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藏族分布在乌思藏、甘肃、青海、四川和云南等边疆高寒山区和草原。其政治分散,教派林立,各自成为政教合一的势力,雄踞一方。元朝在这些地区建立了土司制度。明朝建立后,主要兵力用于对蒙古的战争和防御,故对藏区分别采取了和平招抚的政策,鼓励入贡,厚加封赏,使其归顺明朝。又根据藏区的特点,多封众建,尚用僧徒,建立军政机构,加强明朝的统治。又以茶马互市满足藏族对茶叶的需求,也从藏区获取大批战马,装备明军。
(一)建立军政机构,加强对藏区的统治
对青、甘、川、康藏族地区,明朝建立了军政合一、汉藏族官员参治的卫所和土司。洪武二年(1369年),明军进入陇右,遣使至藏族地区宣谕明太祖的诏书,说明元君失政,天下归命于明朝。又派陕西行省员外郎许允德至河州,劝谕各部酋长、官员归附明朝,入京朝贺。次年,明将邓愈自临洮出兵,攻克河州,复遣使招谕藏族诸部。于是元陕西行省吐蕃等处宣慰使何锁南普等交纳元朝所授金、银印请降,并入朝南京,归附明朝。洪武四年年初,明设河州卫,以明将为指挥使,授何锁南普为指挥同知,下设千户、百户,以各部头领充任,子孙世袭。同年,明军入川,灭明升,故元阶州、文州、茂州、威州、松潘等地的蒙、藏族官员及各部头领降明。洪武六年,明设四川天全六番招讨司。次年,置汶山、陇木头、静州、岳希蓬等长官司,隶重庆卫,保留了元代土官府的名称。洪武十二年(1379年),明朝平息洮州、松州藏族上层的反抗,设茂州卫、松州卫、威州卫、洮州卫。每个卫管辖若干藏族土司,其中陇木头等长官司转归茂州卫管辖,松潘等处安抚司及所属诸长官司归松州卫管辖。卫指挥使由中央派遣,藏族官员任副职,管理当地藏族事务,督领各土司下属的土兵。
对于乌思藏及东部朵甘思藏族聚居的边远地区,明朝设立羁縻、维系性质的卫所和沿用元朝的土司制度,不作太大变动,着意于招抚,因俗以治。洪武二年,许允德至朵甘思、乌思藏招抚藏族首领。三年,邓愈克河州后,朵甘思、乌思藏诸部表示归附。六年,元摄帝师喃加巴藏卜等至南京朝贡,被太祖封为“炽盛佛宝国师”。太祖诏置乌思藏、朵甘思卫指挥使司以及宣慰司2、元帅府1、招讨司4、万户府13、千户所4,封故元国公南哥思丹八亦监藏等60人为指挥同知、佥事、宣慰使同知、副使、元帅、招讨、万户等官。七年,明设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于河州,以韦正为都指挥使,下辖河州、朵甘思、乌思藏三卫。不久,升朵甘思、乌思藏二卫为都指挥使司。喃加巴藏卜奉太祖命返乌思藏招谕诸部,复遣使举荐土官56人。于是明廷增置朵甘思宣慰司及招讨司6、万户府4、千户所17。元代的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司改为乌思藏都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其辖区包括今西藏的拉萨、日喀则、山南地区、阿里地区及拉达克地区。元代的吐蕃等处宣慰使司和吐蕃等路宣慰使司并为朵甘都司,其辖区包括今甘肃省的甘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的玉树、果洛、海南及黄南部分地区,西藏的昌都地区,四川的甘孜及阿坝部分地区。这样,从雅砻江、金沙江流域,西至阿里、拉达克等地都分别在明朝乌思藏都司、朵甘都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的管辖之下。明朝循其旧俗,按不同等级,给予各种世袭官职,使其“尊朝廷之法,抚安一方”[1]。各种军政官员的品秩、任免、升迁和更替,都由中央官府掌握。
藏族地区佛教盛行,为此,明廷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设立西宁僧纲司、河州卫汉僧纲司、河州卫番僧纲司管理佛教事务。
