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在我国,按照所有权主体的属性不同,可以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基本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由此可见,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实质上是全民财产,并且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实行强有力的保护政策。
2.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国家所有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法律关系,具有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但与其他所有权形式相比较,国家所有权具有自己独有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是:①主体的统一性和唯一性。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能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虽然可以依法占有国家的财产,但并非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这些单位和个人只能以使用人或管理人的身份来行使财产权利。②客体的广泛性。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没有任何限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虽然法律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实践中国家所有权是通过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来行使的。国家也可以将其财产转移给集体组织、公民和外国投资者使用。国家还可以以特殊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以国有财产为基础从事某些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等。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概念。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利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www.xing528.com)
2.集体所有权的特征。集体所有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①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集体所有权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在农村,存在着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如乡村举办的集体企业和农民的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在城镇,有劳动群众联合兴办的各种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运输企业、修理和服务性企业以及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艺术团体等事业单位。②集体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与限定性。依照《物权法》第58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但是与国家所有权相比,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③集体所有权具有统一性。集体所有的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但并非由每个集体组织的成员分别来行使所有权,而是由集体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财产权利。
3.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集体组织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方式是集体组织通过其内部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占有并使用其所有的财产。间接方式则是集体组织将其所有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以承包的形式,发包给内部成员或组织以外的人,由承包者上交提留或承包金。乡村集体组织大都以间接方式行使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私人所有权是公民个人、家庭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的主体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私人所有权的特征。私人所有权具有几方面的特征:①私人所有权主体是公民个人。从形式上看,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家庭、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但其本质主体仍是公民个人。②私人所有权客体为公民个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我国,私人所有权可分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生活资料所有权。私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生产资料依法享有的所有权,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所有权。私人生活资料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公民依法取得的收入、储蓄、公民自用的房屋、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第1款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3.私人所有权的行使。一般情况下,公民个人、家庭对其享有所有权的生活资料,所有与占有是统一的;而对其享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则视具体情况,可以为所有权人占有,也可以为他人占有。所有和占有的分离,有助于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符合所有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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