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的前半叶,在明朝的四周并存着若干边疆民族政权,使中国边疆地区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这种边疆多元化的格局状态至18世纪中叶才最后消失。多元化的边疆格局可以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644年以前;第二个阶段为1644年至18世纪中叶,清朝完成对全国的统一为止。
17世纪的上半叶,在中国的边疆地区有以下边疆民族政权:
东北地区:金国——清;北部地区:漠南蒙古、漠北喀尔喀三汗部;西北地区:卫拉特蒙古联盟、叶尔羌汗国;青藏地区:藏巴汗地方政权——和硕特蒙藏联合政权。
17世纪初,努尔哈赤在东北地区以武力统一了建州女真,兼并了建州女真以外的女真各部,于后金天命元年(1616年)在赫图阿拉称金国汗。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极改国号为“清”。从建州女真到满族共同体的形成,再到清朝的建立,标志着一个新的民族政权在东北地区的诞生和发展。崇德元年(1636年)以后,清朝势力壮大,公开与其他政治势力抗衡。其统辖范围:东到库页岛、鄂霍次克海;北至外兴安岭;西与喀尔喀蒙古车臣汗部相邻;南与明朝对峙。
顺治元年(1644年),清军入关,十月,福临移至北京,举行了即皇帝位的大礼,这表明:原来割据东北一隅的清朝,其政权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由边疆民族政权演变成为君临天下、统治全中国的清王朝。这个变化不仅震动了中原地区,而且,对边疆民族及各个边疆民族政权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此时,清朝与各个边疆民族政权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由各据一隅的地方政权之间的关系演变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由边疆民族政权与边疆民族政权之间的平等关系变为中央政权与边疆地方政权之间的关系。
在这些边疆民族政权之中,只有漠南蒙古在清朝入主中原前已经全部归附,并加入其征服全国的军事行动中。天聪八年(1634年),清太宗就说过:“臣于诸国,慑之以兵,怀之以德,四境敌国,归附甚众……乃者,朝鲜素未输诚,今已称弟纳贡;喀尔喀五部举国来归;喀喇沁、土默特以及阿录诸部落,无不臣服。察哈尔兄弟,其先归者半,后察哈尔携其余众,避我西奔,未至汤古忒部落,殂于西喇卫古尔部落打草滩地,其执政大臣率所属尽来归附。今为敌者,惟有明国耳。”[1]
除漠南蒙古已纳入清朝的统治范围外,其他边疆民族政权尚未与清朝建立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清朝极力拉拢和联络北部喀尔喀蒙古、西北部卫拉特蒙古和叶尔羌汗国、青藏地区顾实汗和西藏僧俗上层人士,和他们建立了通使关系,以达到共同对抗明朝的目的。当时清朝的疆域范围并不包括东北以外的其他地区,皇太极所说清朝的疆域范围:“自东北海滨(鄂霍次克海),迄西北海滨(贝加尔湖),其间使犬、使鹿之邦,及产黑狐、产黑貂之地,不事耕种,渔猎为生之俗厄鲁特部落,以至斡难河源,远迩诸国,在在臣服。”[2]并不准确,除东北地区外,其他地区尚未纳入清朝的统治范围。
17世纪中叶以后,清朝建立对全国的统治,但是除中原和东北地区外,其他边疆地区格局变化不大。
(一)西北地区:卫拉特联盟——准噶尔汗国
卫拉特即明代瓦剌。
