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也称为著作权人。
(一)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及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作者。它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关于如何认定作者,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①具有创作能力;②进行了创作劳动;③完成了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创作成果。
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唯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作者。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某种利益需求,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给他们以作者的法律资格。我们可以把这种作者称作“法定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其他著作权人。作者是最常见的也是最主要的著作权主体,但作者并非是唯一的著作权主体。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第2项规定,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一般包括:①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除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外,作品的其他权利属于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制片人;②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其他著作权;③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可成为著作权人;④公民著作权人去世或法人、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终止以后,著作财产权可被继承,即继承人成为著作权人;⑤通过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受让人、受遗赠人、国家也都可成为著作权人。
此外,由于著作权这一民事权利是基于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这一事实而依法产生的,所以未成年的作者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的行使则要符合民事行为的合法条件,通常要由作者的法定代理人来完成。
(二)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1.原始著作权主体的确认。《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一般情况下,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这是对原始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1)合作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
(2)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其所在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所下的定义,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①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②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③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通常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但是,如果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另外,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事实作者只享有依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而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www.xing528.com)
(3)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汇编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汇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4)委托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电影、电视和录像等作为艺术形式,都表现为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利用技术手段将众多作者和表演者以及其他创作活动凝结在一起的复合体,视听作品是一种综合艺术,由集体创作完成。《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视听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上述作者可以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演绎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演绎作品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7)美术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就美术作品而言,它涉及两类权利,一类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另一类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这是两类不同的权利,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这样必然会导致原件持有人与创作人之间就展览权与著作权可能发生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说明,即使创作人想要展览美术作品原件,也应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许可。
(8)匿名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匿名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2.继受著作权主体的确认。继受著作权,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等方式从原始著作权主体处获得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人身权不能转让,故继受著作权人主要是著作财产权人,通过以下方式加以确认。
(1)继承。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即作者去世后,在法定保护期内,其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方式成为著作权人,但其继承的内容只能是著作财产权。同时,继承人对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保护。
(2)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转让方式包括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人根据转让合同,成为继受著作权人,即新的著作财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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