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在规范第二审程序时,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准用的方法,即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
(一)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负有审判和监督双重任务,所以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严把法律关和事实关。
2.审阅案卷,熟悉案情,确定审理方式和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熟悉案情,审阅案卷,明确争点,确定开庭审理方式。如果确定开庭审理,还应确定审理地点,或在本院进行,或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同时,还需完成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等准备性工作。
(二)二审的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表明我国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的特点是:
1.第二审人民法院既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又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简言之,第二审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即只审理关系到上诉请求是否成立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对于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审理。
(三)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它是上诉案件审理的基本方式,其要求同时传唤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等环节,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提出的新事实进行审查和口头辩论,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新的裁判。开庭审理是实现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感和确保司法公正。(www.xing528.com)
2.不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①不开庭审理必须组成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第二审程序都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第二审程序实行不开庭审理的,同样必须组成合议庭。②不开庭审理不同于书面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开庭审理尽管不开庭,但除了阅卷之外,还必须开展调查,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这些远远超出了书面审理的范围。③不开庭审理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适用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只是上诉案件审理的补充方式。经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之后,事实仍然不清的,还必须开庭审理。
(四)上诉案件的裁判与调解
1.第二审法院判决的适用。在下列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节导入的案例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仅在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应当依法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是错误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适用。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3.上诉案件的调解。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其中包括第二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五)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可见,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因上诉对象不同而不同:对判决上诉的,审结期限较长,且在审限内不能审结的,还可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对裁定上诉的,审结期限较短,且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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