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的边疆政策,实际上即统治居于周朝边疆的戎、夷、蛮、狄诸族的政策。在周初,由于殷顽民及同其相勾结的奄、蒲姑等东夷族的势力还很强大,镇压和分化东方的反周势力曾是周朝首先考虑的问题。
从民族关系的角度观察,周初“大封建”的主要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姬姜之外的异族,即商朝遗民及原来属于商朝的东夷、北狄诸族人民的统治,它是周初的一项最主要的边疆政策。
据《史记·周本纪》:武王灭商后,“封商纣子禄父殷之余民”;为了防止他们叛周,又封弟管叔、蔡叔、霍叔以监之,史称“三监”。武王死,成王年幼,政权落在武王弟周公旦手里。三监对此不满,勾结东夷诸方国(主要是徐、奄、蒲姑等)发动叛乱。周公率大军东征,经过三年的激烈战争击败叛军,杀禄父,黜三叔。东方夷族诸部重新归服周朝。但这里依然潜藏着强大的反周势力。
从武王灭商起,特别是周公第二次东征胜利之后,成王、康王曾大规模“封邦建国”。成王封周公世子伯禽于鲁,《左传·定公四年》载其事曰:“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昊之墟。”杜预《集解》云:“商奄,国名也。或迸散在鲁,皆令即属鲁怀柔之。”又云:“少昊虚,曲阜也,在鲁城内。”据此,鲁建都之曲阜本为奄地[1]。奄及其邻近的徐夷、淮夷为周初东夷叛周的中心之一,因此成为周公、成王东征时的一个主要打击目标。成王灭奄后即以奄民赐伯禽,奄人遂成为鲁之种族奴隶,其地亦成为鲁之封地。成王命伯禽为方伯“监七百里内诸侯”,显然是为了镇压和统治商奄遗民及徐夷、淮夷。伯禽封鲁后,“淮夷、徐戎(按即徐夷)并兴”,联兵攻鲁。鲁为之“东门不开”,伯禽迅速征集军队在费誓师并讨败之,巩固了周朝在今山东南部及江淮地区的统治。成王封师尚父为齐侯,都营丘(今山东临淄北),以统治东夷蒲姑氏。蒲姑亦为东夷大国,成王时,与商奄一起叛周,周公东征,灭之。师尚父即太公吕尚,姜姓,成王外家,善兵权与奇计,在灭纣和东征中立有大功,为西周开国元勋。将这位智勇兼备的国戚元老封之于蒲姑旧壤,目的显然也是为了镇压和统治对周朝怀有敌意的蒲姑遗民和相邻的其他夷人。《史记·齐太公世家》载其受封后匆忙就国的情形:师尚父率部“夜衣而行,黎明至国,莱侯来伐,与之争营丘”。由此知师尚父封齐是周朝在蒲姑地区形势极其紧张的情况下作出的重大决定。齐国统辖今山东北部。成王命太公曰:“东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无棣,五侯九伯,实得征之。”[2]穆陵在淮南,今河南光山、新县接界处。无棣在今河北卢龙。是东夷全境均在其弹压之下。鲁在南,重点是防备奄、徐、淮诸夷(少昊后裔多居此)。齐在北,重点是统治蒲姑、莱夷等(太昊后裔多居此)。二国以强大的西周王室为后盾,平时厚礼聘问,战时结盟共讨。东夷诸部被齐、鲁两国分割统治和监视,要想发动大的反周斗争,的确是很困难的。
在周朝北方,今河北省南部,成王封康叔(武王弟)于殷墟,建立卫国以统治同周朝敌对的“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在卫国北方,今北京一带地方,封给同姓贵族召公奭,建立燕国以统治居于今河北省北部的山戎及旧孤竹国的商族遗民,并将周朝的影响传播到境外诸族。肃慎同周朝友好关系的建立,燕国当起了作用。在今山西省南部古唐国地方,成王封弟叔虞于夏墟,建晋国。晋国统辖狄族“怀姓九宗”、般吾、屠州等。
此外,周朝在东南方即今河南商丘有异姓诸侯国宋国,今江苏无锡东南建有吴国和宜国。在南方今江汉平原建有曾、隋等姬姓小国(“汉阳诸姬”)。在西南今宝鸡大散关建有散国。今重庆地区建有巴国。今汾水下游有耿、贾、霍等。惠栋《左传补注》引《荀子》云周初“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其中,据《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武王“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这样大规模的“封建母弟”,目的是“以蕃屏周”[3],即统治当地的少数民族,保卫周朝边疆的安全,使边疆免受境外民族的侵扰。周人是由西方的一个不大的方国发展起来并最后灭亡“大邑商”的,在周人看来“非我族类,其心必异”[4]。对于异族,即使势力还很弱小,也一点不能疏忽。因此,周朝的封建诸侯,尽管有“陈锡载国”,即姬姜贵族论功封赏以避免内讧之意,但主要的意图,应是加强对边疆和内地异族人民的控制和统治,即“以蕃屏周”。
