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而且仅限于财产责任。
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非经双方协商或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当对自己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保障债权的实现和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对违约的补救。在大陆法系中,违约责任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我国《合同法》在总则部分第七章专章规定了违反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后,根据何种事由确定其应负的违约责任。它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实行的是以严格责任为一般、以过错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这种体系符合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1)严格责任原则。该原则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情况下,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主要不是考虑其主观过错,而是考虑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免责的可能性,违约方在遭受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是可以免责的。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条款,只要该条款合法有效,违约方也可免责。
(2)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把违约方的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过错的基本形式是故意和过失。
(二)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合同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的附随义务。
罗马法将违约行为划分为给付不能和迟延履行两种;法国民法则把违约行为划分为完全不履行、迟延或不完全履行、附随义务的违反三种类型;德国民法将违约行为分为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两种。我国合同法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地向另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式。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如甲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前,甲又将房屋卖给了丙。
2.实际违约。它是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实际违约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四种形式。(详见债的履行部分)
(三)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将被免除履行义务。(www.xing528.com)
1.法定的免责事由。它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免除违约方责任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不可抗力即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地震、水灾、旱灾等)、社会灾害(政府禁令、战争等)等。
因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因迟延履行致不可抗力发生的不能免责;另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同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2.约定的免责事由。它是指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免除违约方责任的条件,包括免责条款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1)免责条款。该条款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约定免除某种事由发生的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约定免责条款无效。
(2)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法定不可抗力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等进行补充的条款。
此处的不可抗力条款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属于强制性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订立此条款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下列举具体的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四)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它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无论其是否已经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适用继续履行必须是违约方有能力履行或者根据合同性质和目的可以继续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无必要或在经济上不合理,而且债权人也未要求的,就不能再适用此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指在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的方式。
3.赔偿损失。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补偿的方式。
除此之外,违约责任方式还有支付违约金等。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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