7]。同时,将漳、泉两地兵丁与在台漳、泉两籍移民分开,隔离戍守,即漳州籍兵丁分拨到泉州移民区,泉州籍兵丁到漳州移民区。待清朝后期甚至规定武官“都守以上不用闽人,都守以下不用漳、泉人”,对福建弁兵亦严加防范[8]。
(3)人事制度。即台湾用人制度,主要包括选任与管理两方面。其有别于内地之处在于:其一,文员不经部选。清代文职官员,除胥吏外,铨选之权操于吏部,但台湾文官不经部选,“准该抚于闽省现任官内拣选调补”[9]。这在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是极为特殊的。它虽有利于地方调配,选用熟悉风土的贤能官吏,但这种授权督抚且寓牵制于放权之中的做法又使督抚用人格外慎重,以免牵连受过。其二,三年升转,无致久任。康熙三十年(1691年),清廷规定,台湾自道员以下,教职以上各官,三年俸满即升。以后年限虽稍有变化,但任期惟短、无致久任是台湾人事制度中的一大特点。据台湾学者杨熙统计,清前期(康熙至道光朝)台湾道(含台厦道)共44人,平均任期为2.94年;台湾知府46人,平均任期为2.83年;以下各县平均任期最长者为风山县3.87年,最短为彰化县2.85年。其中雍正年间台湾官吏任期更短,道府平均2.18年,各县仅有2.37年。除去前后交盘、协办、渡海候缺等时间,独当职任者不足一年。致使贤能者难有作为,怀有二心者亦难能成事。其三,闽台合制、以汉治汉。台湾建省以前,岛内郡县均由福建管辖,同戍台班兵一样均为闽台合制。台湾文职之首初为台厦道,分巡台湾、厦门两地。雍正五年(1727年)改为台湾道,专辖台澎地区,虽兼学政带有兵备衔,但“一应军务机宜并地方事件,仍听内地督抚管制办理”。台湾武职最高为总兵,虽加挂印,但受福州将军、闽浙总督和福建水师节制,遇事不可专擅。同时,台湾文官由闽省拣选,台兵、台饷由闽省调拨,人力财力处处依存,不能离而为二。乾隆初年,曾有人因台湾镇道职分不相统属,奏请朝廷设巡抚改省制,被乾隆一旨回绝,殊不知“遇事武职虽有擒捕之(责,文)职反有牵制之心,或呈报之时,武职虽具实据(奏),文职复讳重为轻”[10]。镇道之间意见参差互相牵制,这正是清廷的深意所在。其四,御史巡台,强化监督。康熙六十年(1721年)四月,台湾爆发了声势浩大的朱一贵起义。清廷因此认识到,台湾远隔重洋,耳目不周、控制不力的严重性。平乱后,清廷在改善吏治的同时,每年自京师“派满汉御使各一员,前往巡察,一年更换”[11]。其职责主要是稽查地方条陈奏事,“至则厘核案牍,查盘仓库,阅视军伍,周巡南北疆圉,据实以告”[12],并参与地方事务的处理。雍正五年(1727年),巡台御使又兼管学政,权力涉及司法、经济、军事、教育等各方面,成为皇权的耳目、助手和智囊。以上诸端形成周密的人事制度,其效果是十分明显的。据不完全统计,从康熙统一台湾到甲午战败,清治台共193年,其中农民起义和各种民变共有132次之多,但没有一次是由台湾地方官吏率众起事的。
(4)民政制度。清廷留台既然是出于国防战略上的考虑,因此它的一切规划和措施,均是以海疆宁靖、易于控制为出发点。这种防闲政策集中体现在“不宜广辟土地以聚民”的各种防范措施上。如:第一,行政建置消极滞后。清领台湾之初,设一府三县,其时人口约10万(不包括番社人口),到日本侵台前的同治十三年(1874年),190年间台湾人口增加了20余倍,但行政建置只增加了一县三厅,其中雍正元年(1723年)增设的一县二厅(彰化县,淡水厅、澎湖厅)是在朱一贵起义之后,清廷为免北路空虚以防不测才接受蓝鼎元“添兵设官,经营措置”的建议(淡水厅治直到乾隆二十一年尚留在彰化境内),而时隔87年之后,噶玛兰厅的建置方提到清廷的议事日程。这种不宜辟地,建置迟缓的决策,对清代前期台湾的经济开发影响甚大。另外,清廷对台不仅建置消极而且明言不许筑城。雍正十一年(1733年)十二月,谕内阁曰:“城垣之设,所以防外患,如必当建城,虽重费何惜,而台湾变乱率自内生,非御外寇比,不但城可以不建,且建城实有所不可也。”[13]这道谕旨,直到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台湾林爽文起义之后,才稍有松动,允许府城及嘉义县建砖石城垣,其余凤山、彰化等地依然用刺桐竹木栽插。第二,实施严渡政策,不许携眷赴台。清廷为便于控制台湾,在不宜辟地、消极建置的同时,又强行限制台湾汉族人口的集聚增殖。