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凡是规定公民、法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如民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凡是规定公民、法人行为方式或行为过程的法律称为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都是独立的部门法。它们都是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目标的一致性。两者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最终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
3.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依存。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进行诉讼行为、法院如何公正裁决等。离开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将失去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民事实体法就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但民事诉讼法整个运作过程必须以民事实体法规定为依据,贯彻实体法精神,否则便是空洞、毫无意义的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各自独立,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片面强调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或强调程序法而忽略实体法的观点都有悖于科学。当前,尤为迫切的是弘扬程序公正、效益、自由等程序独立价值,确立诉讼程序的权威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的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律关系的实现而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诉讼活动的共同规律和特点,决定了三者之间有不少相同或相似的规定,例如两审终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等制度和法院独立审判,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原则以及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程序设置方面,三大诉讼法均作了规定。但由于三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这就决定了它们在实现的目的、任务及某些原则和程序方面存在很大差异。(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各自服务于相应的实体法,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如提起诉讼的主体方面,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外,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民事案件则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又如在执行方面,刑事执行的目的是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生命权,刑事裁判除由人民法院执行外,还由监狱等相关机构执行;而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民事执行机构只能是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仍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存在很多的相同点,但两者之间仍存在明显的不同。如诉讼发生的原因,民事诉讼是基于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遭受侵犯或与他人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又如举证责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负有举证责任;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三)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民事程序法是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合法权益的程序规定,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仲裁法、调解法等都属于民事程序法范畴。民事诉讼法主要是通过诉讼渠道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其他民事程序法则通过非诉讼渠道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其他民事程序法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它们之间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关系。公证法是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民事程序法。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表现在:①公证机关依法制作的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②公证机关作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据此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仲裁法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争议提交第三者审理裁决的程序规定。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表现在:①仲裁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没有书面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当事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②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裁决权,具有准司法性质,一经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3.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人民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人民调解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表现在:①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②人民调解是非讼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服调解协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③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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