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汉治汉,以海治海政策的形成
顺治二年(1645年)春,清军分兵南下,势如破竹。第二年三月,征南大将军贝勒博洛从招抚江南经略洪承畴等人计议,修书招抚郑芝龙,“许以王爵”,“福建可不劳一矢”。八月,清军入闽,博洛又遣人招之曰:“今铸闽粤总督印以相待,吾欲见将军者,商地方故也。”[3]芝龙降清后,博洛虽未信守诺言,但清廷欲招降利用,以海治海之策已露端倪。
顺治亲政后,一改多尔衮时对郑氏采取的招降防范,疑而不用的消极办法,提出了以海治海、以汉治汉的积极政策。顺治九年(1652年)十月,敕谕浙闽总督刘清泰招抚郑成功,许以赦罪授官,“凡浙、闽、广东海寇俱责成防剿。其往来洋船,俱着管理,稽察奸宄,输纳税课,若能擒馘海中伪藩逆渠,不吝爵赏”[4]。十年(1653年)十一月,清廷又封郑成功为海澄公挂靖海将军印,允给泉、漳、惠、潮四府驻兵,并在敕文中宣称,“推心置腹,何分新旧?即使海疆底定,防镇亦必需才,与其另择他人,岂如任用尔等”。旋进一步明确“将四府水陆寨游营兵饷拨给尔部下官兵,不足不另补。正课钱粮仍行解部。其管民文官俱听部选,尔原辖武官听尔酌量委用……海上诸寇,尔须相机防剿,洋船往来着管理,稽察奸宄,收取课饷,交布政司解京”[5]。其后,清郑之间几次和谈破裂,清廷的招抚对象和招降手段虽稍有变化,但其对郑氏集团招降利用,以海治海的方针政策始终没有改变。
十三年(1656年)三月,郑成功部将黄梧率官86员,兵1700名,携大炮300余位,献海澄降。八月,清廷封黄梧为海澄公,镇守漳州,并大加赏赐,以为来降者鉴。同时,清廷谕黄梧曰:“尔宜统领所部,驻扎(漳州)……歼渠抚顺,以靖海氛。所部将领等官,听尔节制,一应粮饷、草豆,移会督抚支□。凡进止□□,与督抚同心计议,务出万全。至□□□粮、词讼,系有司职掌,不得干预。”[6]
比较顺治前后对郑成功与黄梧的敕谕,除二人身份有别,所辖兵马不一,权限略有不同外,清廷招降利用以治海疆的政策却是完全一样的。黄梧降清后,不仅躬冒矢石,协同清军收复闽安,攻取金厦,迫使郑经退守台湾;而且主动向清廷出谋划策,举荐人才,并提出著名的平海五策。浙闽总督李率泰先后上闻,结果清廷一一采纳,“琅得擢用,芝龙亦诛。寻命严海禁,绝接济,移兵分驻海滨,阻成功兵登岸。增战舰,习水战,皆用梧议也”[7]。同时,黄梧带兵降清既增加了清军水师力量,成为归降者的样板,且黄梧本人也积极协助清廷做好招降安抚工作,“十二年中,先后招抚文武吏二百余,兵数万人”,得到顺治、康熙皇帝的多方褒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清廷招降利用,以海治海政策的深化与实施。至于施琅等其他背郑降清官员,在康熙帝的支持下为统一台湾,治理海疆方面所做的种种努力,更是尽人皆知,起到了他人所无法起到的作用。
(二)清初海疆招降政策的三个特点
综观顺康两朝,清廷为平定海疆,达到以海治海的目的,或胁子议和,遣使往来,或高官厚禄,招降纳叛,或禁海迁界,坐困隔离,或以剿佐抚,软硬兼施,真可谓机关算尽,煞费苦心。细察此中脉络,其招降政策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招降范围日益扩大。从清军入闽到统一台湾,38年中清廷主政之人虽多有变动,但其海上招降政策不仅不变,而且范围逐步扩大。顺治亲政后,一面多方笼络郑芝龙,命其给郑成功等人写信劝降,一面密敕新任总督刘清泰积极配合招降活动。从顺治九年(1652年)十月到十四年(1657年)正月,清廷先后六次遣人议和,均遭郑成功拒绝。其后清廷并没有放弃原有的招降政策,而是变单一的招降首要与胁子议和为擒渠散胁,多层次招抚,并且恩威并施,以剿佐抚。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在进一步申严海禁的同时,命江、浙、闽、广四省督抚广出榜文晓谕,大开生路,许其自新:“贼中伪官人等有能悔过投诚,带领船只、兵丁、家口来归者,察明数目分别破格升擢,更能设计擒斩郑成功等贼渠来献者,首功封以高爵,次等亦加世职。”[8]顺治十八年(1661年)闰七月,清廷又将原定为罪在不赦的降郑将领马信等人列入招降范围。郑成功病逝台湾后,清廷的招降对象更兼顾到上自郑经下至郑氏兵民的各个阶层,而且招降政策日趋详备,招降活动也日益频繁。据有关学者统计,在整个郑氏集团抗清过程中,前后有65.4万余官兵背郑降清,其中总兵以上官员就有60余人[9]。这些降清官员如施琅、万正色等人后来均成为清军水师的重要将领,在平定台湾或治理海疆中,为清廷立下了汗马功劳。
