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1.主导地位。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就是通过审判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实现其审判职能。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国家立法赋予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因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居于不可或缺的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主要表现为:决定民事诉讼的开始和结束,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审查监督;指挥民事诉讼过程,保障诉讼按照法定程序正常进行;决定民事诉讼结果,对案件作出裁判;保证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2.独立地位。《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独立地位,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行政权力及其他权力的干涉,只有保证法院的独立性,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正确行使审判权。
3.依法受到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置于法定机关的监督之下,确保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独立审判的职能,正确行使审判权,公正处理民事案件。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1.法院的民事主管权。要阐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必须首先明确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即法院的民事主管,在此基础上,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才能落到实处,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民事审判权,消除越权受理案件或者推诿主管的弊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的民事主管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对主管作出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据此,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有以下几种:(www.xing528.com)
(1)民法、婚姻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案件。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身份权和人格权等纠纷,婚姻、赡养、抚养、抚育和继承等纠纷。
(2)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公司成立经营过程所发生的纠纷等。
(3)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等。
(5)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案件。如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受案范围。
依据上述规定,本节的导入案例中,双方之间的纠纷是人身侵权赔偿纠纷,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范围,在当地消费者协会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司法救济。
2.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行使不同的职权,推动和指挥整个诉讼进程,以解决民事纠纷、实现审判权。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有立案审查决定权、调查取证权、开庭审理权、调解权、判决裁定权、强制执行权等。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行使诸如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先予执行、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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