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自然人的姓名权及其保护

自然人的姓名权及其保护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一般来讲,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不使用他人的姓名的行为,比如以姓名谐音称呼他人;②干涉公民行使姓名权的行为;③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④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

自然人的姓名权及其保护

1.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概念。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所谓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及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姓名权主体只限于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依法成立的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均可作为名称权的主体。

2.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内容。

(1)姓名(名称)决定权。姓名(名称)决定权,指权利主体决定自己姓名(名称)的权利。据此,只有姓名(名称)权人自己才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名称)。

(2)姓名(名称)使用权。姓名(名称)使用权,指权利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姓名(名称)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称)。

(3)姓名(名称)变更权。姓名(名称)变更权,指权利主体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名称)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思改变自己的姓名(名称)。②权利人改变自己姓名(名称)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4)名称转让权。民事主体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www.xing528.com)

3.侵权行为表现。

(1)侵害姓名权的行为表现。一般来讲,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不使用他人的姓名的行为,比如以姓名谐音称呼他人;②干涉公民行使姓名权的行为;③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④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

(2)侵害名称权的行为表现为:①干涉他人设定、使用、变更名称。比如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故拒绝他人设定企业名称,竞争对手恶意阻止他人变更企业名称等。②盗用、假冒他人名称。对此,《民法通则》是将其和姓名权的盗用、假冒行为一并规定的。③应使用而不使用他人名称。这种行为一般要求加害人具有使用他人名称的义务;如果没有使用他人名称的义务,那么就不构成侵害他人名称权。

4.侵权责任形式。《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以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但名称权人不得主张。

5.权利限制。对姓名权的限制体现在:①对决定权的限制:为公序良俗计,不得与他人恶意重名。②对使用权的限制:在具有法律意义等正式场合,应使用正式姓名,如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应该用身份证上的姓名,不能用乳名、绰号。③对变更权的限制:正式姓名的变更,须经户口变更登记。至于名称权的权利限制,有兴趣者,详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6.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名称权具有不同于姓名权的特征主要有:①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②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③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