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此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其他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作为一种物权,所有权除具备物权的全部特征外,还具备一些其他物权没有的特性。
1.对世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同意或协助,便可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除所有权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这些义务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否则便构成侵权。
2.排他性。所有权的排他性,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所有物的非法干涉,并且在同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所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3.全面性。所有权的全面性,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可为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故所有权称为全面的支配权,而他物权,仅限于对物某一方面或数方面的支配。(www.xing528.com)
4.整体性。所有权的整体性,是指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而非仅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各种权能量的总和。也就是说,所有权是一个整体性物权,不能简单地将所有权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之和。
5.弹力性。这是指所有权人可以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拆分,设定成他物权。如通过租赁合同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能转归承租人享有。他物权设定后,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权将因此受到限制而减缩。一旦他物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消灭,所有人又恢复对所有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6.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约定所有权存续期间是无效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