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管领的事实。这里所称的管领,包括对物进行掌握、控制、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在占有法律关系中,管领物的人称为占有人,被管领之物称为占有物。
占有的成立须具有以下条件:
1.占有的客体是物。动产和不动产均可成为占有的客体。然而,占有在动产领域所产生的作用较大,在不动产领域则较小。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需要具有独立性,而占有的客体则无此要求,物的一部分或构成部分也可成为占有的客体。
2.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是指对于物得为支配,排除他人干涉。对物管领的事实状态本身并非权利,只是在法律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时,占有人才根据该事实享有一定的权利,即占有权。
3.占有须具有某种为外人所认识的外观。对物的管领需要以某种为外人所能识别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占有的种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即占有人对于标的物享有占有权而对标的物所进行的占有。本权既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的质权和债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承租人、保管人、承运人等对标的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没有占有权而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拾得遗失物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等。
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在无权占有中,如遇到本权之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占有人有返还的义务。但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他人请求占有人交付占有物的,占有人有权予以拒绝。(www.xing528.com)
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根据无权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①善意取得中的占有是以取得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以善意占有为条件,恶意者不能取得他人无权出让之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②在承认取得时效的立法例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取得时效的期间长短有所不同。善意占有的取得时效的期间较短,而恶意占有的取得时效期间较长。③恶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间造成标的物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除非有重大过失,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3.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根据占有人的意思,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如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而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如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对物进行的占有。
区分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的意义在于:只有自主占有人方得主张所有权的取得时效和先占,从而取得所有权,他主占有人不能依取得时效和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4.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根据占有的人数,占有可分为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是指一人对于物而为占有。共同占有,是指数人共同占有一物。
区分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的意义在于:在共同占有的状态下,各共同占有人之间不得相互请求占有的保护。因为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依其性质不可分割。各共同占有人共同占有一物时,其支配力及于占有物的全部,因而各共同占有人的占有均为受限制的占有。
5.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根据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占有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不通过其他人而直接对物行使事实上的管领力,如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但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物有间接管领力,如所有人对出租给他人的房屋的占有为间接占有。
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意义在于:①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可独立存在。②使民法关于占有的规定也可扩大适用于间接占有。当然,对占有的保护,有时仅限于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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