17世纪初叶,卫拉特各部迅速发展,人口增多,畜群增加,各大兀鲁斯(即封建领地)的封建主开始扩展土地,寻找新的牧场。1628年,土尔扈特部首先向伏尔加河下游迁徙,沿途征服了厄姆巴河流域的鞑靼部落和乌拉尔河的诺盖人,占据了从乌拉尔河到伏尔加河,自阿斯特拉罕到萨玛尔河的广阔土地。1637年至1639年间,和硕特部顾实汗和绰罗斯部巴图尔珲台吉一起率卫拉特各部联军万余人进入青海。击败喀尔喀蒙古部绰克图台吉后,顾实汗率部分和硕特部众留在了青藏,巴图尔珲台吉带领联军返回天山北路。土尔扈特部与和硕特部的迁移为绰罗斯部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牧地充足,内部矛盾缓和,格鲁派宗教广泛传播,加速了卫拉特的统一进程。
17世纪中叶后,噶尔丹完成了卫拉特蒙古部的统一,建立了准噶尔政权。准噶尔各部实行的是汗王统治下的游牧国家制度,现代许多研究者称其为“准噶尔汗国”。准噶尔汗国的政权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1)噶尔丹打破了卫拉特贵族议会为管理机构的几个大部落联合体,借助于西藏达赖喇嘛给予的“丹津博硕克图汗”称号,建立了以汗王为首的诸姓贵族居统治地位的四卫拉特统一政体[3]。
(2)准噶尔游牧汗国有适应其游牧生活方式的简要的国家行政组织机构,汗王以下的政府部门有兀鲁思和鄂托克两级。自上而下的体制为兀鲁思—鄂托克(和硕)—爱玛克—四十户—二十户—十户等组织,各有诺颜、洪台吉、宰桑、爱玛克长管理。兀鲁思设图什墨尔、扎尔户齐、德墨齐;鄂托克设宰桑、德木齐、收楞额[4]。兀鲁思一级主管行政、司法、税收等;鄂托克一级职能主要有行政、监察、征收赋税、传达政令、收税等。鄂托克为汗的部属;台吉的属下为昂吉。清代记载:“鄂托克游牧之地环于伊犁,昂吉游牧之地又环鄂托克之外。准部一切贡赋及重大差务则鄂托克承输。若零星供给,合二十四鄂托克,二十一昂吉均输焉。”[5]卫拉特有专管喇嘛事务的机构,称为集赛,在准噶尔“初为五集赛,后增其四,成九集赛,亦领以宰桑,略如鄂托克之制”[6]。此外还有各种专业的主管官吏,如库图齐纳尔、扎哈沁、乌鲁特、阿尔塔沁、包齐那尔等。
(3)卫拉特有适宜自己行动的法令,主要有:旧《察津必齐克》[7]、新《察津必齐克》、《蒙古—卫拉特法典》[8]、噶尔丹的两项补充敕令[9]。
(4)准噶尔汗国有强悍的骑兵部队,军备充实,武器精良,出征作战,将士自备行军和作战的物资,一般殷实牧户,自备马十匹,骆驼三头,羊十只,较贫乏牧民也有五匹马,一头骆驼和五只羊[10]。
噶尔丹统一漠西蒙古,建立了准噶尔部对卫拉特诸部的统治后,开始征服天山以南的回疆和中亚诸游牧部落。1679年,准噶尔部攻取哈密和吐鲁番。1680年,噶尔丹亲自率军出兵天山南路,占领喀什噶尔、叶尔羌,执伊思玛伊尔汗,立白山派首领阿帕克和卓为南疆统治者。
(二)叶尔羌汗国
叶尔羌汗国是东察合台汗国秃黑鲁帖木儿汗后裔萨亦德于1514年创建的一个国家。16世纪末,马黑麻继汗位,在其统治时期,叶尔羌汗国达到鼎盛。与此同时,黑山派和卓势力进入叶尔羌汗国。17世纪20年代,白山派和卓也进入叶尔羌汗国传教。1638年至1639年,阿布都拉哈汗进入叶尔羌,成为统治全国的大汗。
叶尔羌汗国是由察合台汗国演变而来,而察合台汗国—东察合台汗国在中亚存在近三百年,受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体制影响很深,但又接受了当地农业文化和伊斯兰教法的影响,在汗国的体制方面表现出以下特点:
(1)蒙古部族原始的部落或部落联盟的议事会——忽里台,在叶尔羌汗国继续存在。参加者主要是汗族成员,各部异密以及朝中官员,后来伊斯兰教上层人士也参加,忽里台是王公大臣会议,讨论汗国内部事务,对汗位的继承和封地的分配等问题作出决定。
