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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特征与我国法律原理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是通过在具有平等性的债权上再行附加一个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的“物权”,从而使该债权得到实现。由于担保物权旨在确保债务的清偿,因此,担保物权必须设立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之上。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与我国法律原理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与物权作为支配权不同,债权是请求权,因此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相反,债权之间具有平等性,即不论债权成立的时间在先还是在后均平等地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行受偿,而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低于其所负的债务总和的话,债权就无法充分得以实现。所以法律必须要为债权的实现提供相应的制度来加以保障。担保物权是通过在具有平等性的债权上再行附加一个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的“物权”,从而使该债权得到实现。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之上设立的权利。由于担保物权旨在确保债务的清偿,因此,担保物权必须设立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之上。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否则就无法从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3.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所谓变价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www.xing528.com)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系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权利,是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从权利。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在学理上,担保物权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根据担保物权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可分为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根据担保物权是否登记,可分为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依是否为民法典(在我国现阶段是物权法)所明确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典型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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