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这里的隐私,亦称为隐私或者私生活,是指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如身高、体重、年龄、三围、收入、性关系史等。其中与性有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称阴私,是隐私的核心部分。现代法认为,每个人的隐私范围是不一样的,如总统与平民、明星与“粉丝”,其隐私范围大异其趣,越是公众人物,其隐私范围越小。
2.隐私权的特征: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②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③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3.隐私权的内容。
(1)隐私隐瞒权。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进行隐瞒,使之不为人所知。这种隐瞒,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护自己人格利益的需要,因为自己的隐私不经隐瞒,一旦泄露出去,将有损于自己的人格尊严,难以维护自己的人格利益。
(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隐私可以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这种利用是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www.xing528.com)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隐私支配权。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4.侵害隐私权的行为:①以侵入、干扰等手段侵害自然人个人隐私;②以监听、监视、窥视、非法调查等手段刺探他人隐私;③泄露、公开披露或者宣扬他人隐私;④非法利用他人隐私。
侵害隐私权以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的,不为侵害隐私权。我国立法迄今为止并未承认隐私权,但对自然人的隐私利益是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进行。如《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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