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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合同履行原则与补缺推定规则》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的履行原则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指导合同的履行行为。为了处理类似问题,《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办法,即合同的补缺推定规则。为了维护公平原则,防止和避免单方不履行合同情况的发生,减少履行风险,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履行中的抗辩权,具体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合同履行原则与补缺推定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提供约定的服务、支付约定的价金或者报酬等。

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方面,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合同的履行来体现,是否履行合同以及是否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关系到合同与当事人的义务能否完成或者免除,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另一方面,合同的法律约束力集中表现在对不履行合同的负有义务一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法律强制上,如法律可以强制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只有通过对合同是否得到履行的鉴别,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才能得到落实。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内容全面实现的最终体现。

(二)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合同的履行原则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指导合同的履行行为。它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是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普遍性要求。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原则主要有两项:①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完全、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②诚信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以诚实善良的心理状态信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中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和过失。

(三)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除履行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外,为保证债的效果得以完全实现或者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随附义务在任何合同中均可发生,且贯穿于合同的整个过程。附随义务因为合同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通知、协助、保密、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

(四)合同的补缺与推定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会遗漏某些条款或出现约定不明确的条款,致此类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为了处理类似问题,《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办法,即合同的补缺推定规则。(www.xing528.com)

1.协议补充。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条款如合同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合同自由的原则进行协商,补充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以使合同完整并能够履行。

2.按合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已有合同的条款进行判断和分析,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以有利于双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履行合同;交易习惯是指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履行规则和做法。

3.推定规则。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如果对约定不明的条款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推定。

(五)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其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该权利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有时合同约定不明确,履行中难免发生纠纷。为了维护公平原则,防止和避免单方不履行合同情况的发生,减少履行风险,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履行中的抗辩权,具体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价给付以前或者履行不适当时,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适用该抗辩权时应注意:①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而且是同一双务合同所生之债;②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一方未履行债务。

2.先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同样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履行前,发现对方财产状况恶化或者履行资信明显减弱,可能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可以要求对方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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