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2)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及义务。
3)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的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将其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以及定措施限期整改。
4)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人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
5)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6)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且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7)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搞好防火工作。
8)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9)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指定专人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更新,确保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10)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并要安排有关人员加强值班巡逻。
1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m,并确保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12)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者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www.xing528.com)
13)应保持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14)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者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者补充。
15)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规定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配备灭火器材,指定防火负责人,确保施工安全。在工程内、库房内不准调配油漆、稀料。
16)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者堆放可燃物品。
17)在建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及可燃材料,不得设置宿舍。
18)由于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按照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19)从事油漆粉刷或者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20)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21)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禁止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22)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禁止使用可燃材料搭设。
23)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关闭总开关,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24)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场所、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以及生活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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