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台湾初平,清廷即颁布“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规定: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产业者,应逐回过水,交原籍管束,其有妻子产业,情愿在台居住者,该府县即移知原籍,申报存案,若有犯徒罪以上者,无论妻子产业有无,概行押回原籍,不许再行越渡。翌年,施琅又上奏清廷公布移民三禁:其一为欲渡台湾者,须在原籍地申请照单,经分巡台厦兵备道稽查,依台湾海防同知审验批准,潜渡者严处;其二为渡台者不许携带家眷,业经渡台者,亦不得招致;其三为禁止粤地人民渡台。其后,雍正十年(1732年),广东巡抚鄂尔达以“人人有室家之系累,谋生念切,自然不暇为非”为由上奏清廷[14],允许民人搬眷入台,但以在台居住者为限。翌年,复准调台官员酌量携眷,即只许“文职官员知县以上者,年逾四十岁而无子嗣,得申请携眷”[15]。这种稍微松动一点的措施,待高宗即位后又恢复旧观,重新强化。对此,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林爽文起义失败后,乾隆皇帝曾有一段绝妙的独白,道出了清统治者的虚弱心理。其言曰:“现在林爽文等纠众滋事,设其家属俱在内地,贼匪等自必有所牵顾,何至敢于肆逆至此,是台湾民人禁止搬眷居住,未必非杜渐防微之一法。”[16]第三,汉番隔离之策。随着台湾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土地的逐渐开发,汉番冲突不断发生。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夏,闽浙总督觉罗满保“以沿山一带,易藏奸宄,命附山十里以内民居,勒令迁徙。自北路起至南路止,筑长城以限之,深凿壕堑,永以为界,越界者以盗贼论”[17]。第一次提出了汉番隔离的边禁措施。后经蓝鼎元上书力争,虽未大规模迁徙,但仍于雍正七年(1729年)宣布封山禁令,“饬沿山各隘立石为界,禁民深入”[18]。“石界以外,听生番采捕,如民人越界、垦地、搭寮、抽藤吊鹿,及私挟货物擅出界外者,失察之该管官降一级调用,该上司罚俸一年。”[19]乾隆二年(1737年),又禁止“汉番通婚”,违者离异治罪,地方官参处。从前已娶者,毋许往来番社,生有子嗣者别行安置为民,亦不许往来番社。第四,强化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统治者相沿已久的治民政策。清领台湾后,不仅承袭这一政策,而且进一步发展强化,变单一的陆上保甲为水陆联保,即将保甲、汛防与稽查三者结为一体,形成东南海疆独特的保甲制度,以维持台湾和东南海疆的封建秩序。清初,台湾府内三县共设1280甲,其中台湾县739甲,凤山县302甲,诸罗县239甲,“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村庄人少,户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应”,“出则注明所往,入则检查其所来”,“月底令保长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违者罪之”[20]。
(二)清代前期的海防措施
清代海防的目标主要为三种人,初为郑氏集团,台湾归清后则主要为海盗和来自海外的侵略者。近代以前,西方殖民主义各国对我国沿海地区的侵扰仅限于局部地区,规模不大,所以清廷水师的目的仍在缉捕海盗,防守海口,“辖境虽在海疆,官制同于内地”[21]。同时,清廷治边重点在陆路边疆,东南有海洋天堑,形格势禁。加之以马上平天下的满洲贵族,不习海战,故清廷对海疆一意防守,而在防守之中亦可见其戒备防范之心。
清领台湾以前,除津沽为北洋重镇,顺治初年置战船严守外,其海防重点主要在闽浙一带。为防备以郑成功为首的海上武装力量,清廷在沿海立桩界,增设墩堠台寨,驻兵警备的基础上,拨八旗劲旅驻扎京口,以镇海大将军统之。另设水师营,造战船以习水战。顺治十四年(1657年),清廷命梁化凤为水军都督,率军万人驻防崇明、吴淞。复因松江府三面临海,又设提督重兵把守,以防郑军突入长江。
