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所谓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即依法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相互间的称谓。法定继承人中的配偶,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
2.子女。子女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所生育的子女。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不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而受影响,应平等地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因父母离婚而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对没有抚养他的父亲或母亲的遗产仍然享有继承权。
关于胎儿,因其不具有主体资格,而不享有继承权。但为了保障胎儿的利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也是其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3)养子女。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规定,养子女同亲生子女一样,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该条第2款还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4)继子女。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属姻亲关系,因此,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关键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如果有扶养关系,继子女便是继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否则,无继承权。与养子女不同,继子女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并不解除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www.xing528.com)
3.父母。父母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在血缘上是最近的。父母与子女有着最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都有对女子遗产的继承权。继承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对子女的遗产继承可以参照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规定来确定。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但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此外,还包括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但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而消灭,相互间不享有继承权。
5.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除父母以外最近的直系尊亲属。《继承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只有出现父母早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且父母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他们才可以代替父母继承遗产。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属姻亲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发生继承权的问题。但为了鼓励那些照顾、赡养公婆和岳父母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继承开始时,法定继承人并不是同时参加继承,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或者他们都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有权改变外,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无权变更。
《继承法》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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