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标准和技术规范是进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的依据。维修企业和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技术标准、规范,规范维修作业和维修质量检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制定企业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目前,汽车整车修理质量评定的国家、行业标准主要有:
GB/T 3798.1—2005《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客汽车》
GB/T 3798.2—2005《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第2部分:载货汽车》
GB/T 3799.2—2005《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第2部分:柴油发动机》
GB/T 3799.1—2005《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GB/T 5336—2005《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汽车维护质量评定的国家、行业标准主要有:
GB/T 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JT/T 511—2004《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
JT/T 512—2004《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
JT/T 509—2004《轿车车身维护技术要求》
2.汽车维修质量保证(www.xing528.com)
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2005年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又进一步明确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不同类型车辆,不同维修内容有不同的保修期。
(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km或者100天。
2)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km或者30天。
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km或者10天。
(2)其他机动车
1)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km或者60天。
2)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km或者7天。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