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包括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等。[1]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是违反了民法中关于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不法行为,是指在客观上违背了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以及超越法律许可范围的行为。如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或者非法查禁、扣押、冻结、征收集体或公共场所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等行为即属于违背了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权利滥用、违反法律和道德、正当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度等行为即属于超越法律许可范围的行为。民法以保护民事权利或权益为己任,对任何民事权利或权益的侵害,都是对民法中保护权利或权益的侵害,都是对民法中保护权利或权益规范的违反。行为违反了民法中权利或权益的保护规范,是构成侵权行为的首要条件。但应注意的是,并非任何违反了民法中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一般来说,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绝对权利或利益的保护规范,才构成侵权行为;如果只是对民法中有关相对权利保护规范的违反,则构成违约行为。
2.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因主观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除为了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之外,还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侵权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因而,侵权行为一般是基于行为人的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对某一民事权利或权益施加侵害,是完全根据本人的意思而非受他人的指使、强迫或诱惑。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某种损害后果,虽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如果法律对此种行为有明文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时,亦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无特别规定,则不构成侵权行为。如《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实际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规定并保护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侵害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等。侵权行为是对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受民法保护的各种民事权利或利益的侵犯并造成损害的行为,但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这里的损害既包括物质或金钱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和死亡以及其他非财产损害。损害的存在表明侵权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4.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侵权行为是违反民法保护规范的行为,因而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法律为求得利益上的平衡,会要求行为人承受于其不利的后果,给受害人所受损害以补偿。因此,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
侵权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并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侵权行为。如行为人故意损失他人财物、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盗用他人名义、剽窃他人作品等。一般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www.xing528.com)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实由该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而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行为、产品瑕疵责任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等。特殊侵权行为一般适用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寡,可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一人独自实施的并由行为人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如某自然人甲单独实施窃取他人财物并据为己有的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通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过错致人损害,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甲、乙二人通谋共同将丙打伤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主体的复合性、行为的共同性、结果的单一性,其结果是共同致害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3.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财产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的行为。如非法侵占或损坏他人财产,剽窃、篡改他人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抢夺遗产等。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诽谤他人或公开他人的隐私等。
4.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又称为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致人损害的行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毁坏他人财物,不法伤害他人身体,诽谤、损害他人名誉,假冒商标等。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又称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某种作为的义务,不实施或未能正确实施该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如保管人擅离职守致使保管物丢失的行为,代理人不行使代理权致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损的行为,施工时没有按照安全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等。一般来说,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以行为人须有法律规定的作为的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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