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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原理与实物:督促程序概念、特点及终结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督促程序,是指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面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四)督促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民事法律原理与实物:督促程序概念、特点及终结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督促程序,是指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面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

督促程序具有以下特点:①督促程序的非讼性;②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③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④督促程序审理的便捷性;⑤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

(二)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债权人请求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必须提出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www.xing528.com)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三)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督促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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