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是特定主体对特定物进行管领、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予侵害、干涉和妨碍之不作为义务。
2.物权的客体是物。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除物质资料外,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与民法上的一般物具有种属关系,它只能是其中特定的物、独立物。物权客体的确定性是实现物权支配效力的客观要求;如果标的物未确定,也就不可能在这种标的物上产生所谓的支配力,法律也很难对之进行物权法特有的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方法保护。这就决定了尚未分割之物、尚未特定之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www.xing528.com)
物权的客体一般就为有体物,但并不排除某些无体物作为物权客体的可能性。例如,已为人所掌握、控制并加以利用的光、电、热、气等,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3.物权是支配性权利。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完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行为支配物并享受物上利益,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所有权表现为对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权表现为对物以某种方式使用、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在对外关系上可排除他人意思或者行为的介入,即物权人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包含两层含义:①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具体来说,包括一物之上不得有两个所有权或者不得有相互冲突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这就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理论中所称的“一物一权”原则。②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效力,这一效力主要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如权利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或妨碍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