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在大一统基础上,加强对边疆地区的施政,建官设治,多方经营,这对于开发与扩大我国的疆土,促进边地与内地的联系,巩固国家的统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元朝在大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同时,采用对边疆民族因俗而治、包容绥抚的政策,将边疆众多民族统一在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管辖之下。元代所创造的全国规模的大统一,给中国历史与中华民族的发展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促进了我国疆域的形成与巩固,初步奠定了中国疆域的规模。元朝疆土空前广阔。曾有学者指出,元朝在忽必烈全盛时期的疆域,大体上也就是清朝乾隆全盛时期的疆域。这个疆域的形成,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它的实现,又是与元朝统治者的积极活动分不开的,其中包括其行之有效的治边政策。
元代的一个重大历史贡献是正式将藏族地区(元时称吐蕃)统一于全国版图之内。西藏与内地早已有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自9世纪中叶煊赫一时的吐蕃王朝崩溃后,西藏便处于“种族分散,大者数千家,小者百十家,无复统一”[1]的分裂状态。至元代,通过忽必烈与八思巴等杰出人物的政治活动,大大发展了自古以来西藏与祖国内地的关系,加强与巩固了中央政权对西藏地区的行政管理,推进了汉、藏、蒙古等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元一代,中央政权对吐蕃始终拥有管辖权,颁行了各种施政措施,直接治理这一地区。吐蕃从而结束了近四百年分裂混乱、战祸频仍的局面,正式归入元朝版图。直到今天,西藏仍然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元代还开创了北方边疆与内地的新关系。在蒙古兴起之前,我国北方地区曾出现许多从事游牧射猎的民族,他们兴衰嬗替,十分活跃,同中原汉区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密切关系。自秦汉至隋唐各中原王朝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对北方民族地区难以实行有效的管辖,大多采取的是政治上臣属、经济上往来、军事上征讨的方式。进入辽、金时期,出现了对北方各少数民族新的统一局面。辽、金作为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直接对这一民族地区实行管辖,要比历史上任何一个传统中原王朝有效得多[2]。元人曾言,塞外地方“自辽、金崛起,遂为内地”[3],这即是辽、金统治的直接成果。然而辽、金王朝对北方地区的统一毕竟是局部的。在元朝大一统时期,继辽、金之后,对北方边疆地区实现了新的规模更大的统一。元朝将辽东地区与蒙古草原划分为辽阳行省与岭北行省辖区,直属中央朝廷管理。元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的全国性政权,对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无论是就广度与深度而言,较之前代都有较大发展。经过元代的统治,北方游牧民族对中原内地的向心倾向进一步加强,这对于以后清朝奠定其北边版图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元朝治理云南、湖广等地区的政策也收到很大成效,对我国西南边疆的稳固发展起了巨大作用。云南之地虽远在秦汉以前即与中原发生了密切关系,彼此有所交往,然迄至唐、宋,相继建立的南诏、大理国政权,与中原王朝一直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湖广地区虽然未曾出现割据称雄的强大政权,但各民族土酋大姓各自辖地治民,世代独霸一方。唐、宋王朝统治者对各族酋领实行羁縻政策,只求其来朝贡奉正朔,事实上没有实现真正的管辖。元朝统治西南的时代,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统一政治局面。元朝如内地一样在西南设置云南、湖广等行省,委任流官进行直接管理,同时又采用广泛任用土官的办法,从而保证了在当地封建统治的迅速建立与巩固。元以后,西南边陲再没有出现如南诏、大理国般的地方性政权,始终统一于中央政权的版图之内,这确与元代推行的治边政策有关。
其次,导致民族杂居,促进民族融合。元代从巩固边疆地区的目的出发,不断发军屯戍,移民实边。元世祖忽必烈时期,汉人以及蒙古、色目的军士与工匠、民户被遣往边疆地区垦田、凿井、营造兴建者史不绝书,不胜枚举。边疆既被视同于内地,“无畛域藩篱之间”[4],那些世居边地与中原汉地隔绝的少数民族人众纷纷内迁,散布在中原各地。这样,无论在边疆抑或在内地,民族杂居的局面遂告形成。民族杂居为民族融合创造了良好条件,不但许多内迁民族很快融合在汉族当中,那些迁徙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汉人,年深日久,也大多融合于当地民族。如明代史书记载“(云南楚雄)府治之近多旧汉人,乃元时移徙者,与僰人杂处,而服食、器用及婚姻大抵同风”[5],即一例证。
元代民族杂居与民族融合的结果,自然进一步地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各个民族之间你中有我,水乳交融,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此外,还不断开发与扩大了我国的疆土,使各边疆地区与整个中国连成血肉一体,不可分割,保持牢固的统一。
再次,对后世封建王朝的治边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元朝巩固边疆、加强统一的政策与措施,为以后的明、清封建王朝统治者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治边经验,影响至为深远。