统一台湾之后,清廷逐步完善海疆防御系统,不仅在台澎地区设官分治,拨兵汛防,而且一改明初将沿海巨岛弃而不守的内缩政策,为海口与海岛相维、岛屿与海岸并重的全面防御体制。江、浙、闽、广四省沿海地区,明代仅设3镇,且均在内地府城。而清廷于此则设水陆绿营官兵21镇,除省府要害地区外,其余崇明、定海、金门、海坛、琼州、南澳等沿海岛屿均在此设兵戍守,联络巡防,与台湾澎湖列岛一起,形成以海岸为依托,星罗棋布的东南海疆防御体系。史载,清前期各省经制马步兵在60万左右,其中沿海水师兵额几近10万。但海战为八旗所短,万里海疆不得已而用绿营,防范戒备自在意中。早在康熙十九年(1680年),郑经败退台湾时,清廷便开始加强东南沿海防御,设福建福州左翼四旗汉军及满蒙步甲。二十年(1681年)再设广东广州镶黄、正黄、正白上三旗汉军。台湾归清后,清廷又分别于广州和杭州增设驻防八旗满、蒙、汉兵共6200余人,以将军统之,并置绿旗四营兵3400有奇。寻于福州、京口、杭州等地分设八旗鸟枪、领催、骁骑等官兵,进一步增强威慑力量。迄雍正七年(1729年),清廷设青州驻防将军,最终完成了以京师为中心,北自盛京南至广州的东部沿海八旗防卫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清廷积极创建八旗驻防水师,以防守海口。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清廷在旅顺原有水师基础上,增设金州驻防水师营。雍正三年(1725年),清朝于津沽芦家嘴创建天津水师营,特简都统大员督率满蒙八旗两千人隶之。四年(1726年),清廷扩大旅顺水师编制,以加强辽东半岛防御。五年(1727年),命江苏京口八旗仿照天津水师之制,设京口水师营,并抽调杭州和江宁驻防旗兵分别训练杭州水师与江宁水师。六年(1728年),新设福州驻防水师营。七年(1729年),又建浙江驻防乍浦水师营和广州驻防水师营。短短十余年间,八旗水师略具规模,战船数百,官兵逾万,与八旗驻防陆师表里相依,扼要戍守,水陆兵额高达35000人,占各省驻防八旗总数的1/3强,既极大地增强了清廷沿海防御力量,也起到了对水陆绿营的监督与防范作用。
除上所述,历康雍乾三朝,清廷逐步在东南沿海形成海疆防御的三条主线。最外一条是以绿营水师为主的海岛防线;居中一条是八旗与绿营水陆相维的海岸防线;内里则是以八旗和绿营陆师为主,连接沿海重镇的东南防线。其中浙江洋面以上,海滨淤沙多而岛屿少,北有辽东旅大,南有山东登莱,拱卫京师门户,沿海巡逻捕盗、防守海口,主要为八旗水师。浙江洋面以下,岛屿多而淤沙少,海岸迂回,历来为海疆多事之区,海岛戍守,海上稽查捕盗,海口与内河之防御,主要为绿营水师。其巡防之规,则沿明会哨制度。外海水师巡防盛京,以协领为总巡,佐领、防御、骁骑校为分巡。直隶等沿海各省,以总兵官为总巡,副将以下为分巡。各于所治界内,率水师沿海上下,更番往来,诘奸禁暴,两界相交之处,届期会哨,以巡缉情形申报所属将军、总督等稽查。每年定期以二月、四月、五月为始,至九月事竣回营。“有引避不巡,或巡而不周遍者,论如军律。”[22]乾隆十五年(1750年),以闽浙海洋绵亘千里,自二月出巡至九月撤巡,为时大久。“乃令各镇总兵官每阅两月会哨一次。其会哨之月,上汛则先巡北洋,后巡南洋。下汛则先巡南洋,后巡北洋。定海、崇明、黄岩、温州、海坛、金门、南澳各水师总兵官,南北会巡,指定地方,蝉递相联。”[23]形成“诸哨络绎,连如长蛇,群方合并,各如丘鼎”的海上防线。但乾嘉以后,随着清王朝日趋衰落,吏治腐败,军伍废弛,海上会哨制度亦形同虚设。
(三)康熙朝的开海贸易政策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廷宣布江苏的松江、浙江的宁波、福建的泉州、广东的广州为对外贸易港口,并分别设立江、浙、闽、粤四海关负责管理海外贸易事务。这是中国历史上正式建立海关之始,亦是清朝海疆政策的历史转折。在此之前,清廷实施了展界复业与开海解禁两大措施。
康熙二十年(1681年)二月,三藩之乱基本敉平,海上郑氏败局已定,康熙帝审时度势,及时接受了福建督抚姚启圣等人题请,将福建沿海展界,“使迁移人民复业”,即恢复迁界地区的农牧业生产,但仍禁止出海贸易,“严行察缉与台湾郑氏交通者”[24]。俟台湾刚一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月,清廷即命吏部侍郎杜臻、内阁学士席柱往广东、福建,工部侍郎金世鉴、副都御史雅思哈往江南、浙江,主持展界一事。“令民耕种采捕……勿误来春耕种之期。”[25]
随着展界工作的完成,开海贸易便提到议事日程。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四月,清廷允许浙江沿海商民,可驾500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同年七月,因闽粤两地迟不议请海上贸易一事,康熙帝曾质问席柱等人“何以不议准行”,决定立即实施开海贸易。其目的康熙自己阐述得十分清楚:“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26]于是同年十月,清廷正式宣布解除海禁,令满汉人民“出洋贸易,以彰富庶之治”[27]。
