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实行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对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进行科学分类,有利于帮助我们了解各种物权的性质和特征,加深对物权体系的认识。
1.自物权与他物权。这是以支配范围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划分。自物权,也称完全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他物权,又称定限物权、不完全物权等,是指权利人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都是他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区分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意义主要在于:认识不同的物权有不同范围的支配力,不同物权人的权利范围和内容也不相同。自物权有全面的支配力,自物权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他物权只是某些方面的、特定的支配力,他物权人在支配标的物享受其利益时,除不得违反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受到设定他物权的合同或具体法律规定的约束。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只能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获得利益,但其无权处分所承包的土地。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是以设立目的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划分。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都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和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它们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内容也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使权利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使用和收益之权,其权利内容为支配物之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的目的是债务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能够以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而优先受偿。其权利的内容支配的是他人之物的价值。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这是以客体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以土地或地上定着物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权利物权是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www.xing528.com)
区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的意义,在于这些物权的成立要件、公示方法以及争议管辖等方面均不相同。①在动产上原则上只能设定所有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而不能设定用益物权;而在不动产上既可以设定所有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可以设定用益物权。②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式。③在诉讼法上,针对动产物权争议的管辖一般实行属人主义;而对不动产物权争议的管辖一般实行属地主义。
4.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主物权是其本身能够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从物权是其本身不能够独立存在,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物权,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因此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明确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存在则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物权除上述常见分类外,还可以分为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本权与占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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