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或虽有申报但被驳回,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在本节导入的案例中,长丰电子有限公司丢失支票,无法实现票据权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通过法院依法宣告该支票无效,从而避免自己的损失。
公示催告程序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①程序的非讼性,它不同于一般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程序;②适用范围的特定性,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③程序制度的独特性,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④利害关系人具有不确定性。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票据和其他事项两个方面: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②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主要有股票和提单。
(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和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①申请公示催告的对象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②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人;③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④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⑤申请人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www.xing528.com)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申请的对象是否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申请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总之,在决定是否受理的阶段,人民法院对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2.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在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3.申报权利。申报权利的条件: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票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对申报权利的审查:要求利害关系人出示票据;对票据进行审查。申报权利的效力: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在法律上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4.除权判决。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②公示催告申请人提出申请;③公示催告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
除权判决的效力:①终结公示催告程序;②票据无效,被催告申报权利的票据丧失效力,即持有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③恢复公示催告申请人对失票的权利;④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有权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5.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与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人民法院作出并公告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后,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以申报权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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