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遗嘱,指死者对死后一切事务的安排。狭义的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而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法上的遗嘱采取狭义说。这种遗嘱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民事行为。遗嘱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不管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知道自己被指定,也不管其是否接受指定,遗嘱都自遗嘱人依照法定的形式作出意思表示时成立。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作出,其他人不能代理,他人代理所立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代书只是代替遗嘱人书写,而不能代替遗嘱人进行意思表示。
3.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行为。遗嘱是由遗嘱人生前设立的,但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遗嘱人死亡前,遗嘱不生效。实际上,遗嘱人的意思是会变化的,遗嘱具有可撤回性。遗嘱人在死亡之前可以随时撤回、变更遗嘱,而不需要理由。遗嘱人死亡时、遗嘱发生效力后,遗嘱也就不可能撤回。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依我国法律规定,有效的遗嘱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若不具备法定的形式,则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依《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它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遗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公证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自书遗嘱。它是遗嘱人亲笔书定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www.xing528.com)
3.代书遗嘱。它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由别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时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它是指由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由于录音磁带、录像磁带容易被他人复制、剪接、伪造,因此《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人录制完遗嘱后,见证人应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并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它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示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因此《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作出了明确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在遗嘱中表示出来的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思,是对遗产及相关事项的处置和安排。遗嘱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无论遗嘱人采用何种方式订立遗嘱,遗嘱中必须首先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写明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以免发生混淆。
2.指明遗产并确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遗嘱中必须写明遗产的名称、数量、特征、价值及所在地等。遗嘱中得写明各个指定继承人得继承的具体财产,指定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就应当说明指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办法或每个人应继承的份额。遗赠财产的,应说明赠与各受赠人的具体财产或者具体份额。
3.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一定的义务,作为继承遗产和接受遗赠的前提。但所附加的义务须为可履行的义务。
4.其他内容。遗嘱中必须写明设立遗嘱的时间、地点。遗嘱中还可确定遗嘱执行人、再指定继承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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