应该指出,在天下一统,国内形势变化的条件下,康熙帝能够顺应历史,及时调整政策变禁海为开海,对促进清初沿海与内地的经济交往,推动中外科技文化的交流,无疑都是十分有益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清廷开海政策中虽有恤商裕民的思想,但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稳定经济,增加收入,充实兵饷以维护封建统治。所以在海关设立之前,康熙即明确指出“海洋为丛利之薮,海舶商贩必多”,必须“严缉,不得因以为利,致生事端”[28]。为此,开海贸易后,清廷颁布了一系列限制政策。主要有三方面:其一,出入海洋之禁。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廷晓谕沿海“商民人等有欲出洋贸易者,呈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执照,将船身烙号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验,准其出入贸易”[29]。但只许“乘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30],并规定:“往东洋者,必定由定海镇所辖之要汛挂号而出,往咬 吧、吕宋等处之船,必由澎湖、南澳所辖之要汛挂号。此外,沿海捕鱼船只“不许越出本省境界。”[31]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更进一步将保甲制度推行到海上,“欲出洋者,将十船编为一甲,取具。一船为匪,余船并坐,连环保结,若船主在籍而船出洋生事者,罪坐船主”[32]。其二,货物出洋之禁。开海贸易之初,清廷限定焰硝、硫磺、军器、樟板等物不许私载出洋。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又规定,沿海之民不许出洋贩米,违者“照例治罪,将米入官”[33]。南洋禁令颁布后,更进一步限定“出洋船只按道里远近,人数多寡,停泊脱货日期,每人一日准带食米一升,并带余米一升以防风信阻滞,出口时守口官弁逐一验明放行”[34]。其三,海船制造之禁。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清廷议准出洋贸易商船,许用双桅,但梁头不得过1.8丈,渔船梁头不得过1丈,并规定“欲造船者,先报明地方官,取澳甲里族各长并邻右保结方准成造。完日地方官亲验,将船身烙号、刊名、舵水人等取具船户保结,然后给照,照内将在船之人年貌籍贯分晰填明”[35]。
康熙一朝,外国贸易船只不多,为招徕远人,清廷在严格限制国内商民出海贸易的同时,对外国来华船只采取了相对优惠政策。不论是进出口货税,还是船税的税率都是很低的[36]。而且还不断地实施减免税,以优待外商。如,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粤海关规定,洋船原额税减去“十之二”[37]。第二年,“于原减之外,再减二分”[38]。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减免英商船“原定税收之四分三,以招揽贸易”[39]。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清朝对“暹罗贡使所带货物,请听其随便贸易,并免征税”[40]。同时,清廷对外的宽容政策,还反映在对来华的传教士身上。康熙即位之初,即重新启用南怀仁,“各省封禁之堂,一律交还”[41]。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山东发生反洋教斗争,康熙帝曾明确表示各省不要迫害传教士。三十一年(1692年),浙江巡抚张鹏翮再次掀起反洋教风潮,康熙则强调指出:“现在西洋人治理历法,前用兵之际制造军器,效力勤劳。近随征俄罗斯亦有劳绩,并无为恶乱行之处。”因此“各处天主堂俱照存留,凡进香供奉之人,仍许照常行走,不必禁止”[42]。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赐皇城西安门内广厦一所,并派内大臣饬工修整,以便教士居住”[43]。三十四年(1695年),“皇上又将府第之旁隙地区,赐与神父,令建天主堂一所,并给修建银一万两”[44]。由此可知,康熙五十年以前,清廷在东南海疆方面,是防民甚于防夷,防内重于防外,对西方传教士则利用有余,控制不足。
