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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终止等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第2版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究其实质,应是权利主体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和归属的法律关系的变更。物权的设立,又称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发生此种继受取得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物权法律行为,简称物权行为,是指依法定方式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及设立、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

设立、变更、终止等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第2版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究其实质,应是权利主体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和归属的法律关系的变更。

1.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又称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称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称物权的设定。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物权取得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物权原始取得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一般是事实行为,如添附、先占、埋藏物发现、遗失物拾得、取得时效等。原始取得的范围取决于一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指依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这种取得方式以原权利人对该物具有物权,并且以发生了该物权移转的法律事实为前提和依据。物权之继受取得可分为:①移转之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行为将他人的物权移转给新物权人享有。发生此种继受取得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②创设之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物权而设立不同内容的物权,一般都是在他人的所有权上创设的物权。例如,甲以自己的房屋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权,那么乙的抵押权就属于创设之继受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物权的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从狭义上讲,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不包括主体变更。因为物权主体的变更,会同时引起原物权人物权的丧失和新物权人物权的取得,所以,不再作为物权变更来理解。物权法中物权的变更,通常就其狭义而言,而将主体的变更分别归入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终止之中。

物权的客体变更,是指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加或减少。例如,所有权之客体因部分毁损灭失而减少,抵押权之客体因及于孳息而有所增加。物权的内容变更,属于物权质的变化,是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的情况下,权利内容的扩充或缩减等,如地役权行使方式的变化,抵押权次序的升降等。(www.xing528.com)

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也称物权的终止,是指特定主体的物权不复存在。传统物权法理论将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物权的标的物失去其存在,从而导致物权本身终局性的消灭,例如,房屋被大火彻底烧毁。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与原主体分离,但权利本身并没有灭失,而是与另一主体相结合,归属于另一新的权利主体,例如,商品买卖。通常所说的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绝对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1.物权法律行为。物权法律行为,简称物权行为,是指依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物权行为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具备法定方式,始能成立,即物权行为如以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为内容的,除意思表示外,还须具备登记的方式;物权行为如以动产物权的变动为内容的,则还须具备交付的方式,才能成立。物权行为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及设立、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

2.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除了物权行为之外,还有众多的法律事实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包括生产、天然孳息、时效、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标的物灭失、混同、加工、附合等。

3.公法上的原因。如公用征收、没收、法院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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