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夏一代同东夷的关系,始终是夏朝最紧迫最重要的内政问题之一。为了确保东夷诸氏族部落的归属,夏朝从禹至帝发(桀父)都非常注意帝族同东夷大姓有仍氏、有莘氏的婚媾关系。上面我们已经提到禹、启同涂山氏(疑即有仍氏)的联姻。传说太康失国后仲康亦为子相娶有仍氏女后缗为妻,相被杀后,后缗逃母家并受到庇护,在那里生子少康,后来少康终于领导夏后氏,恢复了一度灭亡的夏朝。因此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正是同有仍氏由婚姻关系结成的联盟才挽救了夏朝危亡的厄运。在历史上民族间的婚媾关系往往是相互的,夏后氏帝族女子嫁与有仍氏和有莘氏酋长为妻,当在情理之中。春秋时的杞、缯姒姓,本为东夷族二小国,但却一直被认为是“夏禹之后”[1],可能即源于此。
夏朝对有莘、有仍之外的东夷氏族部落,只要他们表示顺从,亦采取笼络、怀柔政策。如帝芒(亦作帝荒)时,“命九夷”,帝泄时“命畎夷、白夷、赤夷、玄夷、凤夷、阳夷”[2]。命,《尔雅·释诂》释“告”。《说文》云“王言惟作命”。《周礼·大宗伯》载“九命”:“亲异姓之国,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一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3]“九命”皆帝王赏赐臣属爵位官职及贵重物品时的诏令。夏帝此“命”,当亦作如是解。若然,夏朝为巩固对广大夷族人民的统治,对夷族诸氏族部落酋长曾用赐爵和物来加强他们同夏后氏的关系,以达到羁縻的目的。
《国语·周语上》载周有五服:“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又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服定贡赋之轻重,爵定位次之尊卑。服、爵是周礼的主要内容。孔子说周因于殷礼,殷因于夏礼。夏殷当亦有同周礼大同小异、与周礼比较起来还不很完善的服爵制度。因此,尽管夏代是传说时代,尽管《禹贡》成书较晚[4],所载夏朝的五服制度当有若干根据。《禹贡》说:从夏朝京城向四方算起,500里为“甸服”。甸服为帝室直属领地,人民近的纳粮、禾秸,远的纳粮。甸服外500里为“侯服”,是夏朝分给众诸侯的领土,除按时进贡外,还要拱卫京师、斥候敌人。侯服外500里为“绥服”(顾颉刚认为即《周语》“宾服”),夏朝设官宣传夏朝的德政,使这里的人民向夏朝进贡,同夏朝友好,并“奋武卫”以保卫夏朝边疆安宁。以上三服以内,所居住的当以夏后氏或华夏族人为主。绥服外500里为“要服”。参以《国语》,居要服地者应为蛮夷族人。宋蔡沈《书集传》云:“要者取要约之义,特羁縻之而已。”《国语·周语上》韦昭注释要服为“要结信好而服从之”。《史记集解》引孔安国曰:“要束以文教也。”姚永朴《尚书谊略》云:“要、徼通用,边塞曰徼,要服即边服。”蛮夷即南方的苗蛮及东方的东夷,由于他们为定居土著,夏朝只要求他们贡纳少量的赋税,逐步改变他们落后的风俗习惯,不背叛夏朝,即后世所谓羁縻而已。要服外500里为“荒服”。参以《国语》,居荒服地者为戎狄。戎狄均为游牧民族,迁徙随水草,故居地无常。荒服,《史记集解》引马融曰:“政教荒忽,因其故俗而治之。”其中居住地靠近要服的戎狄人,夏朝的政策是“蛮”。《史记集解》引马融云:“礼简怠慢,来不拒去不禁。”[5]《尚书正义》引郑玄云:“蛮者听从其俗,羁縻其人耳,故云蛮。”又云:“蛮之言缗也,其意言蛮是缗也。缗是绳也,言蛮者以绳束物之名。”[6]远离要服的戎狄人,夏朝的政策是“流”。孔颖达《疏》云:“其俗流移无常,故政教随其俗,任其去来。”[7]据此,荒服乃夏朝对迁徙无常处的戎狄的羁縻政策。就羁縻政策这一点看,与蛮夷同,但也有相异处。蛮夷土著,且居住地与夏朝中心统治区邻接,他们的向背对夏朝影响很大,因此夏朝对他们的控制要严格一些,向他们勒索的贡物也可能多一些。这与难以驾驭的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戎狄显然是不同的。总之《禹贡》所载夏朝的五服制,虽有将西周五服制中的若干内容伪托为夏已有之之嫌和包含有儒家理想主义成分(如每服相距500里之类),但夏朝对蛮夷、戎狄等周边少数民族,实行“要服”、“荒服”之类的羁縻政策,则是完全可能的。
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仅是夏朝边疆政策的一个方面。夏禹曾训诫诸侯“不距朕行”[8]。孟子说夏禹时诸侯“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9]。为掠夺更多的奴隶而不断兴兵讨伐不驯顺或对夏朝的奴隶制统治稍表反抗的少数民族,则是夏朝边疆民族政策的另一个方面。关于这一点,我们下面再说。
[1] 《国语·周语中》韦昭注。
[2] 王国维:《古本竹书纪年辑校》。
[3] 《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www.xing528.com)
[4] 顾颉刚认为:《禹贡》“是公元前第三世纪前期的作品”,参见《禹贡注释》,载《中国古代地理名著选读》,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4页。
[5] 《史记集解·夏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6页。
[6] 《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禹贡》。
[7] 《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禹贡》。
[8] 《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禹贡》。
[9] 《孟子·告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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