清初开海后,明清两朝300余年的海禁政策一旦明令解除,东南海疆形势登时出现了史无前例的变化,海上贸易盛况空前。“商舶交于四省,遍于占城、暹罗、真腊、满剌加、浡泥、荷兰、吕宋、日本、苏禄、琉球诸国。”[45]“江海风清,梯航云集,从未有如斯之盛者也。”[46]
据统计,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的73年间,中国开往日本贸易的商船达3017艘[47]。而往南洋诸国贸易的船只更是趋之若鹜,如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从福州、厦门等地开往雅加达的商船仅有10余艘,四十二年(1703年)有50余艘,迄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则多至千余艘[48]。同时,世界各国的商人亦纷至沓来,几乎所有亚洲、欧洲和美洲的主要国家与中国发生了直接贸易关系。史载从康熙二十四年到乾隆二十二年的72年中,来华贸易的欧美各国商船达312艘[49]。
随着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康熙帝对外的宽容政策,很快出现两个明显的后果:一是海外华人急剧增加,二是外国传教士的活动日益猖獗。自海禁开放以后,那些深受海禁与迁界之苦的沿海人民,纷纷相率出洋,“冒风涛蹈覆溺而不顾”,“贸易船只,无分大小,络绎而发,只数繁多……且藉公行私,多载人民……相引而之外国”[50]。其中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一年中抵达日本长崎的中国人有9100人[51]。到乾隆后期,在荷兰统治下的巴达维亚已有华人10万。而国内外国传教士亦与日俱增。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在华传教士有75人;康熙四十年(1701年),猛增到167人[52],足迹几遍中国各地。据教会统计材料,迄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在华中国人入教总数已有30万人之多[53]。
康熙为一代明主,其可贵之处在于他能够认识到西方近代科学的先进性,并虚心学习用于实践,但他不懂得传教士与西方殖民主义者之间的联系,更不会了解西方近代科学的背后所蕴藏的丰富内涵。所以他一厢情愿地希望西方科学能长久地为封建王朝服务,并不断地要求罗马教皇替他选派一些“极有学问天文、律吕、算法、画工、内科、外科几人来中国效力”[54]。但中西两种不同层次的文化系统在日益接近和交流中,其间的摩擦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彼此间的冲撞威胁到封建王朝利益的时候,作为封建卫道士的康熙大帝,又必然会改变政策,采取一系列的限制与防范措施。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初,清朝的“南洋禁航令”便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出笼的。
[1] 《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八,《施琅传》。
[2] 《清圣祖实录》,卷一一四;《康熙起居注》,第2册。
[3] 高拱乾:《台湾府志》,卷十,《艺文》。
[4] 施琅:《靖海纪事》、《移动不如安静疏》、《壤地初辟疏》。
[5] 《康熙起居注》,第2册。
[6]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四。
[7] 姚莹:《东溟文集·台湾班兵议》。
[8] 转引自陈碧笙:《台湾地方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01页。
[9] 《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七。
[10] 《明清史料·戊编》,第1本,中华书局,1953年版。
[11] 《台湾文献丛刊》,第173种,《台案汇录乙集》。
[12] 《台湾文献丛刊》,第19种,《海东札记》。
