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消灭后,原债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也无须再承担债务清偿的义务。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1.清偿。它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清偿是债消灭的最常见的原因。
2.抵销。它是指当事人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抵销须符合下列条件:①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②须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如果允许不同种类的债务抵销,可能会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这与债的目的是相悖的,但双方同意的除外。③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故不能请求抵销,否则等于强迫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债务人主动放弃期限利益的除外。④须双方债务均属于可抵销的债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和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均不得抵销。
3.提存。它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向债权人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消灭债务的行为。(www.xing528.com)
当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出现下列情况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迟延受领债之标的的;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的;④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以提存方式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至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标的物之所有权转归债权人。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必须承担标的物在提存期间可能发生的毁损风险,并向提存物保管人支付提存物的保管费用或拍卖费用等;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提存物在扣除了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它是指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债务的行为。通常认为,债务免除是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行为,所以其主体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作出的处分债权的行为应视为无效;由于债务免除是一种无偿的以债的消灭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故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撤回。但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如债权人为逃避自身应承担的债务而放弃债权的行为等。
5.混同。它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所有的法律事实。如甲乙两个企业合并,原来甲欠乙10万元,现在该债权债务关系因甲乙合并而归于消灭。债因混同而消灭,由债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也一并消灭,但是,当债权成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时,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也不消灭。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债的关系不应因混同而消灭,如果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则有害于质权人的利益。
6.合同解除。因合同所生之债,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权利人提出解除合同,因合同所生之债即告消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