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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根据与管辖范围-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执行管辖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权限和范围的划分。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根据与管辖范围-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

(一)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申请人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凭证。作为民事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须同时具备两方面条件:①具有执行性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②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具有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金钱或完成某种特定行为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人民法院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的法律文书,与判决书有同等的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2.人民法院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如依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

3.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4.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书。《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二)执行管辖(www.xing528.com)

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权限和范围的划分。它是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正确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权,能够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维护国家的法制尊严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可见,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不同,执行案件的管辖权也不同:

1.无论终审判决、裁定由哪级法院作出,执行工作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这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执行管辖上的选择权。如果申请执行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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