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针对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
(一)拘传及其适用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由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的措施。拘传的适用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拘传对象是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拘传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才能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正当理由是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训诫及其适用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针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的一种较轻的措施。适用训诫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训诫内容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字盖章。(www.xing528.com)
(三)责令退出法庭及其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针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强行命令其退出法庭的措施。它的适用情节重于训诫的适用情节,一般先适用训诫后,行为人若无改正再适用责令退出法庭。与适用训诫措施一样,适用责令退出法庭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口头宣布,实施过程记录在案。
(四)罚款及其适用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除“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之外所有妨害诉讼的行为,罚款对象除了实施妨害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还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如本节导入的案例中法院对银行罚款5万元,对银行行长和食品厂厂长两位主要负责人各罚5000元就是这种情形。
(五)拘留及其适用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与罚款的适用范围相同,拘留的期限是15日以下,适用对象只能是自然人。须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拒不履行调查、执行义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也可以适用拘留措施。
上述五种类型中,拘传、罚款、拘留都是较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程序相对严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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