(2)大汗把叶尔羌汗国分成一些地区,分赐于汗族成员。受封者称为总督。汗国内部事务,对汗位的继承和封地的分配等问题作出决定。
(3)叶尔羌汗国基本上是游牧类型的国家,因此,具有游牧国家军事组织的基本特点,即兵民合一,平时放牧,战时出征。官员称为异密、别吉、伯克等。
(三)青藏地区:蒙藏联合政权
和硕特部的贵族集团姓博尔济吉忒,是成吉思汗胞弟哈撒尔的后裔。原部众多是明代兀良哈三卫中福余卫的吾着人,或称乌济耶特(ojiyed)。大约在15世纪中后期,乌济耶特人来到漠西加入了四卫拉特,形成了和硕特部[11]。和硕特部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于16世纪后半叶至17世纪上半叶成为卫拉特各部中最强大的部落。
16世纪末,藏传佛教开始传入卫拉特。不久,卫拉特各部会盟共奉格鲁派宗教,确立了格鲁派在漠西蒙古中的地位。这时,西藏各地封建割据势力各自都同某一宗教派系相结合,进行长期的战争。格鲁派与噶玛派及其支持者之间的内战是这些内战中影响最大的两种势力。17世纪初,后藏的藏巴汗,康区的白利土司及信奉噶玛派宗教的青海绰克图台吉结成了反格鲁派联盟,对格鲁派发动攻击,格鲁派的处境岌岌可危,格鲁派统治集团紧急向新皈依藏传佛教的卫拉特人求援,和硕特蒙古应邀进入青藏地区,卷入了西藏各种势力的内战旋涡之中,乘机夺取了青藏地区的世俗统治权,建立了和硕特汗廷[12]。
和硕特蒙古对青海的统治和控制是从1637年开始的,持续了近80年。直至1723年,清朝完全统一青海为止。和硕特汗廷是在青海和硕特贵族游牧封地的基础上,通过和硕特封建社会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来实现的。顾实汗的十个儿子的游牧封地是青海和硕特游牧封地的基础,牧地分布在青海湖四周的牧场上。整个和硕特部落分成若干层社会组织:兀鲁思、鄂托克、爱玛克,由汗、台吉、宰桑等各级封建主进行统辖;广大牧民被分别固定在各个鄂托克里,向大小封建主纳贡服役。
和硕特蒙古封建主将其游牧封地分为“伊克努图克”、“兀鲁斯”和“努图克”,和硕特汗廷不经常直接过问青海事务,必要时通过举行会盟讨论决定。因此,制定定期会盟制度是汗廷约束诸台吉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特点。会盟的盟员是和硕特八台吉(又称青海八台吉)[13]。八台吉以洪台吉为首,总理青海和硕特一切军政事务,是青海会盟的常设管理机构。青海八台吉上承和硕特汗,下辖诸台吉的游牧封地,在行政上分为左右二翼。
和硕特部入主西藏,1642年建立汗廷,和硕特汗廷在西藏的统治有以下几个特点:
(1)汗廷同西藏格鲁派领袖和支持他们的藏族贵族紧密合作,具有政教并施、蒙藏联合的特点。和硕特蒙古汗王贵族和他们所依靠的藏族官僚形成了西藏世俗政权体系,和硕特贵族掌握了政治、经济、行政、军事诸方面的权力,达赖、班禅和三大寺上层喇嘛形成了西藏宗教领袖集团,控制了全藏寺院集团。
(2)和硕特统治西藏以后没有改变西藏的社会制度,只是由一个贵族集团代替了另外一个贵族集团,其统治体制的社会基础是西藏三大领主封建制度。和硕特汗是西藏最大的封建主,对西藏的土地和农奴拥有最高的支配权。
(3)和硕特汗下,处理西藏重要事务的有第巴和噶伦。第巴由和硕特汗任命,按照汗王的旨意,管理西藏行政事务。和硕特汗廷对卫藏地区的行政命令,要经顾实汗盖印后才发布,第巴则盖“副署盖印”[14]。噶伦,又作噶布伦,是和硕特蒙古人新设立的官职。和硕特汗廷中有数名噶伦,逐渐形成了“噶厦”制。和硕特汗廷噶伦制度影响很大,清朝统一西藏后,袭用了这项制度,只是内容作了一些变动。(www.xing528.com)
