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大体上分为两类
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在生产时间和生产活动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影响,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条件、设备的不良或管理不善,致使人体受到伤害,暂时地、部分地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的事故,属于因工伤亡事故。
企业职工是指由本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既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也包括临时工和季节性农民工等。
(1)工伤事故范围
1)正在从事本岗位工作,由于机器设备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负伤、残废或死亡。
2)虽然未在本岗位,但在执行单位或领导指派的临时性工作中造成伤残或死亡。
3)因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导致职工急性中毒而造成的残废或死亡。
4)企业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意外事故,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的伤亡。
5)从事与企业生产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而造成的伤亡。
6)在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7)由于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患上职业性疾病(符合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种类),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残废或死亡。
8)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本企业职工伤亡。
9)企业以临时工棚作集体宿舍,由于工棚倒塌造成职工伤亡。
10)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企业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企业职工还是雇佣的外单位人员,均由本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
11)企业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无论是否在劳动过程中,只要与企业设备有关,都属于企业伤亡事故范围。(www.xing528.com)
(2)工伤事故等级 2007年6月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将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注:本条第一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规定的伤亡事故“损失工作日”计算: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不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但小于或等于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死亡,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工作日。
“损失工作日”的概念,其目的是估价事故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损失。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见表1-3、表1-4、表1-5。
表1-3 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单位:d)
表1-4 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注:以上表中括号内数字均为GB/T 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从1995年10月实施,在使用中可以参考该“标准”。
表1-5 功能操作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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