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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更新与报废方针:年限检验及可延期使用-汽车运用工程学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进行车辆更新前,运输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以贯彻上述原则。2)轻、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第2)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即4年或5年。

车辆更新与报废方针:年限检验及可延期使用-汽车运用工程学

汽车是运输企业的主要生产工具,为实现高产、优质、安全、低耗的目标,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应优先采用技术先进、性能优良的车辆,并适时更新与报废老旧的车辆。

1.车辆更新

新车辆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车辆更换在用车辆,称为车辆更新,不仅包含用同类型新车辆或性能优越车辆(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汽车或吨位构成更为合理的车辆)更换尚未达到报废条件的性能较差的车辆,也包含已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的更新。车辆更新是运输单位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基本手段之一,是降低运行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车辆更新应以提高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原则。在进行车辆更新前,运输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以贯彻上述原则。车辆更新应以更新理论(本章第四节)作为指导,从原则上讲,车辆更新应以经济寿命为依据,但还要视国情考虑更新车的来源、更新资金、车辆保有量以及折旧率和成本等因素。车辆更新实际上是对运输单位车辆配置的调整,不能仅仅理解为以新换旧和原有车型的重复,更重要的是通过更新来保持和提高运输单位的生产力,优化车辆配置,降低运行消耗。更新车辆选为原车型或新车型,要根据运输市场情况和客、货源的变化情况来决定,同时还要考虑管理人员、驾驶员、修理工的培训、维修设备的更换等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车辆更新还应与车辆改装、改造结合起来考虑,综合分析各自的优缺点以决定对车辆进行改装、改造还是更新。

运输单位应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落实,以有计划地进行车辆的适时更新,维持并促进运输的不断发展。这就要求运输单位把车辆更新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研究,组织人员以车辆的经济寿命为原则进行研究与论证,提出车辆更新的最佳使用年限,并根据运输市场、汽车市场动态,结合最佳更新年限,编制车辆更新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积极组织落实,以保证运输车辆经常处于高效率、低消耗的良好技术状况。个体运输户也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及时更新,由于车辆更新具有广泛意义,所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督促个体运输户及时更新车辆。

更新下来的运输车辆,运输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变价收入应用于车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更新下来又未达到报废条件的运输车辆,可移为他用或转让出售。如移用作为使用强度较低的非专业运输车辆,也可按值论价出售给外单位或出租给外单位。对于属于报废车辆的更新,应按报废车辆处理,不准转让和移作他用。

2.车辆报废

汽车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以报废。车辆报废应根据车辆报废的技术条件,提前报废会造成运力浪费,过迟报废则又增大运输成本,影响运力更新。

我国《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km,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km,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km,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km。(www.xing528.com)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汽车。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

5)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15%的汽车。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汽车。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汽车。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第2)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即4年或5年。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运输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车辆需要报废时,由其主管部门鉴定、审批,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对需要报废而尚未批准的车辆,要妥善保管,严禁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总成;对于已经批准或确定报废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吊销营运证,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用报废车辆的总成或零件拼装车辆。凡经批准报废的车辆,要在车辆技术档案上记录报废的原因,批准文号、车辆折旧(净值)等项内容。车辆报废的其他手续,应按各地车辆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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