值得注意的是周朝在边疆地区大规模推行封土建侯之时,也根据诸侯国所统民族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规定了不同的统治政策。如封建卫、鲁时,命二国“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封建晋国时,命晋国“启以夏政,疆以戎索”[5]。商政,《春秋左传》杜预《集解》云:“居殷故地,因其风俗,开用其政。”孔颖达《疏》云:居民因自然条件不同而“异俗,修其教不易其俗,开道以旧政也”。关于夏政,杜预云:“因夏风俗,开用其政。”据此,商政、夏政乃商、夏两朝对其所统治民族因其故俗而制定的一种统治制度。卫为商人聚居地,鲁为接受商人文化熏陶最深的商奄旧壤,而且两国都从周朝接受了大批商人奴隶(“殷民六族”和“殷民七族”),在鲁、卫实行商政,不仅有因袭旧制之便,而且也可减少不必要的阻力。晋国情况不同,那里曾是夏朝数百年的统治中心。夏朝灭亡后,大部夏朝遗民居住在这里,直到春秋时阳樊(今河南济源)人还声称他们那里不仅有夏朝后嗣,而且还实行着夏朝的遗法。因此,在晋国实行夏政是顺乎民情的。周索、戎索,即周法、戎法,“疆以周索”、“疆以戎索”,即以周法、戎法处理当地的民事纠纷乃至暴力事件[6]。鲁、卫因商、奄人的势力大,周初又屡次发动叛乱,所以要用周法严厉地惩治他们,晋国戎狄分布广,周朝分给叔虞的奴隶中又有狄族“怀姓九宗”,戎狄都是游牧民族,风俗习惯相似,周初这里又无叛乱发生,疆以戎索即以戎狄的习惯法来治理戎狄族。根据不同地区的历史传统和形势,制定和实施不同的民族政策,显示了周初边疆民族政策的灵活性。
在有周一代,最能集中体现周朝边疆和民族政策的是五服制。西周的五服制是周朝对国内诸侯及边疆民族方国所规定的朝贡制度。我们在叙述夏朝的五服制时已指出:《禹贡》所载的夏朝五服制可能羼入有周朝五服制的内容。虽然我们今天已无法从中将二者的区别分辨出来,但可以肯定周代实行的五服制,仍然是周朝允许边疆少数民族进行有限度自治的一种政策,亦即所谓羁縻政策。《国语·周语》在叙述周朝实行甸、侯、宾、要、荒五服制之后说:“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据韦《注》,邦内(王畿千里之内)为甸服,服甸服的“供日祭。此采地之君,其见无数”。邦外接侯服,服侯服的诸侯“供月祀……皆岁见”。侯外接宾服,服宾服的诸侯“供时享”,即每三月一贡献,并分别或二岁、三岁、四岁、五岁朝王一次。服要服的蛮夷酋长每岁纳贡一次,六岁朝王一次。服荒服的戎狄要“王事天子”,即尊周天子为王;其酋长“世一见”周天子,即朝嗣王及即位而来见。即是说蛮夷戎狄只要承认周天子的最高宗主权,按规定的时间纳贡和朝见周天子,其政治制度、风俗习惯等一切均可照旧,其酋长亦拥有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处理权。
对于违反朝贡制度的诸侯,其中包括承担要服、荒服义务的蛮夷戎狄酋长,周初规定了处理及惩罚办法。周朝主张德治,即所谓“先王耀德不观兵”[7]。对于不驯顺的要服、荒服酋长,周王先“修名”、“修德”,即一方面遣使明示其对朝廷的义务,一方面周天子自己修德以感化之。修名、修德之说恐怕全为溢美之词。《左传·成公二年》云:“蛮夷戎狄不式王命,淫湎毁常,王命伐之,则有献捷。”周王对于不按时朝贡的蛮夷戎狄酋长的惩罚乃至出兵讨伐,肯定是非常严厉和残酷的。周穆王就曾借口犬戎不纳“享”服而兴大军讨之。直到春秋时齐桓公伐楚,其理由是楚不“贡”苞茅(楚为蛮,应纳“贡”服)。据此,至少在西周前期,西周存在着比较严格的五服制度。(www.xing528.com)
强大的周朝通过封建四方的同姓和异姓诸侯国,对蛮夷戎狄进行直接的军事镇压和政治统治,以确保周朝的边疆安定和周朝奴隶主阶级对蛮夷戎狄的人口、物质掠夺。五服制度不仅使这种掠夺合法化和制度化,而且也使蛮夷戎狄的氏族贵族和奴隶主分享到“自治”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好处。周朝的这项边疆民族政策在周朝前期收到了成效,史载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小盂鼎》载康王伐鬼方(详下),但战争时间短,战争甫起周即获大胜,亦未影响边疆安定之大局。
[1] 据《淡静斋文钞·鲁都考》,奄都奄城,在今山东曲阜县治;鲁都曲阜,在今曲阜县北3里之古城村。两城仅距3里。
[2]稍异。《史记》,卷三二,《齐太公世家》;《左传·僖公四年》亦载是命,文
[3] 《左传·昭公九年》。
[4] 《左传·成公四年》。
[5] 《左传·定公四年》。
[6] 杜预:《集解》,释“索”为法。“疆”,旧释区划土地,误。
[7] 《国语·周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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