(二)多封众建、尚用僧徒
明代藏族地区教派众多,主要有萨迦派、迦当派、噶举派等,藏族原有的本教也还有一定势力。每个教派又分为许多派系,势力不等,其中以噶举派帕木竹巴的势力最大。14世纪末,宗喀巴进行宗教改革,创立格鲁派。
针对上述特点,明朝改变了元朝只倚重萨迦派的做法,采取了多封众建的政策。在建立军政机构的同时,封授了一系列的法王、西天佛子、国师、禅师等,以法王为最高僧职。法王有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大智法王、大善法王、大通法王、大悟法王、大德法王等十几人。其中以大宝法王(噶玛噶举派,永乐五年受封)、大乘法王(萨迦派,永乐十一年受封)、大慈法王(格鲁派,宣德九年受封)最为著名,地位最高,称三大法王。他们无辖地,从事传法无一定驻所,修贡也无定期,法王号不世袭,由师徒或转世相继承。其他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就更多,均由朝廷颁授印信,确定其等级、地位。
明朝又分封了五个实力强大的政教领袖为王,使其抚治一方。永乐四年(1406年),封乌思藏势力最大的政教领袖、帕木竹巴噶举派的札巴坚赞(《明史》作吉剌思巴监藏巴藏卜)为阐化王。五年,封噶玛派馆觉(在今西藏自治区昌都东南的贡觉)僧宗巴斡即南哥巴藏卜为护教王;噶玛派灵藏(在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邓柯)僧著思巴儿监藏为赞善王。十一年,封思达藏(在今萨迦以南的达仓)都却方丈僧南喀勒贝监藏(《明史》作南渴烈思巴)为辅教王;止贡噶举派必力工瓦(在今拉萨以东)僧领真巴儿吉监藏为阐教王。上述五王各有自己的领地,王位可以世袭,但承嗣者必须上报中央,经明廷册封后方为合法。
为了防止冒混,明廷规定,凡袭封受赐者,必须经“敕书勘合”。由于封赐过滥,明英宗、孝宗和世宗时多次采取递降、落职、追夺诰敕等措施,裁减了一些僧人的封号。
(三)朝贡和赏赐
明朝在藏区建立了它的军政机构,册封了众多的僧俗官员。这些官员作为明朝一个辖区的首领,必须定期向明廷朝贡,无辖区的三大法王等也须不定期地向中央朝贡。明廷对入贡的首领厚加赏赉,回赐品的价值数倍于入贡品,并利用入贡者回藏区招引更多的头人入贡。
朝贡表明藏族地区对中央的臣属关系和承担的义务;封官、赏赐是明朝中央对藏区行使职权,并通过他们直接治理各地藏族人民。藏族上层不仅以得到明廷的封诰为荣耀,而且从回赐中得到丰厚的实利。入朝的使者要求留京任中央官员,或藏僧要求留在京城寺庙中任僧职,均可得到朝廷的安置。有时是明廷要求他们在京任职,旨在笼络并加强中央和藏区的关系。
为了加强中央和藏区的联系,便于明朝使臣及时到达藏区颁布诏书、下达旨令,也便于各部僧俗头人、使者入京朝贡,明成祖于永乐五年(1407年)、七年、十二年一再下令恢复或新修藏区至内地的驿站。在明廷和阐化王的共同努力下,修通了从雅州到乌思藏的驿站。这样,除了以前由甘肃到乌思藏的旧有驿站外,又开辟了一条新的捷径。驿站供给过往官员、使者食宿和交通工具。贡道畅通后,各部、各派争相入贡。
明朝在四夷馆中专设“西番馆”,任用藏族官员,翻译贡表和其他文书,便于通贡和赏赐。
在这些政策和措施下,入贡者越来越多,人数不断增加。洪武、永乐年间,每次入贡的使者不过几十人。明廷对入贡者的人数和等级也不加限制,来者不拒,厚加封赏。宣德年间,使团人数增至四五百人。天顺时,使团人数有两三千人,“诸僧及诸卫土官辐辏京师”[2],入贡者“络绎不绝,赏赐不赀”[3]。到了成化初,明廷对入贡作了限制,“乌思藏赞善、阐教、阐化、辅教四王三年一贡,每王遣使百人,多不过百五十人,由四川路入。国师以下不许贡。其长河西、董卜韩胡二处,一年一贡或二年一贡,遣人不许过百。松、茂州地方住坐番僧,每年亦许三五十人来贡。其附近乌思藏地方,入贡年例如乌思藏,亦不许(过)五六十人”[4]。又规定入贡文书必须钤以王印,其余国师、禅师等印,皆不许行。尽管如此,入贡者往往突破明朝的规定。明廷有时也不得不稍作变通,“以尽怀柔之意”。即使被留在关卡上的部分使者,明廷亦令就地赐予彩缎表里,照数给予食茶。(www.xing528.com)
