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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设帝师、宣政院等机构|中国边疆经略史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央机构中,设有帝师、宣政院等官员和机构,管理边疆地区民族事务。帝师作为元朝皇帝宗教方面的导师,同时也是管理全国佛教以及吐蕃军政事务的高级官员。元代帝师领吐蕃事,是元朝廷利用帝师的宗教地位和影响,加强对吐蕃地区的管理。这些有助于人们理解元朝为什么设置宣政院。至大初年,裁院使一员。

中央设帝师、宣政院等机构|中国边疆经略史

元朝疆域十分辽阔,史载:“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盖汉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一万三千三百六十里;唐东西九千五百一十一里,南北一万六千九百一十八里。元东南所至不下汉、唐,而西北则过之,有难以里数限者矣。”[1]在元朝广阔土地的边疆地区,除汉族外,还生活着众多的少数民族。东北地区有女真、兀者、骨嵬、水达达和吉里迷等族。大漠南北有蒙古和乞儿吉思等族。西北地区有羌、党项、畏兀儿和哈剌鲁等族。西部吐蕃地区有吐蕃族。西南地区有苗、徭、僮、黎、仡佬、冒南、白衣、西南番等族。这些民族或游牧于草原,或农耕于平川,或猎捕山林水滨,生产和生活方式各有特点。

元朝是以蒙古族贵族为主建立起来的封建王朝。元朝统治者占领中原内地以后,一方面认识到“必行汉法,乃可长久”[2],因而注意立朝仪,造都邑,酌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以中书总政务,以枢密院秉兵权,以御史台司黜陟,作为经久之规;另一方面,元朝统治者本来源于游牧民族,部落分散,没有城郭之制,民族淳厚,没有庶事之繁,只设万户统军旅,以断事官治刑政。因此,建国之后,考虑到边疆民族众多及不同特点,元朝统治者认识到必须实行“因其俗而柔其人”[3]的政策,才能保持边疆地区的稳定。这样,元朝在边疆民族管理机构的设置中,就有不同于以往以及中原内地的特点。

在中央机构中,设有帝师、宣政院等官员和机构,管理边疆地区民族事务。帝师作为元朝皇帝宗教方面的导师,同时也是管理全国佛教以及吐蕃军政事务的高级官员。关于帝师管理吐蕃地方事务,史籍中写道:“元起朔方,固已崇尚释教。及得西域,世祖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于是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4]元朝帝师的设立,始于元世祖忽必烈八思巴的封授。宪宗蒙哥三年(1253年),忽必烈率军征大理,途中驻军六盘山,在凉州幻化寺中学经的八思巴前往会见忽必烈。会见后,忽必烈便把八思巴留在身边。八思巴博学多识,谦虚有礼,博得了忽必烈的好感。八年(1258年),蒙哥命佛道两教代表人物集中上都进行辩论。辩论中,八思巴显示了渊博的知识和应变的才能,为佛教取得胜利作出了贡献。于是,中统元年(1260年),忽必烈即大汗位后,立即封八思巴为国师,“授以玉印,任中原法王,统天下教门”,“吐蕃之事悉听上师之教”[5]。至元七年(1270年),由于八思巴奉忽必烈之命创制了蒙古新字,忽必烈封他为帝师,“赐玉印,统领诸国释教”[6]。元代帝师领吐蕃事,是元朝廷利用帝师的宗教地位和影响,加强对吐蕃地区的管理。