(4)和硕特统治时期,其军队分为西藏军队和蒙古军队,均由和硕特汗王掌管。藏兵具有民兵的性质,平时务农,遇事调遣。清朝统一西藏后也继承了这个传统。和硕特蒙古兵是顾实汗入藏时带入西藏的[15]。
(5)和硕特统治时期,西藏最高司法权力掌握在和硕特汗和蒙古贵族手里,地方司法权力归地方第巴头人,据载,法典共有三卷四十一项[16]。在法律部门中蒙古贵族居于特殊的地位,司法权由蒙古汗和蒙古贵族直接控制,重大案件由他们来审理。
(四)北部地区:喀尔喀三汗部
蒙古大汗察哈尔林丹呼图克图以汗的名义号令蒙古各部,任命左右翼三万户首领,奉扬藏传佛教,领导蒙古各部反抗后金,其辖地极广,蒙古左右翼各三万户的游牧地尽在其势力范围。
16世纪末17世纪初,喀尔喀万户分成了左右二翼。左翼包括格埒森扎的三子诺诺和、四子阿敏都喇勒、五子塔尔尼后裔所部,其牧地分布在自杭爱山至哈拉哈河流域。右翼包括格埒森扎的长子阿什海达尔罕、次子诺颜泰、六子萨木贝玛后裔所部,领地在阿尔泰、杭爱山之间。16世纪末,喀尔喀右翼阿什海达尔罕及左翼的诺诺和卫征、阿敏都喇勒势力逐渐强大,成为控制喀尔喀诸封建领地的三大力量[17]。17世纪初,左翼诺诺和之孙衮布多尔济即位,称土谢图汗,阿敏都喇勒孙硕垒称车臣汗;右翼阿什海孙素巴第称札萨克图汗。喀尔喀始有三汗。三汗部的关系如下:
(1)三汗部各不相属,一般各自为政。其汗号或取自于西藏佛门,或自封,遇有重大问题,三部诸封建主会盟协商解决。
(2)喀尔喀的法规沿袭了成吉思汗时制定的《大札撒》,另外根据其游牧的特点,又制定了《七和硕法典》和《喀尔喀—济噜姆》。
自17世纪上半叶开始,中国边疆地区所形成的几个民族政权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这些政权是由边疆各民族建立的,这些边疆民族历史源远流长,在边疆地区有深厚的经济、文化基础,是在完成对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统一后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在其统辖范围内,形成了新的民族共同体,使用同一种民族语言和文字,信仰同一种宗教。满族是明代的建州女真统一东北的各部女真后形成的民族,其祖先源自古老的肃慎族系,至明代有建州女真、海西女真和“野人女真”三部。努尔哈赤征服女真各部后,建立了金国。叶尔羌汗国是成吉思汗的后裔,更确切些说,是东察合台汗国秃黑鲁帖木儿汗的后裔萨亦德汗于1514年创建的一个国家。叶尔羌汗国时期,汗国的统治民族蒙古人完成了突厥化和伊斯兰化的过程,最后使新疆各民族基本上融合于维吾尔族中。卫拉特在元代称斡亦剌,明称瓦剌、四万户瓦剌或四瓦剌。四瓦剌在各个时期包括的成员都不相同,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形成了新的四瓦剌,17世纪被称为四卫拉特或四卫拉特联盟。四卫拉特联盟是一个松散的部族联合体,但是也具备了民族政权的基本条件,并且为准噶尔汗国的成立奠定了基础。这些政权具有自己独特的、比较完备的政权、官制、军队和法律制度。金国的政治体制,是以八旗制度的军事组织为基础,建立的君主专制的等级统治的政治制度。叶尔羌汗国的体制,基本上是成吉思汗建立的蒙古国的体制,是属于游牧类型的国家。和硕特汗廷是蒙古、西藏贵族及格鲁派集团联合建立的政权,政教并施,和硕特贵族主要控制青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军事,西藏贵族则主要掌握了地方的经济和行政权力,达赖、班禅和三大寺上层喇嘛形成了宗教领袖集团,控制青藏的宗教事务。漠南蒙古、漠北蒙古和漠西卫拉特联盟都是比较松散的、游牧类型的集团,是北元之后由当时的万户演变而成的。
