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的法律制度。其实质是债权或者债务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转移,亦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或债务人。
债的移转方式主要包括三类: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二)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制度。在债权让与情形中,原债权人称为让与人,新债权人称为受让人。
2.债权让与的条件。①须存在有效债权。②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能转让:其一,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因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因担保而产生的权利,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让与。其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其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常见的有三种:一是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因继承而发生的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给付请求权;二是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三是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③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④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只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
3.债权让与的效力。①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表现为:受让人取代让与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从权利随之转移,但专属于原债权人的除外。②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表现为:自债权移转至受让人时起,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③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表现为: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也无须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
(三)债务承担
1.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制度。(www.xing528.com)
2.债务承担的要件。主要包括:①须存在有效的债务。②被移转的债务须有可移转性。这是债务承担的前提。③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第三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债务承担的效力。此处仅说明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①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②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转由新债务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是附随于债务人债务的权利,随着债务的转移而转移。债务承担后,新债务人在承担受让债务的同时,也取得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③从债务一并转移于债务承担人。《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1.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第三人的法律现象。债的概括承受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承受,二是企业合并、分立。
2.合同承受。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承受。其生效须具备下列条件:①须有有效合同存在;②必须是双务合同。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③必须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④必须经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主要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即脱离合同关系。
3.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企业分立是指原存的一个企业分为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分立后,其债权依据分立协议的规定承受,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其内部比例由分立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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