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汽车排放标准有: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GB 11340—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和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汽车排放检测或试验分为:形式核准检查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和在用汽车的检测。其中,形式核准试验适用于新设计的车型;生产一致性检查适用于对成批生产的车辆所进行的抽样试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指在新车投入使用一定时期内或行驶一定里程后对污染控制装置的功能所进行的检查试验;在用汽车检测指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在用汽车的技术状况所进行的年检及抽样检测。不同排放检测试验应采用相应的检测标准。
在上述国家标准中,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和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了在用汽油汽车和柴油汽车的排放污染物限值和测量所应满足的要求。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
根据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其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8-1。
表8-1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分数)
注: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微型面包车,执行此类在用车排放标准。(www.xing528.com)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α)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α应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2.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限值
根据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其排气烟度值应满足如下要求。
1)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实施后(2005年7月1日后),经形式核准批准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进行试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应不大于车型核准批准时的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再加0.5m-1。
2)自2001年10月l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生产的汽车,应按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的要求进行试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应不大于以下数值:
自然吸气式:2.5m-1;涡轮增压式:3.0m-1。
3)自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自由加速试验-滤纸烟度法的要求进行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4.5Rb;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则应不大于5.0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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