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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王府建筑:等级制度与特点

时间:2023-10-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府是传统住宅建筑中特殊的一类。王府与宫殿有许多接近的地方,介于宫殿与民居建筑之间,是皇宫向民居的过渡,仅次于皇宫建筑。对于王府建筑的等级制度,秦汉及以前未见明文规定。第三等级是郡王府,与世子府相同。第四等级是贝勒府,规定“基高六尺,正门三间,启门一,堂屋五重,各广五间,均用筒瓦,压脊二狮子和海马;门柱红青油饰,梁栋贴金,彩画花草。余与郡王府同”。第六等级是镇国公、辅国公府,规定与贝子府相同。

甘肃王府建筑:等级制度与特点

王府是传统住宅建筑中特殊的一类。王府、府邸、府第主要用于封建贵族、官宦、富商、地主等有特殊社会地位或特权阶层的住所称呼,老百姓的宅院房屋不能随便称为府。随着封建住宅建筑等级制度的瓦解,人们普遍尊称别人、好友的住宅为“尊府”“府上”等,仅属一种礼节。那些地处穷乡僻壤之地的一间茅草小屋或一孔窑洞,当然不可称为“府”或“府第”。

与普通民众的住宅建筑相比,王府建筑带有更多的政治性和宗法礼制性,显示着皇权之下、庶民之上的尊荣。王府与宫殿有许多接近的地方,介于宫殿与民居建筑之间,是皇宫向民居的过渡,仅次于皇宫建筑。

对于王府建筑的等级制度,秦汉及以前未见明文规定。唐至清代,等级规定已很详细,包括建筑的形制、规模、围墙高度、正门、正殿、翼楼、寝门、寝殿、后楼等,以及各建筑的屋顶用瓦的种类、油饰颜色、雕饰纹样、门钉数目、殿内装饰与纹样等,严禁任何僭越行为。

唐六典》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天下官民住宅建筑的等级制度:“凡宫室之制,自天子至于士庶,各有等差。天子之宫殿皆施重栱、藻井。王公、诸臣三品以上九架,五品以上七架,并厅厦两头。六品以下五架,其门舍三品以上五架三间,五品以上三间两厦,六品以下及庶人,一间两厦。五品以上者,得制乌头门。”“庶人所造房舍,不得过三间四架……不得辄施装饰。”

宋代,官民住宅建筑的营造制度更加细致,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皇帝的居所,称为“殿”“大内”等,皇子的居所称为“东宫”等。广大官吏的住宅,根据不同的等级而有不同的制度,执政亲王的住宅称为府,其他官员的称为“宅”,庶民的只能称为“家”,而且规定“庶人屋舍许五架一间两厦而已,其朱漆梁柱窗牖者,亦在所禁”。(www.xing528.com)

明朝建国后,非常重视天下官员百姓的住宅建筑等级制度建设工作。明政府分封各地的王侯将相时,规定了八种封爵等级(亲王、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对王府的营建更加重视,但明代分封的诸王在京城中不允许修建府第,而是由朝廷出资在北京集中修建“十王邸”,供进京的亲王们临时居住。明代的王府及百姓住宅有六个等级规定:等级最高的是皇帝宫殿,正殿曰奉天殿,后曰华盖殿,还有乾清宫、坤宁宫等;第二等级是亲王府。洪武四年(1371年)规定,亲王府由国家统一设计和建造:“城高二丈九尺,正殿基高六尺九寸,正门、前后殿、四门城楼,饰以青绿点金,廊房饰以青黛。四城正门,以丹漆,金涂铜钉。宫殿窠栱攒顶,中画蟠螭,饰以金,边画八吉祥花。前后殿座,用红漆金蟠螭,帐用红绢金蟠螭。座后壁则画蟠螭、彩云,后改为龙。”洪武七年(1374年)再次补充规定亲王所居殿“前曰承运,中曰圜殿,后曰存心;四城门,南曰端礼,北曰广智,东曰体仁,西曰遵义”。洪武九年(1376年)再次补充规定亲王居住的“宫殿、门庑及城门楼,皆覆以青色琉璃瓦。……饰朱红、大青绿,其他居室止饰丹碧”。弘治八年(1495年)再次补充完善了亲王府建筑的等级制度。第三等级为郡王府,天顺四年(1460年)正式规定,其建筑规模有“门楼、厅厢、厨库、米仓等共数十间而已”。第四等级为公主府第,洪武五年(1372年)正式规定:公主府第“厅堂九间,十一架,施花样兽脊,梁、栋、斗栱、檐桷彩色绘饰,惟不用金。正门五间,七架。大门,绿油,铜环。石础、墙砖,镌凿玲珑花样”。第五等级是百官的住宅,政府规定,严格禁止官民房屋使用刻有古帝后、圣贤人物及日月、龙凤、狻猊、麒麟、犀、象图形的装饰物。第六等级为普通百姓住宅,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正式规定:“庶民庐舍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栱,饰彩色。”

清代继续延续和维护明代创立的官民住宅建筑等级制度,清代分封的爵位比明代多,达十多种。清政府根据满族贵族、汉族官僚的不同爵位、官阶品第,规定了七个等级的住宅制度:第一等级是亲王府,规定“基高十尺,外周围墙。正门广五间,启门三。正殿广七间,前墀周围石栏。左右翼楼各广九间。后殿广五间。寝室二重,各广五间。后楼一重,上下各广七间。自后殿至楼左右均列广庑。正门殿寝均绿色琉璃瓦,后楼、翼楼、旁庑均本色筒瓦。正殿上安螭吻,压脊仙人以次凡七种,余屋用五种。凡有正屋正楼门柱,均红青油饰。每门金钉六十有三,梁栋贴金,绘画五爪云龙及各色花草。正殿中设座,高八尺,广十有一尺,修九尺,座基高尺有五寸,朱髤彩绘五色云龙;座后屏三开,上绘金云龙均五爪,雕刻龙首有禁。凡旁庑楼屋,均丹楹朱户。其府库仓廪厨厩及祗候各执事房屋,随宜建置于左右,门柱黑油,屋均板瓦”。第二等级是世子府,规定“基高八尺,正门一重。正屋四重。正楼一重。其间数修广及正门金钉、正屋压脊,均减亲王七分之二,梁栋贴金,绘画四爪云莽各色花卉,正屋不设座,余与亲王府同”。第三等级是郡王府,与世子府相同。第四等级是贝勒府,规定“基高六尺,正门三间,启门一,堂屋五重,各广五间,均用筒瓦,压脊二狮子和海马;门柱红青油饰,梁栋贴金,彩画花草。余与郡王府同”。第五等级是贝子府,规定“基高二尺,正房三间,启门一,堂屋四重,各广五间,脊安望兽。余与贝勒府同”。第六等级是镇国公、辅国公府,规定与贝子府相同。第七等级是公侯以下的官吏及老百姓的住宅,规定“官吏住宅的台阶高一尺,梁栋许绘画五彩杂花,柱用素油,门用黑饰。中梁贴金。二品以上官员,正房方得立望兽,余不得擅用”。顺治十八年(1661年)再次补充规定:“公侯以下、三品官以上房屋,台阶高二尺。四品官以下至士民房屋,台阶高一尺。”

为了严格维护封建统治的等级制度,《大清律例》还专设“官民住宅违规处理措施”,若有官吏或百姓违规修建住宅,“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违式之物,责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清雍正时期,政府颁发了专门用于工程建设设计和管理的法律《工程做法则例》,其中再次重申,贝勒以下的官民房屋,墙垣不许擅用琉璃瓦、城砖,如有违反者,“严行治罪,其该管官一并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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