二是招降条件逐步放宽。顺治三年(1646年),清军招降郑芝龙时仅“许以王爵”,但并未践言。顺治亲政后,多次招抚郑成功,初“许以赦罪授官”,继封为海澄公“镇守泉州等处地方充总兵官”,后加挂靖海将军印,“益以漳州、潮州、惠州并泉州四府驻扎”[10],并责以浙、闽、粤三省防剿海寇,管理洋船,稽查奸宄,输纳课税,可谓位高权重,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剃发归顺”,成功不从。郑成功病逝台湾后,清廷又先后十次遣人招抚郑经等人。其中康熙元年和二年的议和条件主要是赦免其罪,厚爵加封,但仍须“剃发登岸”。迄康熙六年(1667年)初,河南候补道孔元章奉命入台招降,允许郑氏驻守台湾,并以沿海为通商之地,其条件已减为“遵制剃发”,“称臣奉贡并遣子入京为质”,俨如蒙藏藩部之例[11]。但郑经“援朝鲜例”,拒绝剃发。康熙亲政以后,八年(1669年)六月,清廷又派“明珠、蔡毓荣至泉州,加兴化知府慕天颜卿衔,同渡海往议”[12]。行前,康熙谕明、蔡二人“若郑经等留恋台湾,不忍抛弃,亦可任从其便,至于比朝鲜不剃发,愿进贡投诚之说,不便允从”[13]。与六年招降条件相比,已不提遣子入京一事,仅坚持“剃发”一个条件了。其后,康熙十六年(1677年)七月,十八年(1679年)五月,和硕康亲王杰书两次遣人往见郑经,以息兵安民为辞,再申和议,“照依朝鲜事例”,“永为世好,作屏藩重臣”[14]。康熙二十年(1681年),郑经死后,闽浙总督姚启圣再遣人差往台湾招抚,又一次允许郑氏“不削发,只称臣纳贡,照高丽、朝鲜事例”[15]。其招降条件已降到以不侵不叛为条件的属国之例了。
三是海禁政策日趋严厉。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清廷在禁锢郑芝龙,征剿郑成功的同时,从浙闽总督屯泰奏议,仿明海禁,不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进一步申严海禁,严谕浙、闽、粤、江南、山东、天津各督抚,“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指郑成功)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缉,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凡沿海地方,大小贼船可容湾泊登岸口子,各该督抚镇俱严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势,设法拦阻,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16]。同年九月,清军攻取舟山,尽迁岛民于内地。顺治十七年(1660年)九月,清廷从福建总督李率泰奏,“迁同安之排头、海澄之方田沿海居民入十八堡及海澄内地安插”[17]。
十八年(1661年)八月,清廷为进一步坐困郑成功,断绝沿海接济,更悍然发布迁界令,徙江、浙、闽、粤濒海居民于内地,“设界防守,片板不许下水,粒货不许越疆”。同时,派遣满族大吏分赴各省督迁。在迁界令实施过程中,清廷不仅多次规定与之相配合的各种法令,强化迁界措施,而且粤东等地甚至“三迁而界始定”[18]。其中康熙八年(1669年),因郑氏一意经营台湾,无心东顾,清廷曾下旨展界,“诏复迁海居民旧业”,以舒民困。但三藩乱后,郑经入厦门,据海澄,“勾连山贼,煽惑地方”,遂再行迁海令,“上自福州福宁,下至诏安,沿海筑寨,置兵守之,仍筑界墙,以截内外,滨海数千里,无复人烟”[19]。直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廷平定台湾之后,才逐步解除海禁,前后实施近30年之久。
(三)对外限制与防范政策的开始
在与郑氏集团打打谈谈,反复较量的同时,清廷对各种西洋人的态度,集中体现在对澳门的葡萄牙人和来自巴达维亚的荷兰人上。