(2)这些政权相互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为获得更大的领地而进行的激烈的争夺。对于蒙、藏、满民族来说,宗喀巴改革后的藏传佛教是他们之间进行联系的主要纽带。蒙古三大部都信奉藏传佛教,满族贵族也通过藏传佛教和蒙、藏贵族建立联系。叶尔羌汗国时期,完成了全民族的伊斯兰化过程,即统一了以喀什噶尔为中心的伊斯兰文化政治区和以吐鲁番为中心的佛教文化政治区。
他们之间的争战主要是在金—漠南蒙古、卫拉特—漠北蒙古、卫拉特—叶尔羌之间进行的。16世纪末,曾在蒙古图门汗时代为蒙古附庸的女真族实力壮大,努尔哈赤击败扈伦与蒙古的九部联军后,与察哈尔林丹汗争夺对漠南蒙古的统治,金国先后征服了大兴安岭地区游牧的阿禄蒙古各部、嫩江流域的科尔沁部以及西辽河和辽河流域的内喀尔喀五部,最后战胜了察哈尔部,控制了山西、大同边外归化城、土默川地区的土默特部和东邻哈喇嗔部、永谢布部,占据了黄河河套地区的鄂尔多斯部。东北—漠南蒙古的领地全部归清所有。
卫拉特与漠北蒙古的领地争夺主要是在喀尔喀右翼与卫拉特之间进行的。卫拉特人退出控奎、扎布汗河以后,喀尔喀人乘机向西发展,占领了卫拉特人的一些故地。其西边已扩展到阿尔泰乌梁海西境。17世纪初,卫拉特人已开始侵扰叶尔羌汗国的领地,劫掠行旅,抢夺牲畜,扩张领地。
(3)这些政权是先完成对本民族的统一,再对本地区进行统一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的。
建州女真是东北地区女真族许多部落中的一支部落。人口不多,民族成分也比较单纯。16世纪80年代以后,努尔哈赤势力壮大,对建州女真族分散的部族进行武力统一,在此基础上,又以兼并战争的方式统一了海西女真和东海女真。努尔哈赤还统一了黑龙江和乌苏里江等处的许多民族。这样,建州女真由单纯的民族部落,逐步聚集统一女真各部落而壮大起来,又吸收其他民族的成分,各民族由联合、统一到形成一体。1635年,皇太极宣布改女真为“满洲”,标志着新的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叶尔羌汗国时期出现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维吾尔族不断地融合其他民族的成员,由一个古老民族发展、壮大,形成一个近代民族。这无疑是民族发展、社会进步的表现。
(4)这些政权的领地,有的在明朝疆域内,有的并不在明朝疆域范围之内,明朝比起元朝疆域,显然要小得多。虽然明代历朝皇帝一直致力于边疆的统一和经营,但直至17世纪初,明朝对边疆的直接管辖范围也没有达到元朝那样的规模。
[1] 《清太宗实录》,卷二十。
[2] 《清太宗实录》,卷六一。
[3] 准噶尔大汗具有最高权威,游牧国家的行政中枢是汗廷,汗有权作出国家重大决策和发布有关律令。汗的周围有宰桑数名,辅助处理日常事务。见《亲征平定朔漠方略》,卷二;参见《卫拉特法典》及《噶尔丹洪台吉敕令》有关条款。
[4] 参见《卫拉特法典》及《噶尔丹洪台吉敕令》有关条款。
[5] 《西域图志》,卷二九,《官制一》;又见《清高宗实录》,乾隆二十年四月壬申、五月辛巳、八月丁酉、二十一年三月壬午条。
[6] 《西域图志》,卷二九,《官制一》;又见《清高宗实录》,乾隆二十年四月壬申、五月辛巳、八月丁酉、二十一年三月壬午条。
[7] 旧《察津必齐克》约于15世纪至16世纪上半叶编纂,全文已失传,现在保存下来的是帕拉斯《蒙古民族历史资料集》中记载的8条片断,其中有些内容还反映在《卫拉特法典》中,有的在实际生活中已有修正或已废止。