[13] 《清世宗实录》,卷一三八。
[14] 《明清史料·戊编》,第2本,中华书局,1953年版,第107页。
[15] 转引自庄金德:《清初严禁沿海人民偷渡来台始末》(上),载《台湾文献》,第5卷第3期。
[16] 转引自张菼:《清代初期治台政策的检讨》(丁),载《台湾文献》。(www.xing528.com)
[17] 连横:《台湾通史》,卷三。
[18] 连横:《台湾通史》,卷三。
[19] 《海防备览》,卷三。
[20]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八,《户部·户口·保甲》。
[21] 《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五,《兵六》。
[22] 《清史稿》,卷一三五,《兵六》。
[23] 《清史稿》,卷一三五,《兵六》。
[24] 《清圣祖实录》,卷九四。
[25] 《清圣祖实录》,卷一一二;《康熙起居注》,第2册。
[26] 《清圣祖实录》,卷一一六。
[27] 《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三,《市籴》。
[28] 《清圣祖实录》,卷一一五;《康熙起居注》,第2册。
[29] 《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七七六。
[30] 《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七七六。
[31] 《海防备览》,卷三。
[32] 《海防备览》,卷三。
[33] 《海防备览》,卷三。
[34] 《海防备览》,卷三。
[35] 《海防备览》,卷三。
[36] 见黄启臣:《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的发展》,载《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
[37] 《清圣祖实录》,卷一二四。
[38] 《粤海关志》,卷二二,《贡舶二》。
[39] 转引自黄启臣:《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的发展》一文。
[40]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六。
[41] 肖若瑟译:《圣教史略》,第2册,光绪三十一年铅印本,第154页。
[42] 李刚已辑录:《教务纪略》,卷首,《谕旨》。
[43] 黄伯禄:《正教奉褒》。
[44] 刘准:《天主教传行考》,胜世堂,1905年版,第332页。
[45] 姜宸英:《海防总论拟稿》,《清朝经世文编》,卷八三。
[46] 嵇曾筠:《浙江通志》,卷八三。
[47] 见黄启臣:《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的发展》一文。
[48] 杨余练:《试论从“开禁”到“海禁”的政策演变》,载《光明日报》, 1981年1月13日;《清圣祖实录》,卷二七八。
[49] 见黄启臣:《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的发展》一文。
[50] 施琅:《论开海禁疏》,《清朝经世文编》,卷八三。
[51] 转引自《清史简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46页。
[52] 《基督教传播史》,《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教史》,转引自林健:《康熙与外国传教士》,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1年第4期。
[53] 《基督教传播史》,《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教史》,转引自林健:《康熙与外国传教士》,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1年第4期。
[54] 《康熙与罗马使节关系文书》,影印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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