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业车辆检测制度的制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设,是车辆技术状况监控体系的重要内容。
1.车辆检测制度的制定
根据《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应负责制定本地区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检测制度,并在车辆全过程综合管理工作中,推广检测诊断技术,实行定期检测,建立车辆技术状况监控体系。这也是贯彻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原则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汽车检测诊断技术能够被广泛采用,充分发挥已有检测诊断设备的功能,并为社会所承认,必须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形成制度。因此,各交通运输厅(局)应从辖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运输单位从事运输的性质,区别营运车与非营运车、载客车与载货车、专业运输车、机关单位车与个体运输车,并考虑这些车辆的使用条件和强度以及老旧程度等多种因素,建立适合本地区情况的车辆行业管理检测制度,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检测制度可以规定:对营运车辆按行驶里程或行驶时间,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对非营业性运输车辆实行不定期检测;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抽检。检测项目应满足综合性能检测的要求,并要建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检测标准。
2.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设
建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规划、管理和监督,以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与车辆检测诊断工作协调发展,布局合理,避免盲目性;制定本地区的行业检测标准和检测制度;以及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条件、检测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管理和监督。(www.xing528.co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应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的检测站,可代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行驶质量监控。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网络,为适应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要求,交通运输厅(局)应根据GB/T 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对已经建成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应对提出认定申请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其装备设施、工艺布置、计量仪具、人员组成、管理制度等逐项进行审查认定。对认定合格后的检测站,由当地交通厅(局)发给“检测许可证”。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认定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输车辆检测制度,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作用,以保证公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使运输单位和个人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积极配合,完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下达的车辆检测任务。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检测后,应发给检测结果证明。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工作中,审批经营资格的一项重要依据,就是运输单位投入营运的车辆技术状况是否良好,以及维修车辆的维修质量是否合格。因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发的检测结果证明,作为发放或吊扣营运证和确定维修经营资格的一项主要依据,从而达到对运输单位和维修单位实行行业管理的目的。
各类汽车检测站的职责、检测内容和车辆检测标准等有关内容可参阅本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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