[8] 新《察津必齐克》是蒙古卫拉特王公于1640年共同商议制定的。法典最初应是用当时通行的回鹘式蒙文书写的(见戈利曼:《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的俄文译文和抄本》,载《蒙古文集》,莫斯科,1959年。李佩娟汉译文载《新疆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1648年咱雅班第达创制托忒文后,才有了托忒文文本。法典的文本较多,差异也较大。法典的主要内容有9个方面:(1)宗教方面,制定禁止萨满教的惩罚条例,给予藏传佛教格鲁派僧侣种种保护政策;(2)协调各部关系方面,制定交换各方战俘的条例,约定共同对敌的条约;(3)制定服兵役的条例,鼓励勇猛的作战精神;(4)规定社会组织方面的内容,禁止逃人;(5)规定经济方面的法规,包括徭役、保护畜牧业等;(6)民事方面,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债务等的详细规定;(7)关于社会生活方面的规范条例;(8)刑事方面的规定,制定了对杀人、纵火、盗窃、斗殴、强奸、通奸、诱拐等刑事犯罪的惩罚条例;(9)有关诉讼及量刑等方面的规定。
[9] 噶尔丹在位时为补充《卫拉特法典》而发布了两项法令,史称《第一项补充敕令》、《第二项补充敕令》。第一项敕令于1677年至1678年前后公布。该敕令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加紧征税;第二加强内部统治。要求征税官员严守职责,渎职者要交付审判,严重的要没收其财产,对不按期交纳租税的人处以加倍的处罚。对盗窃犯和逃亡者制定了更严格的处罚条例,妻子、财产一律没收,妻子罚为奴隶。在诉讼方面,除正规的审判官外,其他人所作的判决无效。第二项补充敕令是准噶尔部统一天山南路以后,为处理维吾尔族地区所面临的问题而发布的。这项敕令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安抚被统治的霍尔人(维吾尔人);二是如何对待奴隶和禁止买卖奴隶的条文;三是允许被统治的维吾尔人有一定的司法自主权。
[10] 《亲征平定朔漠方略》,卷二。
[11] 冈田英弘:《四卫拉特的起源》,载《史学杂志》,1983年第6期。
[12] 参见拉德纳巴德拉著,成崇德译注:《咱雅班第达传》,载《清代蒙古高僧传译辑》;噶旺沙喇布:《四卫拉特史》(托忒文),载《汗腾格里》,1985年第4期;巴图尔乌巴什图们:《四卫拉特史》(托忒文),载罗卜藏巴勒丹:《托忒文历史文献集》,乌兰巴托,1976年;智贡巴·衮楚克丹巴喇布杰著,吴均、毛继祖、马世林译:《安多政教史》,甘肃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
[13] 《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八一,四库全书本。
[14] 王森:《西藏佛教发展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81页。
[15] 《西藏志·兵志》。
[16] 伯戴克著,周秋有译:《十八世纪前期的中原和西藏》,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19页。
[17] 参见善巴:《阿萨喇克齐史》(蒙古文),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噶勒丹:《宝贝念珠》(蒙古文),乌兰巴托,1960年;《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纳楚克道尔济:《喀尔喀史》,乌兰巴托,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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