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概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事先制订的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是对特定的潜在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安排,是应急响应的行动指南。
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避免紧急情况发生时出现混乱,确保按照合理的响应流程,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影响。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对于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1)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基坑开挖、脚手架拆除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订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3)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原则。
1)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应急预案编制应结合本单位安全方面的实际情况,分析可能导致事故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订应急预案。
2)统一指挥、责任明确。预案实施的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如何分工、配合、协调,应在应急预案中加以明确。
3)程序简明、步骤明确。应急预案程序要简明,步骤要明确,具有高度可操作性,保证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启动、有序实施。
(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1)制订应急预案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明确应急预案救援组织机构、参加部门、负责人和人员及其职责、作用和联系方式。
3)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影响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
4)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包括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报警方式、通信联络方式、向公众报警的标准、方式、信号等。
5)应急设备与设施。明确可用于应急救援的设施和维护保养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可利用的应急设备和危险监测设备。
6)求援程序。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包括与消防机构、医院、急救中心的联系方式。
7)保护措施程序。保护事故现场的方式方法,明确可授权发布疏散作业人员及施工现场周边居民指令的机构及负责人,明确疏散人员的接受中心或避难场所。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明确决定终止应急、恢复正常秩序的负责人,宣布应急取消和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
9)培训与演练。培训与演练包括定期培训、演练计划及定期检查制度,对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10)应急预案的维护。更新和修订应急预案的方法,根据演练、检测结果完善应急预案。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有关奖惩。(www.xing528.com)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社区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综合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施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奖惩。施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相关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制订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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