宣政院原名总制院,设立于至元元年(1264年)。忽必烈以八思巴为国师后,为了使国师既能管理佛教事务,又能对与佛教有关的某些吐蕃地方事务进行处理,便在中央官府中设立了总制院。对此,史籍中记载:“至元初,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7]“总制院者,掌浮图氏之教,兼治吐蕃之事。”[8]八思巴被封为帝师后,元朝又设立了都功德使司,作为帝师的办事机构。这样,总制院由最初兼治吐蕃事务,转变为处理吐蕃事务和佛教事务并重的机构。由于都功德使司和总制院都由帝师统领,后来,在总制院改为宣政院后,元朝便把都功德使司合并到宣政院机构中去。总制院改为宣政院是在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当时,总制院使桑哥“以总制院所统西蕃诸宣慰司,军民财谷,事体甚重,宜有以崇异之”[9],又“因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之故”[10],遂奏改为宣政院。元世祖忽必烈同意所奏,便谕令“改释教总制院为宣政院,秩从一品,印用三台,以尚书右丞相桑哥兼宣政院使”[11]。元人朱德闰曾说:“国家混一区宇,而西域之地尤广,其土风悍劲,民俗尚武,法制有不能禁者。惟事佛为谨,且依其教焉。以故自河以西,直抵吐蕃西天竺诸国邑,其军旅、选格、刑赏、金谷之司,悉隶宣政院属,所以控制边陲屏翰畿甸也。”[12]史书上也记载:宣政院“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13]。这些有助于人们理解元朝为什么设置宣政院。

宣政院任人有很大的自主性,任人原则是“僧俗并用,军民通摄”[14]。总制院改为宣政院之初,设院使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都事四员,管勾(掌衙署公务)一员,照磨(掌衙门钱粮财务出纳)一员。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置断事官四员。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增设佥院、同佥各一员。元贞元年(1295年),增设院判一员。大德四年(1300年),罢断事官。至大初年,裁院使一员。至治三年(1323年),置院使六员。天历二年(1329年),罢功德使司,归宣政院。这时宣政院的设官情况是:置院使十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佥院二员,同佥三员,院判三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都事三员,照磨一员,管勾一员。此外,还有掾史十五人,蒙古必阇赤二人,回回掾史二人,怯里马赤四人,知印二人,宣使十五人,典吏无定额。宣政院还设附属机构,包括大都规运提点所,上都规运提点所,大都提举资善库,上都利贞库,大济仓,兴教寺等,分设达鲁花赤、提点、大使、副使、知事、提举、同提举、副提举、提领、监支纳、管房提领等员,管理大都、上都(今内蒙古多伦)等地佛教及有关事务。宣政院还在吐蕃等地设行宣政院,处理有关佛教事务[15]

元朝对宣政院机构极为重视,宣政院使一般由蒙古王室中的重要人物担任,而“其为使位居第二者,必以僧为之,出帝师所辟举”[16]

元朝中央政权中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机构还有礼部和兵部。礼部设尚书三员,侍郎二员,郎中二员,员外郎二员,掌“朝会”[17]等政令。礼部下设会同馆,“掌接伴引见诸番蛮夷峒官之来朝贡者”[18]。会同馆至元十三年(1276年)始置,二十五年裁撤,二十九年复置。元贞元年(1295年),以礼部尚书领馆事,成为定制。礼部尚书领会同馆事一员,大使二员,副使二员,提控案牍一员,掌书四人,蒙古必阇赤一人,典给官八人[19]。兵部设尚书三员,侍郎二员,郎中二员,员外郎二员,“掌天下郡邑邮驿屯牧之政令”[20],包括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驿道管理。

[1] 《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

[2] 《元史》,卷一五八,《许衡传》。

[3] 《元史》,卷二〇二,《释老传》。

[4] 《元史》,卷二〇二,《释老传》。

[5] 《大正大藏经》,卷四九。

[6] 参见《萨迦世系史》,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88~93页。

[7] 《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www.xing528.com)

[8] 《元史》,卷二〇五,《桑哥传》。

[9] 《元史》,卷二〇五,《桑哥传》。

[10] 《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

[11] 《元史》,卷十五,《世祖本纪十二》。

[12] 《行宣政院送行诗序》,《存复斋文集》卷四。

[13] 《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

[14] 《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

[15] 以上参见《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

[16] 《元史》,卷二〇二,《释老传》。

[17] 《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

[18] 《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

[19] 《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

[20] 《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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