元朝为了对全国进行有效的统治,大力加强中央集权制,将全国包括边疆地区划分为11个行中书省,统归朝廷直接管辖。元代“行省”建置与政区的划分,基本为后世所沿行。元亡明兴,朱元璋建立起新王朝的初年,在地方上仍沿用元代行省制度,全国划分为13个行省与一个中书省直辖区。洪武九年(1376年),行省官衙机构改称承宣布政使司。清承明制,也是设置布政使司。但明、清两代对布政使司的辖区一直袭用元代旧称,仍叫“行省”,后简称“省”,沿袭至今。
元明鼎革之后,西藏地方与祖国的关系并未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仍然保持着由元朝建立并巩固起来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元时僧俗官员并行制度一直延续下来,成为以后各地政教合一政权的定制。明朝统治者“用僧徒化导”,即继承了元代以宗教力量统治西藏的策略。明太祖朱元璋封噶举法王为“大司徒”、“勤国公”、“灌顶国师”,并“赐统御西藏三部十三万户之敕诏”。明朝在河州(今甘肃临夏县)设立“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以统一管理西藏地方的事务,基本上沿袭元代制度。中央王朝与西藏地方的关系,在清代又有进一步发展。清朝满族统治者从元、明治理西藏的经验深知,宗教势力在当地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而对于藏传佛教尤其对其中势力最大的格鲁派,极力扶植、优容,始终如一地维护达赖、班禅在宗教上的崇高地位。清廷特派驻藏大臣,代表清朝皇帝监督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行政机构(噶厦)的各项工作。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廷公布《钦定西藏章程》,对西藏的各种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些施政措施,进一步加强了中央与西藏地方的密切关系。
由此可见,继元之后的明、清王朝继承并发展了元代对西藏地方的施政方略,从而使整个西藏一直置于全国统一政权的直接管辖之下。
元朝统治者在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西南多民族地区实行土官制度,在直属中央的行省之下,广泛设立以土著民族酋领充任的土官,从而保证了元王朝在各民族地区封建统治的迅速建立与巩固。这种有效的边政措施,亦为后世王朝所沿承并加以发展。明王朝建立后,继承元代的以土官治土人的制度,封土司民,确立土司制度。《明史·土司传》载:“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其要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则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在直接接受元代经验和明封建王朝的统治在西南地区更为广泛深入的条件下,明代土司制度更加趋于完备。明代,在西南施行土司制度的地域更加广阔,进一步地将各土司地区巩固地统一在王朝版图之内。清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仍然保留了土司制度,其具体措施仍沿袭明朝时期,继续利用土司帮助封建中央稳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直到雍正年间,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鄂尔泰才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展开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活动,但在山区及边远地方仍余留有不少土司。(www.xing528.com)
在肯定元朝边政积极历史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元作为一个封建王朝,其实施的治边政策,对各族人民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残酷的压迫与剥削的一面。例如元统治者惯于采取“以夷制夷”、“以夷攻夷”的策略,利用甚至制造边疆各个民族之间的矛盾而使相互制约,彼此相残,借以渔利于其中,维护封建王朝的政治利益。这样必然会加深边疆少数民族间的矛盾与隔阂,在历史上留下消极的影响。再如元统治者在边疆少数民族当中征敛无度,沉重苛繁的赋役剥削往往引起少数民族的不满与反抗。大德五年(1301年),金齿地区“诸夷相效,不输税赋,贼杀官吏”[6];至顺二年(1331年),“海南所建大兴龙普明寺,工费浩穰,黎人不胜其扰,以故为乱”[7];至正六年(1346年),“辽阳为捕海东青烦扰,吾者野人及水达达皆叛”[8]。此即元朝苛赋重役逼反边疆民族的实例。元代中期以后,随着元朝统治集团日趋腐败,不仅中原内地,连“地极边恶”的少数民族地区也是反元起事此起彼伏,频仍不断,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元朝封建统治的力量。
历史地、全面地分析元代治边政策,既要看到它引人注目的积极作用,又要看到它存在的消极因素。从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整个历史发展的进程中考察,前者还是主流。我们对于这个主流,应该给予历史的肯定。
[1] 《宋史》,卷四九二,《吐蕃传》。
[2] 参见陈佳华、林荣贵:《元统一前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趋势》,载《内蒙古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
[3] 许有壬:《至正集》,卷三六,《先施堂记》。
[4] 《道园学古录》,卷八,《可庭记》。
[5] 《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四,《楚雄府》。
[6] 《元史》,卷二〇,《成宗本纪三》。
[7] 《元史》,卷三五,《文宗本纪四》。
[8] 《元史》,卷四一,《顺帝本纪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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