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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公民生命权的保护与救济

时间:2023-10-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利益和人格权的基础。生命安全受到非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对所受的不法侵害加以正当防卫,对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有权采取紧急避险。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公民生命权的保护与救济

1.生命权的概念。《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谓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利益和人格权的基础。

2.生命权的特征。

(1)生命权的主体只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生命权的主体。

(2)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生命是自然人存在的前提,失去生命,所有的权利义务都将失去依托。

(3)生命权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防止人为地将其终止。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权利主体有权维护生命的安全。生命安全受到非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对所受的不法侵害加以正当防卫,对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有权采取紧急避险。

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www.xing528.com)

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

(1)权利主体的生命丧失,即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客观结果。

(2)死者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的社会组织因权利主体生命丧失而蒙受财产损失。比如死者的近亲属或者所在的单位支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

(3)被扶养人丧失扶养。被扶养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4)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此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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