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分区
GBJ16-1987规定,合理地设计防火分区是减少火灾和降低火灾损失的有效手段之一。所谓防火分区,也称防火单元,是指用具有一定耐火能力的墙、楼板等分隔构件作为一个区域的边界构件,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把火灾控制在某一范围内的基本空间。通常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或水幕及具有一定耐火能力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做分隔。见表1-3。
2.防火间距
建筑物之间留出适当的距离就能有效地防止火灾的蔓延扩大。这种预防火焰辐射引起相邻建筑着火而设置的间隔距离称为防火间距,见表1-4和图1-6所示。
表1-4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图1-6 防火间距示意图
(一级、二级且不超过6层住宅,每组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
3.安全出口
(1)为了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应有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一般直通屋外的,经走道、楼梯间或门厅能通往屋外的,通过相邻建筑或房间可至屋外(此相邻建筑或房间应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并有安全出口)的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建筑物的外门在多数情况下都可作为安全出口。一般要求建筑物都应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
(2)安全疏散距离。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1-5的要求,如图1-7所示。
表1-5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注 1.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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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示意图
L1—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房间的安全疏散距离;L2—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安全疏散距离
4.疏散设施
(1)开敞楼梯间。对标准不高、层数不多或公共建筑门厅的室内楼梯常采用开敞式。开敞楼梯间疏散方便、直观、经济,但开敞楼梯间是烟、火向其他楼层蔓延的主要通道,不利于防火。在建筑端部的外墙上常设置简易的全部开敞的室外梯,此时不受烟火威胁,处理得当还可起到丰富立面的作用,如图1-8所示。
(2)封闭楼梯间。有些民用建筑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有墙保护的楼梯间,即封闭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如图1-9所示。
图1-8 开敞楼梯间
(a)室内用;(b)室外用
图1-9 封闭楼梯间
疏散用的楼梯间宜有天然采光,且为了保证行走安全,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3)疏散门。疏散门应开向疏散方向,但房间内人数如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开启方向则可不限。疏散门不得采用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疏散门开启时,门扇不应影响疏散走道和平台的宽度。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m,如图1-10(a)所示;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如图1-10(b)所示。
图1-10 公共疏散门的防火要求
(a)公共疏散门的宽度要求;(b)挑檐及台阶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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