清初,沿明旧制,对盘踞澳门的葡萄牙人依旧采取防范限制政策,“申命疆臣,严行约束,即于澳夷,亦每事防范,诚以地方安危系乎市易,而市易利害在于夷商,杜渐防微之道,固不可不详且慎也”[20]。顺治四年(1647年),清军初定广东,两广总督佟养甲上奏清廷,请准澳人入市广东省,以通财用,结果遭到清廷驳斥,“前事可鉴,应仍照故明崇祯十三年禁其入省之例,止令商人载货下澳贸易可也”[21]。同时,清朝不断调整前山寨的兵力部署,初设前山寨官兵500名,参将领之。顺治七年(1650年),清军再入广东,增兵至1000名,分左右二营。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迁海令下,在澳葡人亦接到夷平炮台,奉旨迁界的命令,后经广东大吏据实以奏,强调澳人不仅言语难晓,不知耕种,而且内地“不便安插”,“迁之更难”[22],于是葡人才免遭迁徙,但清廷对其防范却愈加严密。康熙三年(1664年),清朝将前山寨改设副将,所辖官兵增至2000人,原来经常开放的关闸改为每月开启六次(后来更改为每月开启两次),“粮米计口而授,每几日放一关。其一切用物,皆藉奉禁稽查,留难勒扰,不许出”[23]。同时,像禁止华人一样,严禁葡人出海贸易。葡船一经驶入澳门港湾,则不能重新驶出,任凭风浪侵蚀,不得稍有移动,否则将被焚毁。为此,葡萄牙人曾两次派遣使臣与北京交涉,请求改变困境。但直到台湾郑经败局已定的康熙十八年(1679年)十二月,清廷才准许广州与澳门开放陆路贸易,“其水陆贸易,俟灭海贼之日方可题请”[24],而这种有限的陆路贸易,清廷仍要“令藩幕一员监之”[25]。台湾归清后,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因“澳门为夷人聚集重地,稽查进澳夷船往回贸易,盘诘奸宄出没”[26],至关重要,清廷在澳门口岸又设立粤海关征税总口,每年由广州将军衙门选派旗员防御一人监督管理[27]。
康熙元年(1662年),荷兰殖民者被郑成功逐出台湾后不甘心失败,连续三年派遣舰队来华,打着“支援大清国”的旗号,企图卷土重来。尽管此时清朝极欲扫除郑氏以靖海疆,但对荷兰人还是多有防范的。康熙二年(1663年),荷兰舰队参与了清军夺取金厦两岛的海战后,再次提出联兵攻台的无理要求,被福建当局拒绝。同年十一月,靖南王耿继茂上疏清廷,“外夷本性贪利,察其(指荷兰人)来意,一则欲取台湾,二则以图通商”[28]。其后,福建总督李率泰也在遗疏中提醒清廷:“红毛(指荷兰)甲板船虽已回国,然而往来频仍,异时恐生衅端。”[29]因此,金厦之战后,清廷多次拒绝荷兰人提出的建立商埠、永久通商的要求。康熙八年(1669年),清朝甚至明令禁止与荷兰通商,“不许他们再来中国”[30]。清廷之所以严厉拒绝荷兰人的贸易活动,主要是顾虑到东南海疆的安全,“海寇未经剿除,荷兰国不时互市,实有未便”,“若令不时互市,恐有妄行”。康熙帝也明确表示:“外国人不可深信,在外官员奏请互市,各图自利耳。”[31]正因为“外国人不可深信”,所以在康熙十九年(1680年)春,清军第二次收复金厦时,康熙帝明确指出:“速靖海氛,不必专俟荷兰舟师。”其后,施琅等人奉命进取台湾时,清廷再一次强调:“今诸路逆贼俱已歼除,应以现在舟师破灭海贼。”[32]彻底杜绝了某些官员欲图依赖荷人的幻想,用清朝自己的军队最终统一了台湾。
如何评价清初的海疆政策,过去中外许多学者已着重批判了其中海禁政策给东南诸省人民带来的灾难和损失,以及此种残酷政策对沿海地区社会生产力的严重破坏和影响等,这些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清初的禁海迁界政策与清廷对郑氏集团采取的剿抚兼施以抚为主的招降政策,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政策的目标十分明确,即尽快平定海疆,巩固清王朝的一统天下。乾隆末年,有人从统治阶级的角度出发,总结了清初海禁一事,其言曰:“康熙初年,以海岛游魂(指郑氏集团)未灭,沿海防兵縻饷日久,立界迁民,禁及采捕,议者或谓损鱼盐之利,绝贫民衣食之源。然不出数年,投诚者接踵,海氛遂息,以所损之利较所省之饷,果孰赢而孰绌耶?寇在海中不能自耕而食,必资内地之粟以为生……食不乏,寇不消,自迁界禁筏粒米不得盗入于海,而海盗悉为安插之编户,此计之最得,效之已见者也。”[33]较为清楚地道出了当时清朝海禁政策的缘由、目的和结果。再者,由于清政权主要是由少数民族中的满洲贵族所组成,满人不习水战,因此在平定与治理海疆方面,清廷以汉治汉的政策相对于内地来说就显得格外突出。自然,猜疑防范之心也相伴而生,这也是清初海禁政策比之明王朝更加残酷、苛细的重要原因。