入贡品主要有马匹、驼、盔甲、刀、箭、佛像、舍利、佛经、犀角、藏香、毛皮、氆氇等藏地土特产。明廷回赐的礼品主要是金、银、彩币、绸缎、布匹、茶叶、粮食、金银法器和书籍等。永乐十四年(1416年),格鲁派僧人释迦也失返乌思藏,明成祖除了赐予各种礼品,还御制赞词赐之,使格鲁派深以为荣耀。格鲁派用此次的赏赐品,在拉萨修造了著名的色拉寺。朝贡与赏赐政策不仅加强了中央和藏区的政治关系,也促进了藏区和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
(四)茶马互市
明朝因与北方蒙古作战,需要大量马匹,藏族也需要从内地输入大量茶叶,以解决生活上的需要。于是明廷制定了由官方垄断茶马互市的政策,推行于藏族地区。
洪武初年,明朝即在陕西收贮汉中茶,在四川收贮巴茶。设茶课司于天全六番,设四川等处茶盐都转运司于成都。同时又设雅州碉门、永宁界首镇、灌州、安州、筠连州五个茶局,收取剪刀茶[5],岁收916400余斤。所收茶叶,专供与藏族易马。自洪武五年起,明朝先后设立秦州(今天水)、河州(今临夏)、洮州(今临潭)、雅州(今雅安)、岩州(今松潘西北)等茶马司,统一管理茶马市易,设茶市与藏族等进行茶马互市,“行茶之地五千余里”[6]。洪武三十年(1397年),改秦州茶马司为西宁茶马司,迁治于西宁,便于同藏族互市。由于茶马互市不断发展,上述茶叶不够支出,遂以湖广茶叶加入茶马互市。
明廷为控制茶马互市,禁贩私茶,禁止汉商入藏地收购马匹,也禁止藏商入内地收购茶叶。派御史督察,“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并凌迟处死”[7],以保证明廷以茶叶等换取足够的马匹。明朝又制定金牌签发之制,以保证输入马匹的数量和质量。金牌信符上书“皇帝圣旨”、“合当差发”、“不信者斩”三行字。上号藏于内府,下号发放各部,每三年派官员至各部合符一次。诸部持金牌信符纳马,茶马司以此验收马匹,给予茶叶,并另外厚赏其首领。
茶马比价由明朝方面规定,因时因地有所不同。洪武初年,雅州茶马司初定价,马一匹给茶1800斤,于碉门茶课司支取。这是由于茶多马少,明朝急需马匹的缘故。至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改定其价,上马给茶120斤,中马70斤,驹马50斤。河州、永宁等地马多茶少,故马价偏低。洪武十六年(1383年),河州、永宁茶马司定价,上马给茶40斤,中马30斤,下马20斤。永乐八年(1410年),河州茶马司定价,上马60斤,中马40斤,下马递减之。“土木之变”后,马匹严重损耗,诸边缺马待补,故马价上涨。弘治三年(1490年),定上马100斤,中马80斤。万历中,定上马茶30蓖(每蓖6斤4两),中马20余蓖,下马十五六蓖。明朝规定,马以上、中、下及年龄论值;茶叶分上等及中等,禁止劣茶及湖南之假茶输出,以免影响马匹输入。
明朝官方有时也以盐、绢、布、牛或银等易马,比价也有相应的规定。
茶马互市政策从经济上加强了内地与藏区的联系,促进了双方农业、牧业和副业的发展。
[1] 《明太祖实录》,卷七九,洪武六年二月癸酉条。
[2] 《明史》,卷三三〇,《西域二》。
[3] 《明宪宗实录》,卷二一,成化元年九月戊辰条。
[4] 《明宪宗实录》,卷七八,成化六年四月乙丑条。
[5] 碉门、永宁、筠连诸处所产之茶,名剪刀粗叶,专供藏族等饮用。
[6] 《明史》,卷八〇,《食货志四》。
[7] 《明史》,卷八〇,《食货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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