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发生之后,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债,此债即为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受益人为债务人,受损人为债权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所谓一方取得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发生而使其取得了一定的财产利益。该财产利益包括总财产的增加或应当减少而没有减少两种情况。前者如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后者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等。
2.另一方受到损失。所谓另一方受到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发生使一方当事人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该减少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两种情况。此处的“应当增加而未增加”是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必然得到的利益。
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另一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即构成不当得利。据此,只要他人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一方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一方当事人不当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会有损失,就应当认定受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合法根据包括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合同约定两种情况。在社会交往中,任何利益的取得都必须有合法根据,否则所得利益即属不当。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不当得利情况复杂,类型也多,但其基本类型有二:一是基于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二是基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事实产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因欠缺给付目的而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例如,甲误以为欠乙1000元钱,便为履行债务而给付乙1000元,即构成此种不当得利。但是以下情形虽没有给付原因,仍不构成不当得利: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赡养费等;②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③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即一方明知自己没有给付义务却向他人交付财物,此种情形应视为赠与;④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物,例如因赌博交付的财物等。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一方给付时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时,另一方取得的财产利益即属此种不当得利,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为给付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其此前所为给付,如原物仍然存在的,既可主张效力较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原物已被消费或由第三人合法取得或为种类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www.xing528.com)
第二,因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不当得利。如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损害赔偿而填补损害的,其受领的保险金即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3)给付目的未达到。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而为给付,但其目的因某种原因未达到时,因该给付取得的利益也就是无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例如,债权人以受偿的目的将债务清偿的收据交付给债务人,而其后债务人并未清偿债务。
2.基于给付以外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是指基于受损人给付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具体包括人的行为和自然事件两种。
(1)基于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①基于受益人的行为。例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而为处分的行为,无权消费他人之物而为消费的行为,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的行为等。②基于受损人的行为。例如,误认为他人的牲畜为自己的而加以饲养的行为等。③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例如,第三人擅自利用受损人的材料为受益人制作家具的行为等。
(2)基于自然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例如,洪水过后,受损人养的鱼被冲到受益人鱼塘里等。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益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此种返还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得利益或其他利益。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此种情形下,受益人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受到返还请求时享有的利益,此种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但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例如,受益人将其受领的财物以低于通常的价格出卖,受益人只返还所得的价款。如果该价款已经被其消费,并因此节省下其他费用开支,则其节省的开支为现存利益,受益人仍应返还。但是若受益人所得的价款被他人盗走,则为利益已不存在。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恶意是指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当负责返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损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嗣后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此种情况下,受益人返还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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