应该指出的是,在禁海迁界、招降条件以及台湾弃留等重大问题上,清朝中央与地方,康熙帝与其他大臣们的意见是不完全一致的。一般来讲,在海禁一事上,清廷是坚决而严厉的,而地方大吏则更接近于现实,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某种灵活性。如康熙七年(1668年)以后,广东等地奉命展界,便是在地方大吏的反复呼吁下实现的。另外,在招降郑氏的具体条件和剿抚兼施以什么为主的具体问题上,朝廷上下也大有区别。如康熙帝对招抚郑氏的条件虽也不断放宽,但其始终坚持“不可与琉球、高丽外国比”的原则立场[34]。但康亲王杰书和福建总督姚启圣等人却几次遣人招降郑氏,答应允照朝鲜例,不剃发,“称臣入贡可也,不称臣,不入贡,亦可也”的条件[35]。郑经死后,在是否进剿台湾问题上,康熙帝亦排除众议,坚决支持施琅渡海平台,最后完成了统一祖国的大业。可见,在坚持平定台湾,不能置之于版图之外的大政方针上,康熙与施琅等人是清醒的,他们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尊严,否则台湾如果“照朝鲜例”,既不会有后来的弃留之争,而且台湾的历史也将面目全非了。所以,从整体上考察,清初的海疆政策是比较成功的。因为它不仅用相对和平的方式统一了台湾,稳定了东南海疆,而且为清廷以后全力经营西北赢得了时间,腾出了必要的兵力和财力。同时,它也为康乾盛世奠定了不可或缺的基础。
[1] 《明史》,卷三二五,《外国六》;张燮:《东西洋考》,卷四。
[2] 《朔方备乘》,卷六一。
[3] 江日升:《台湾外记》,卷二。
[4] 《明清史料·丁编》,第1本,商务印书馆,1951年版,第67页。
[5]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郑成功档案史料选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4页。
[6] 《明清史料·丁编》,第2本,商务印书馆,1951年版,第160页。
[8] 《清世祖实录》,卷一〇三。
[9] 参见孔立:《郑氏官兵降清事件述论》,载《台湾研究集刊》,1987年第4期。
[10] 《明清史料·丁编》,第1本,商务印书馆,1951年版,第67页;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郑成功档案史料选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5页。(www.xing528.com)
[11] 夏琳:《闽海纪要》。
[12] 阮旻锡:《海上闻见录定本》,卷二。
[13] 《明清史料·丁编》,第3本,商务印书馆,1951年版,第272页。
[14] 江日升:《台湾外记》,第七、八、九卷。
[15] 江日升:《台湾外记》,第七、八、九卷。
[16] 《清世祖实录》,卷一〇二。
[17] 《清世祖实录》,卷一四〇。
[18] 王沄:《漫游纪略·粤游》,转引自潘莳:《清初广东的迁海与广东人民的反迁海斗争》,载《华南师院学报》,1956年第1期。
[19] 夏琳:《闽海纪要》。
[20] 梁廷楠:《粤海关志》,卷二六。
[21] 《清世祖实录》,卷三三。
[22] 尹源进:《元功垂范》,卷下。江日升:《台湾外记》,卷六。
[23] 江日升:《台湾外记》,卷六。
[24] 《抚粤政略》,卷三二。
[25] 杜臻:《粤闽巡视纪略》。
[26] 梁廷楠:《粤海关志》,卷七。
[27] 道光朝《香山县志》,卷四。
[28] 《康熙统一台湾档案史料选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1页。
[29] 《清圣祖实录》,卷一八。
[30] 约翰·小韦尔科:《胡椒、枪炮及敌对双方之谈判》,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第83页。
[31] 《康熙起居注》,第1册。
[32] 《清圣祖实录》,卷九六。
[33] 《海防备览》,卷三。
[34] 姚启圣:《忧畏轩奏疏》,载《明清史料·丁编》,第3本,商务印书馆,1951年版,第272页。
[35] 魏源:《圣武记》,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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